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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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所有从事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知相关具体内容。 第3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4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运输安全监察员,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5条 各单位应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矿井运输管理制度,保证矿井运输安全。 第6条 本办

2、法有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体系与领导职责 第7条 搞好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任务完成,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集团公司各矿、公司总经理对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主管矿井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对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全矿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8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工作。 第9条 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设分管运输的副科长及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对全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

3、工作负生产技术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10条 生产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区,运输区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1条 生产矿井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区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2条 无轨胶轮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 1、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有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驾驶员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3、驾驶员应熟习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和现场急救

4、相关技能。 4、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5、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 运输管理与监察 第13条 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有关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4条 分管无轨胶轮车运输副矿长每季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及运输区长参加的运输专业工作会议,对全矿上季度和本季度的运输管理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 第15条 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各

5、种管理办法、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二、健全、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如: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设备、设施图纸,事故记录,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无轨胶轮车资料。 三、按规定认真做好在用或新投入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年审工作。 四、每月由技术部门或分管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所有运输线路、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按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 五、对自检和上级检查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及安全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三定”整改,并记录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六、每年应认真审核一次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中无轨胶轮车运输部分的内容,不

6、符合本规定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进行修改。 第16条 矿安全监察站必须认真做好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监察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监察工作作出具体监察规定,实现无轨胶轮车运输地点全方位安全监察,以保证矿井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输。 二、督促、检查井下巷道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监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安全监察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必须限期解决,对有关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责令停止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四、每月根据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环境安全评定分

7、析”。 第17条 采掘工作面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是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的重点之一,各矿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对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各环节,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线路路面质量,信号及信号警示系统,车辆交接和物料堆放地点,安全措施等,做出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定。 第18条 矿机电、材料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设备的配件供应,各区队在用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完好标准”,并制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检修等有关办法。 第19条 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及需注意

8、的问题。 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班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得带病工作。 第20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除书面形式外,工作场所还必须有醒目的岗位责任制牌板。 第21条 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和运输巷道必须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 第22条 所有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都必须符合额定载重要求,严禁超载。 第23条 运输区应设立运输调度站,负责行车调度和记录。行车记录要有以下内容: 1、机车车号、司机姓名、发车时间、地点、运送类别、到达地点、时间等。 2、机车的返回时间,到达地点、时间等。 3、运输货物的车数、重量、距离、吨

9、公里等。 4、小班合计:分车号和司机的运量,地点的运量。 5、日、月、年合计。 第24条 矿井必须制定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奖惩规定,加强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以及运输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们的,要严格进行处罚。 第25条 在主要运输巷中施工作业,根据情况要输施工手续,施工作业前按规定设好防护警戒。 第26条 加强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技术进步工作,推广应用适合我公司矿井技术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四章 运输车辆要求 第27条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28条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

10、符合MT990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气体浓度,应符合MT220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30条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第31条 车辆下井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 第32条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第33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经矿安监站严格检验,持有安监站颁发的准入证方可作业,要求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刷器、刹车、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

11、须齐全、完好、有效。 第34条 运输车辆必须根据所运输设备、材料选用合适的支架搬运车、设备材料车或多功能车。 第五章 运输巷道与配风 第35条 巷道宽度应满足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第36条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设置一个人躲避硐室。 第37条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第38条 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 第39条 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

12、,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第40条 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 W。 第六章 车辆的运输 第41条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第42条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第43条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4条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第45条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运送路线不应有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第46条

13、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坚固措施。 第47条 具有自卸功能的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第48条 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运行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告。 第49条 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应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行进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第50条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应超员运输。 第七章 行车保护 第51条 井下主要辅助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操作规程规定。 第5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第53条 所有车辆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报警仪、灭火

14、器材等。 第54条 所有进入井下的车辆必须携带防爆移动通讯设备并应装备机车定位跟踪系统。 第55条 在巷道转弯处和交叉点处应有醒目美观的标志和红灯警示。 第56条 运输巷道电缆、管道、照明的吊挂、安装要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 第57条 运输巷道要保持清洁、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无严重的凸凹。 第八章 行车规定 第58条 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30km/h;运送人员25 km/h。 第59条 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以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档滑行。 第60条 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的地段或遇有行人,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

15、必须减速鸣号,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61条 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第62条 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米的安全运行距离。 第63条 车辆行驶中,应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应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排除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4条 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第65条 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内; 3、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4、无会车硐室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第66条 停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16、、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他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67条 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第68条 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第九章 安全技术培训 第69条 所有职工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70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批准,考核发证的原则。执行

