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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有限公司 劳 动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方 ( 用人单位 ): 上海市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 : 上海 路 号乙方 ( 劳动者 ):家庭地址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有限 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 , 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信守本 合同所列各条款 , 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劳动争议时的依据。第一条合同类别及期限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始。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 、本合同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适用于新进人员 ) 。第二
2、条工作内容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2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和根据乙方的能力表现 , 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工作调动。3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 ,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4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 如因工作需要并经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批准 , 部分确需连续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以月或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小时的工作制。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2 、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 , 向乙方提供必
3、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物品 , 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o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所从事的特种专业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条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1 、劳动合同期内 , 甲方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现行工资制度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 如乙方岗位 ( 职务 ) 变更后 , 甲方按规定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报酬。2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五日 ,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 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 ,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在劳动合同期内 , 乙方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
4、纳等事宜由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o4 、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孕期、生育期等休假待遇按政府规定执行。 5 、乙方非因工负伤或因病医疗期间待遇按劳动法规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6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应享受的各种节、假日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纪律和奖惩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3 、甲方按企业奖惩制度对乙方实施奖惩。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签一、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
5、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 , 被发现并确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违反上海市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受到企业处分后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应再存在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 、乙方违反本岗位的操作规定 , 被有关部门吊销上岗证或操作证 , 致使乙方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 对本单位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 6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 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部门处罚的。7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劳动合
6、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 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 、乙方要求辞职 , 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合同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五、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 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 1、2、3、4、5、6项及第三款 1、2、3项外 , 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方可解除合同。六、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7、 甲方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七、续签 :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签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 , 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 、合同期内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承担赔偿。2、合同期内 , 如乙方接受过甲方出资业务培训或者享受过住房差额面积补贴的 , 由于乙方原因未到服务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需按规定予以甲方经济补偿。 ( 具体见 上海市有限 公司职工离职费用赔偿规定 )3 、违反和单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上海市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1 、
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 , 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一方 , 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终身合同 , 当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者无工作任务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已不存在的情况下 , 甲方可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 并按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按国家和上海市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 本合同条款如
9、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 ,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上海市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职工奖惩实施办法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1.2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全体职工 o2 引用文件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总则3.1 目的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
10、和工作质量。3.2 要求 :分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遵守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 爱护国家财产 , 努力学习政治 , 学习 科学文化知识 , 掌握业务技术和操作技能 ,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3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思想教育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 在奖励方面 , 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 励引结合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 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的原则。4 奖励4.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与奖励4.1.1 在改革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作出重大成绩, 对合流所贡献的 4.1.2 在分公司的管理,建设,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取得重
11、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4.1.3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排水设备设施运营质量,实业开发质量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方面,作出成绩的.4.1.4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成绩的4.1.5 爱护公共财,保障分公司安全生产,防止或者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或分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4.1.6 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4.1.7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4.1.8 其他应于奖励的.4.2 奖励的种类4.2.1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生产(工作)
12、着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奖状和奖金.4.2.2 对作出特殊贡献的职工进行工资晋级奖励.4.3 奖励的审批:4.3.1 记功,记大功等奖励应填写立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部门)送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按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审批.4.3.2 职工获得奖励,由经办部门负责列表交组织人事部归档.5 处分5.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 , 经批评教育的同时 , 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 5.1.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 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旷工、不服从正常调动等 ,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完 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5.1.2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 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
13、源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身伤、 亡事故的。5.1.3 贪污、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欺诈、营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 不够刑事处分的。5.1.4 无理取闹 , 聚众闹事 , 打架斗殴 , 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1.5 严重失职对本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部门收容拘押的。5.1.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5.2 惩戒的种类 :5.2.1 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除名、开除等。 职工违纪违规情节一般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情节较严重的 , 可给予记过、记大过 : 情节严重 的可给
