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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及相關法規說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1,前言,2,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3,相關法規彙整說明,4,結語,報告人:曾 啟 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4條),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第5條第19條),第三章 防制(第20條第45條),第四章 罰則(第46條第75條),第五章 附則(第76條第85條),立法目的,其它配合措施,刑罰,行政罰,固定污染源管制,移動污染源管制,主管機關,行為管制,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總量管制,空氣品質監測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油燃料管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徒刑,罰金,罰鍰,按日連罰,停工、停業、廢止、證照、歇
2、業,特殊性工業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費,壹、前言,空氣污染防制法架構,防制,排放標準(20),指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及連線(22),指定公告,污染防制或監測設施規範(23),固,定,污,染,源,防,制,污染源定期檢測(22),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紀錄申報,中央指定公告,自行檢測,委託檢測,紀錄申報,中央訂定,年排放量申報(21),中央指定公告,限期完成,設置、變更應經技師簽證(26),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展延申請期限(29),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24,76),中央指定公告,中央委託之政府機關,地方主管機 關,遷 徙,變更產業類別,標準修正,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25),重新申請,
3、中央公告期限,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固,定,污,染,源,防,制,污染改善經濟誘因制度-污染泡(27),管制易致空氣污染物質(28),生煤、石油焦或公告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紀錄申報,同一公私場所,總量及濃度許可,國際環保公約列管物質(30),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由中央訂定管理辦法,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等,致逸散粒狀污染物,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送材料、廢棄物,無適當措施等,致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等,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使用、輸送或貯存揮發物等致產生惡臭,餐飲業致散布油煙或惡臭,其他經公告之污染行為,行為限制,(31),各級防制區總
4、量管制區,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突發事故管理(32),採必要措施,採緊急應變措施,1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命停止操作,公私場所之固定源,主管機關,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33),專責單位,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符合中央規定資格並經訓練合格,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防制,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管制架構,行政管制,經濟誘因,1.許可管理制度2.排放標準管制(包括固定源及特定行業)3.排放量申報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6.逸散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街道揚塵及露天燃燒)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8.燃料管制(低硫燃料油管制及生媒、石油焦管制)9.戴奧辛調查管制,10.獎
5、勵與補助(VOC減量獎勵、補助)11.總量管制,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主要精神透過許可制度當作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整合平台,主管機關藉由事前審查,確保業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能設置及操作 許可內容係整合空污法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可從許可證核定內容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義務,許可審核,排放標準20條,設施及操作規範23條,監檢測規定22條,排放量申報21條,易致空氣污染物管制28條,緊急應變32條,總量管制6、8條,專責人員33條,依許可內容設置及操作,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許可管理制度,民國81年第二次修正空污法時(第
6、24條授權訂定),納入歐美國家實施已久之許可制度(permit system),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相關應符合法規規定並取得許可證,有助於主管機關之排放管理,業者亦可檢視自廠符合規範情形。許可辦法自82年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朝向許可制度簡化明確之目的努力。目前已公告八批,本縣16類行業2,847製程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約有763家取得約2,724餘張許可證。,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許可管理制度,額外有硫酸液滴之規定:硫酸工廠100 mg/Nm3;硫酸工廠以外200 mg/Nm3,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排放濃度限值限制其排放情形
7、,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96.8.28),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特定污染物種訂有個別標準(含管道及周界),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額外依行業特性訂定加嚴排放標準SOx、NOx及TSP:電力、焚化爐、水泥、煉鋼、玻璃、磚窯、瀝青混凝土等VOCs:乾洗、半導體、PU皮、汽車表面塗裝、石化業、光電及加油站.等戴奧辛:焚化爐、鋼鐵業(電弧爐、燒結、集塵灰)等縣市個別依空氣品質情形
8、針對特定業別(包括電力業及鋼鐵業)訂定加嚴標準。99年固定污染源歲修時期管理規定97年壓力槽區設備元件自行檢測申報事項94年揮發性有機物應定期檢測及申報90年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一)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每年四、七及十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季排放量,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年排放量申報。(二)申報登錄內容為:(1)各季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或)有機溶劑使用量等,與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活動強度資料(2)固定污染源使用之控制設備及控制效率。(3)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控制前排放量。(4)排放量計算推估方式。,以分批公告方式要求
9、業者進行年排放量申報作業,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3.排放量申報,為解決台灣地區日漸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自八十四年起開始採用經濟誘因策略,秉持污染者付費原則實施排放收費制度,先後依據燃料使用量、營建工程類別及實際排放量開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指標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另於96.1.1起開始徵收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藉由自動連續監測(CEMS)設施,有效監控重大污染源之即時排放情形第一批(已公告):發電廠、水泥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電弧爐)等第二批(已公告):廢棄物焚化爐等第三批(已公告):
10、鋼鐵冶鍊業(煉焦爐、燒結爐)、石油煉製業(加熱爐、裂解爐)高雄縣公告設置對象約達16家工廠,含括約40根煙囪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規定: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推動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制度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需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以自我查檢是否有違排放標準規定。依污染源規模及排放重要性,要求不同頻率之定檢規定,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加強營建工地管制懸浮微粒污染有47%來自營建施工污染及道路揚塵,加強營建工地的稽查管制
11、作業,降低懸浮微粒產生量93年7月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各項營建工程應達成之防制設施及其防制效率環保機關稽查、記點、輔導、處分推動街道揚塵洗掃補助各縣市辦理街道洗掃。各縣市環保局先進行髒污街道評比分級,再依髒污等級規劃洗掃頻率,以最有效率方式進行洗掃,改善50以上車輛行駛揚塵。加強農田露天燃燒稽查並協調妥善處理,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6.逸散污染源管制,新設加油站全面設置油氣回收設施91.02.27公布新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標準,標準發布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全面
12、推動既設加油站設置油槍油氣回收裝置92.03.12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93年7月1日起,對於部分臭氧污染較為嚴重及人口密集都會區之既存加油站,優先納入管制實施管制規範(含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嘉義市、台南縣市與高雄縣市等9縣市),促使加油站業者早日全面加裝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後於94年9月13日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自95年1月1日起全國加油站皆納入管制,須設置油氣回氣設施與定期檢測,並維持設備有效操作,以有效保障民眾健康,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各縣市含硫量調為0.5%之時間-1996年7月基隆市、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及
13、高雄縣-1997年10月桃園縣-1998年8月屏東縣-1999年7月彰化縣及南投縣-2002年7月雲嘉南地區-2005年2月苗栗縣、新竹縣市、宜蘭縣-2005年7月花東及金門,75年起將燃料油含硫份降至2%以下,79年降至1.5%以下、82年降至1%以下94.07.01全面使用含硫份0.5%以下之燃料油,隨者燃料油之含硫份管制,硫氧化物之年平均濃度持續改善,從83年之9ppb降至92年之3ppb,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8.燃料管制,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8.燃料管制,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