17、集团公司、矿、区队相结合;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71条 新调入运输系统的职工,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岗位工作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专业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本工种上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在本工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对本岗位各种设备、操作技术实习不少于4个月,方可独立操作。 第72条 新进矿的运输职工,必须接收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其中从事主要技术岗位工种的人员,按第56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73条 调换矿井的运输系统同工种职工,必须进行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更新,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74条 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岗位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18、 第75条 矿井运输职工年脱产培训面不得低于5%,业余培训面不得低于80%。脱产培训由集团公司、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业余培训由各区长牵头,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实施,矿技术部门和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76条 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工种的人员,每年必须重新考核一次,成绩记入上岗操作证内,成绩不合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应调离技术工种岗位。 第77条 主要技术工种上岗操作证,必须详细填写经考核允许从事的技术工种。 第78条 运输区队必须按矿培训部门要求,切实作好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安排职工进行脱产和业余培训。因计划落实失误造成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要追究区队长和主管技术员的失职责任。 第79条

19、 培训主管部门必须按本部门培训计划和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及时作好各工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因培训、考核、发证失误,造成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要追究培训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80条 凡发生运输事故时,若责任者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除追究其无证上岗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区队区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及培训部门领导和有关监察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操作规程管理 第81条 无轨胶轮车运输操作规程是组织和规范职工现场实际操作的依据,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具体保证,所有工种都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第82条 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操作规程中作出规定的必须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规定;凡

20、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无规定,而对安全作业有影响的内容,必须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凡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操作规程中写上该规程的条文号,在贯彻操作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的内容。 第83条 内容编制要求 1、工种齐全无遗漏,对工种操作的标准要求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针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及工作,如:无轨胶轮车司机、无轨胶轮车维修工等,所有工种都要编制单独的操作规程。 2、每一工种操作规程编制内容要详实完整、操作性强,从规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具体

21、操作方法等都要叙述清楚。 3、文字简明、层次分明、用词准确、条理清楚、字迹清楚,无错别字。 第84条 审批要求 操作规程必须当年修编和审批,合法有效,每年重新编写、审批一次,并于每年一季度完成。如因运输设备、条件发生变化,而操作规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会审由矿分管运输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运输区队长进行,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有关部门、运输区队长及编制人签字后,再由总工程师、分管运输副矿长、分管运输副总、分管安全副总签字批准生效。不得以“传阅”方式审批操作规程。 第85条 贯彻要求 1、新编制的规程必须在审批后一周内学习贯彻,学习

22、时间不少于10小时,并建立贯彻记录、签名簿,留有详细记录。并要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或漏考人员要进行补考。考试卷要妥善保管。 具体要求: 1)贯彻的具体内容。 2)被贯彻人姓名、工种及考试成绩。 3)贯彻人、主持人签字。 4)真实有效的考试卷。 5)被贯彻人签字。 2、规程初次贯彻后,必须组织全体工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操作规程日常学习、贯彻,同样要建立贯彻记录、签名簿,留有详细记录,贯彻内容及要求和初次贯彻相同。 第86条 装帧 1、整洁规范,计算机打印,保存完好。 2、字体字形美观适中。具体要求: 1)纸张:A4纸; 2)封面: “操作规程”:小初号宋体 编制、审核、单位、日期:3号宋体

23、3)封二 “审批”:字体为2号黑体 内容为签字、盖章:字体3号黑体,有总工程师、分管运输副矿长、分管运输副总、分管安全副总、生产、安监、机电、调度等有关部门及运输区队长、主管技术员、编制人签字、盖章。 4)编号 经批准的操作规程文本应按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或地方煤矿集团公司管理区域划分统一编号,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本部矿井的编号由“同无轨运”组成,前2位为年别,中间2位为矿别,后2位为无轨运输区队顺序号;地煤集团公司的编号为:“地无轨运”;东煤集团公司的编号为:“东无轨运”;轩岗煤电公司的编号为:“轩无轨运”;朔州煤电公司的编号为:“朔无轨运”;阳方口煤业公司的编号为:“阳无轨运”;忻州煤炭公司的编号为:“忻无轨运”;矿别编号由各公司确定,编号顺序统一由各公司掌握,并报同煤集团生产技术部、安监部等部门备案。 设立总目录。要求编写所管辖的每个工种,每种以节划分,如“第一节*操作规程”,以条为内容,如“第一条 *等,字体为4号宋体。 第87条 无轨运输管理技术资料要按照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做到规范、齐全、完整,归档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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