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所智能信息化工程监理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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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置业北京会所智能信息化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甲 方: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11年8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监理人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主体单位变更,原与北京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作废,以本合同为准。)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苏宁置业北京会所智能信息化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桃园二期危改小区H区H2地块工程规模: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 工程

2、暂定造价:约2000万元监理范围:所有智能信息化系统二、本合同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书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书的组成、解释程序:1、合同附加协议条款;2、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3、工程会议纪要及通知、联系单;4、本合同的专用条件;5、本合同的标准条件;6、委托函或中标函。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协议书自收到智能信息工程项目开工通知书日开始实施,至本项目竣工合格日完成(本次合同以7个月为限)。七、本合同一式 八 份

3、,正本 两 份,委托人 一 份,监理人 一 份;副本 六 份,委托人 三 份,监理人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签章):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人授权代表:(签字) 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 址: 地 址:无锡市滨湖路688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飞鸿支行帐 号: 帐 号:32001614838050406879电 话: 电 话:0510-851096192011年 8 月 26 日 2011年 8 月 26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4、,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

5、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6、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

7、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

8、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

9、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

10、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

11、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

12、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

13、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

14、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

15、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6、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

17、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

18、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

19、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

20、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2、建筑安装工程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3、本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单位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附件,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5、招标文件和洽商纪要;6、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人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设置现场的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具体详见附件一: 2、监理范围: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

21、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监理工作内容按照委托人与各方(总承包、分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勘测设计等)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以及各项技术文件及委托人明确的会议纪要、书面通知、文件通知的要求,对本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工期等进行控制;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进度控制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并督促其实施;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按照工程总承包工期,在工程开工前3天内审

22、核、完善承包人上报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报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控制依据;依据此工程总进度计划并结合对本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文明施工”的控制要求,要求、督促承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及每周进度计划,审核、完善后报委托人。根据工程进度、施工要求及承包人材料(设备)等计划,提前向委托人提供书面通知,使委托人按时(提前)准备工程必须的设计图纸、材料样品、核价、材料(设备)、资金等,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每周定期召开进度协调会,并将协调会的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送达委托人、承包人(施工单位)备案、归档。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2) 质量控制按合同及有关图纸规范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目标的实

23、现。开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并协助委托人完成此项的资料整理备案。定期召开质量协调会以及质量大检查,并将协调会、大检查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上报委托人归档。保证施工阶段无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事件发生。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及实施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加强工地管理;检查、监督评定工程进度、现场工程管理水平,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审查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等,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验。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按月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定;抽查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

24、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施工技术档案,向委托人呈送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等各类计划方案。组织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的初验,督促整改。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建设监理意见(评估报告)。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问题的顺利解决。如因监理不负责任或包庇施工造成的损害,由监理单位负责,并定期回访督促承包人作好保修工作等。 (3) 造价控制督促承包人(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制订并提交已完工程量统计表和下月工程量计划表,并对已完

25、工程量和工程变更进行汇总初审,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及签证变更内容严格把关,并有义务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将不可避免发生的现场记录签证变更单报送委托人造价成本管理部门审核。所有隐蔽工程的基础工艺完成后,必须进行三方验收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的记录档案应包含文字、图形、照片等,必要时需进行摄像,以便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提交完整的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现场签证监理人需配合委托人进行,在所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3天内,及时将施工记录报委托人,并应严格遵守委托人有关现场签证管理的规定办理,如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4) 安全管理制订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机构及加强安全管理

26、,每月定期、不定期举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委托方,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无安全事故。保证驻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不适合监理岗位工作的疾病;加强安全教育和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购买保险。(5) 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承包人(施工单位)合理规划现场临时设施及材料堆放,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化”要求管理,保持施工阶段现场的整洁、文明、卫生。根据工程各阶段的要求,提前规划各阶段的工作,使得各阶段工作顺利衔接,促进施工各方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6) 合同管理及资料管理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督促承包人(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

27、总承包单位的争议;对现场的各总(分)包方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对资料图纸等形成的施工文件进行分类保存、整理;工程竣工交付时,负责审核签批竣工图,并向委托人移交监理审核签批过的工程全部竣工资料。 (7) 现场协调对现场内各总(分)包单位全面协调;在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在委托人的授权下,有权对施工单位执行经济处罚。(8) 委托人指令服从委托人领导,认真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各项工作。(9)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有关信息资料,并整理成完备的监理日志。监理人应于每月5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的监理日志汇总月报。竣工验收前,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

28、监理档案资料。第三条 本工程规划审批文件、施工许可文件、设计文件、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均由委托人负责,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协助和参与。第四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施工图 壹 套,以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一周内 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紧急情况,由监理人组织召开委托人、承包人(施工单位)三方参加的会议,当期拿出解决方案。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场所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不尽职或失职,委托人有权选用以下办法的一条或多条要求监理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29、,赔偿额不以监理报酬总额为限: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1 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可首先提出口头警告,若仍未有改正,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 500 元。1.2 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800-1000 元/次。1.3 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视情节轻重,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00-10000 元/次,同时

30、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4 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

31、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2、同一事项上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和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5、为保证本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

32、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6、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7、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

33、,监理人应保证监理组成员稳定,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8、监理人须保证现场项目总监常驻现场,每周在现场的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 6天 (每天不少于 8小时 ,每周不少于 48小时 ),每少一天,应支付 500元 的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内,需通知委托人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含2日)需经委托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

34、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连续无故超过三天不在现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9、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内需通知委托人代表,2日以上(含2日)需经委托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6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10、委托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

35、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对承包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3、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4、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对每次进场的材料,进行及时的登记、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

36、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 10 万元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的法律责任。15、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6、监理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1.1款,经委托人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

37、17、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7.1 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17.2 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17.3 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17.4 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17.5 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17.6 禁止向承包人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17.7 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

38、一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8、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而且,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19、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

39、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则按第二十六条第17款执行。20、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1、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节点,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包括3日),监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

40、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并确实表明监理人在工期控制上作用失效,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2、监理人应当按委托人规定的期限及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关键工期延误2日,监理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延期5日以上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3、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

4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4、对于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万元 以上,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 10万元 以上(含 10万元 )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有权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监理合同。25、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

42、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3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第二十六条第6款规定执行。26、当监理人出现了本专用条件中第二十六条第19、20、24款的行为同时发生,并且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第二十六条第17款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8、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

43、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金为监理报酬总额的 1%5% 。27、如果监理人在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委托人将酌情扣减监理费。28、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的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合同总价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委托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 。29、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

44、;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30、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扣减该部分的双倍监理报酬,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31、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若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 监理总报酬的50% 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32、监理人应保证其从投标期间至本合同终止期间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委托人发现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有不符合事实之处,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33、以上第1至32款的违约金或赔偿费将在每期监理报酬支付中按相应金额予以扣除。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的1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委托监理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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