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提交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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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变更提交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份数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12债务承接的说明13全体设立人签名设立大会纪要1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1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说明16出资清单17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薄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18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9营业执照正副本1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申请书注册号: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员出资总额元元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宁海县 合作社全体成员于2008年 月 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次设立大会,经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就下列事项决议如下:1、同意由 、 、 、 、 、 、 组成合作社成员大会,成员大会为合作社的权力机构;2、同意变更名称为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3、一致修改并通过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章程;4、选举 、 、 为合作社理事,任期三年;5、选举 为合作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6、选举 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特此决议!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宁海县 合作社债务承接说明兹为促进

3、合作社发展,我社拟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变更登记为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前合作社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承担。特此说明!全体成员签名:宁海县 合作社(盖章)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项目序号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12345678910成员总数: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

4、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1234567成员出资总额: 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

5、章程(2008年 月 日第 次成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等种植的生产经营者,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回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名称:宁海县 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万元。本社住所:宁海县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 等种植,组织收购

6、、销售成员所生产的产品。(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社承担责任本社。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7、财产作价出资。第十条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动、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成员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第十二条 成员部分

8、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章 成 员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本社社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十四条 成员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9、、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出资额和交易(量)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的决定;(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10、(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

11、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协议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内(不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相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第十八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

12、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

13、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身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代表

14、)大会(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一代表提议;(二)监事会(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代表)表决。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

15、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三人(单数)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要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出名和继承;(

16、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九)履行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一)

17、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二)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

18、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成员履行职权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执行监事作出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十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

19、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20、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出资; (二)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资金。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二条 本社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度定期财务公开。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 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10%

21、与交易量(额)1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帐户。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第四十六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2、,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处分、监督等权利。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

23、、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第五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

24、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

25、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并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

26、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自 年月 日起执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全权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08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注: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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