14、質,汽油成分限值,柴油成分限值,指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如堆高機)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如洗、掃街車);所稱液體燃料指汽油及柴油。,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9.戴奧辛調查管制,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0.總量管制,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95年新訂法規,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86年發布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89發布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90年發布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93年發布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94年發布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
15、及排放標準,戴奧辛污染管制對象,本標準新增說明,-前述已納入管制之戴奧辛主要排放源外,其餘排放量較小、排放濃度較低而尚未列入管制之其他固定污染源其排放戴奧辛亦應加以管制。-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核計納管89%(92年基準年),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 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5年新訂法規,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
16、象:從事液晶顯示器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液晶顯示器面板、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業等管制種類:-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紀錄規定:-原物料使用及輸出之申報記錄及保存-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記錄及監測設施之校正及比測-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之檢測及監測作業等相關規定,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5年新訂法規,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六公斤/小時之光電業應以處理效率為排放標準同一公私場所污染源之之單一空氣污染物氣體經二個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排放量較小或僅含模組(module)製程廢氣之
17、排放管道,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以管道排放量為適用之排放標準。,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5年新訂法規,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5年新訂法規,95年修訂法規,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分為處理量四公噸/小時及處理量四公噸/小時焚化爐兩大類。加嚴鉛、鎘、汞之排放標準約為現行標準之十分之一。考量業者因應改善時間,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設立者,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實施,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設立者,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實施。,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5年修訂法規,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5年修訂法規
18、,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6年新訂法規,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主旨:公告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公告事項:一、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6年修訂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重點如下:-將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修正為異味污染物。-依國內建築物高度分布比例,將排放管道標準由五級簡化成三級。-依不同管道高度分別加嚴。-考量新設污染源可於興建規劃時,對污染防制設施作妥善設計,預防異味產生,故將其排放標準加嚴為三十。,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
19、96年修訂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6年修訂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營建工程之義務人認定時有爭議,經檢討後,爰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自本公告刪除,將之納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中予以管制,相關說明如96.10.24修正發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6年修訂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為使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工地內使用之施工機具燃料符合本署規定之成分限值,爰修
20、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八條規定。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納入本辦法予以規範。,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6年修訂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十、汽油成分(characteristic):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汽油引擎污染排放者,包括苯(Benzene)含量、芳香烴(Aromatics)含量、烯烴(Olefins)含量、硫(Sulfur)含量、氧(Oxygen)含量、雷氏蒸氣壓(RVP,Reid Vapor Pressure)及蒸發體積百分率等。十一、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污染排放者,包括硫含量及芳香烴含量等。十二、
21、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十三、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二百度及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十四、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Oxygenates)之總含氧量重量百分比,常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Methyl Tertiary-Butyl Ether,MTBE)、乙基第三丁基醚(Ethyl Tertiary-Butyl Ether,ETBE)、第三戊甲基醚(Tertiary-Amyl Methyl Ether,TAME)、異丙醚(Diisopropyl Ether,DIP
22、E)、乙醇(Ethanol)及甲醇(Methanol)等。,專有名詞增訂,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6年修訂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汽油成分限值如下表:,柴油成分限值如下表:,本標準新增訂,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98年新訂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第四條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設施:,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80%以上。四、
23、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80%以上。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98年新訂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第五條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設施:,一、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二、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三、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應採用局部集氣系統或自動灑水設施。,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第六條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設施:,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
24、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設置污水收集設施,運輸過程不得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並維持表面乾淨。但其位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10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98年新訂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参、固定源相關法規彙整說明,第七條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
25、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設施:,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五、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第八條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下列設施:,一、植生綠化。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六、噴灑化學穩定劑。七、灑水並保持濕潤。,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第九條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参、相關法規彙整說明,環境教育法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26、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100年6月5日實施,99年新訂法規,節能減碳行動標章,鼓勵民眾藉由節能減碳行動標章,辨識企業、或民間團體實踐節能減碳之程度,以提昇節能減碳的風氣 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申請單位可向執行單位提出諮詢或是備妥相關文件提出審查申請。1.執行單位:天氣風險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連絡方式:(02)6600-5558 劉先生或丁小姐。,本次宣導內容係協助固定源廠商能進一步瞭解熟悉相關法規之內容,並且落實各項污染防制規定,以提升環境空氣品質。,肆、結語,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