14、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 直至给予职工除名、开除处分。分公司不论使用何种形式对违纪 职工作出处分后导致双方劳动纪律关系不再存在的 , 均作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5.2.2 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职工 , 经教育和行政处分无效 , 仍屡教屡犯的其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可直接给予除名处理。5.2.3 职工因触犯刑律 , 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5.2.4 给予除名处理、开除处分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5.2.5 行政警告处分,停发奖金2个月,行政记过处分,停发奖金3个月,行 政记大过处分,停发奖金半年,行政撤职处分,减发工资的同时,停发奖金一年,留用察看
15、只发生活费.5.2.6 对职工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有所在部门给出书面处理意见.给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审批并征求同级工会同意.给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上处分的经所在单位决定后虚报分公司审批,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慎重作出处理决定.5.2.7 企业对职工给与各类处分,有职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对职工给与经济处罚,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帐可查。5.2.8 职工受处分以后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十天内,有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述,但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
16、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5.2.9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队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 辞退违纪职工的处理6.1 职工违纪情节严重者,在教育和处分同时也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处分中有关条款处理)6.2 辞退违纪职工,应有所在单位上报违纪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原始依据, 经调查和市征求工会意见后,由所在单位领导作出决定,报分公司批准.辞退违纪职工的决定,应张榜公布。6.3 被辞退的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辞退书后的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及后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后的十五天向当
17、地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上述期限,可以不予受理,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或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分公司辞退职工的决定仍应执行。7 附则 7.1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生产工作特点补充制定实施细则 , 办求做到奖惩分明 , 通过奖励先进和鞭策落后 , 促进分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7.2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本办法法规相抵触的 , 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7.3 本办法经分公司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岗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岗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1.2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
18、全体职工 2 总则2.1 为改革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 , 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 促进企业生产 ( 工作 ) 的发展 , 保障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海市城市排水市中运 营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3 岗位的设置和考核3.1 根据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 确定组织机构和定员编制 , 对分公司部门和基层单位定岗定员.定员编制一经确定 , 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变更岗位和人数。3.2 经批准后的定员编制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标准 , 作为岗位竞聘的考核标准和依据。3.3 凡属签订劳动合同范围的分公司职工均属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聘用
19、合同的签订手续 , 必须通过岗位综合考核合格 , 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岗位和要求。3.4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 ,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转岗 , 待培训合格后再上岗。4 考核机构和内容 4.1 考核工作由分公司岗位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分公司组织人事部和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5. 考核程序和办法5.1 岗位综合考核采取平时和定期向结合,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定期考核每 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5.2 定期(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5.2.1 参加考核的职工,根据综合考核的内容,要求以及岗位职责,工作批准 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提交个人小结5.2.2 分管领导在
20、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职工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小 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5.2.3 单位考核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5.2.4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5.3 岗位考核应有利于促进企业各项工作,对职工考核遵循“本岗位、为主,德能兼备”的原则,重点考核本质工作的综合技术业务能力和劳动态度。5.4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层次 , 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考核聘用并按考核结果予以奖惩。5.5 分公司各部室负责人以分公司分管领导的考核结果和聘任 ( 任命 ) 批复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据。5.6 分公司下属各厂、所、队、分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的考核结果和聘任 ( 任命 ) 批复作为劳动
21、合同的签 订依据。5.7 一般职工的考核 , 由各直属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考核内容的要求 , 对照被考核职工的日 常工作态度 , 工作责任心 , 主动性、技术业务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 确定合格与否。6 工作岗位的变更6.1 分公司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劳动合同时 , 应写明职工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要求 , 以便双 方共同遵守 6.2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分公司因生产 ( 工作 ) 需要和根据职工的工作情况 , 能力表现 , 可以变更职工 的工作岗位 , 职工有反映本人意愿的权利 , 但无正当理由 , 必须服从安排。6.3 变更工作岗位 , 分公司应将变更的岗位、要求、时间在劳动合
22、同的变更记录栏内填写清楚 , 并通知 职工按时到岗工作。7 附则7.1 在岗位考核评估工作中发生争议时 , 当事人可向分公司或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在调解期间 , 岗位考核评估结论仍然有效。7.2 本办法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职工离职费用赔偿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职工离职费用赔偿规定。1.2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全体职工 2 总则为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 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
23、 结合分公司实际 , 制定本规定。3 分公司出资业务培训费用的赔偿 分公司出资培训是指有限公司为提高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和生产、工作技能而出资采用各种形式 进行的培养和训练 ( 不包括上岗、转岗培训 ) 。经分公司出资培训的职工 , 培训后必须为分公司服务 三年。在三年内由于职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 分公司按每年递减 33% 的比例收回培训费。 4 分公司发放劳防衣服,工具的赔偿 分公司为职工配发劳防衣服不满一年,由于职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的,分公司按劳防衣服原价的50%收回衣服费用。发放时间超过一年 的职工不许做赔偿。职工调离单位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必须 向原单位已交由个人保管的生产工具
24、,如个人保管的工具遗失,则应 承担这就赔偿责任。5 附则 在本办复实施后,对营私舞弊者,必须追究其责任。 在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有限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予以实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劳动力管理标准1 分公司人员内部调动1.1 各基层单位之间或建制的调动 , 经双方基层单位协商同意 , 并由需要调入单位书面报告分公司 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 , 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1.2 非建制的个别工人调动 , 经双方基层单位协商同意 , 并由需要调人单位书面报告分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核
25、同意 , 予以办理调动手续。1.3 工人改变工种 , 必须不超定员 , 由基层单位领导批准 , 并报分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 予以承认新工种后 , 有关工资待遇、劳动用品、保健津贴等作相应调整。不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人工种 , 改变后的新工种不予承认 。 2 检查与考核2.1 检查 定期检查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情况.2.2 考核 每季度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分公司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劳动工资统计管理标准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各
26、级劳动工资统计管理范围。2 管理职能2.1 分公司各级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 由分公司组织人事部统一负责。2.2 所、厂、队分分公司劳资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管理指标报送分公司组织人事部统一平衡输入计算机进行计算汇总。2.3 拟定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制度 , 并负责贯彻执行。2.4 各级劳动工资统计员 ,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5 上报统计局、劳动局和主管局的各种报表、计算机盘片中的有关数据 , 涉及到财务、经营计划 等部门 , 由其部门按时准确提供。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 健全劳动工资各项统计原始记录 , 及时、准确、 完整地填报劳动工资法定报表 ,
27、向分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3.2 经常向主管领导提供本报告期内有关数据 , 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劳动部门报送各类法定 报表。3.2.1 填报的主要报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工资基金管理标准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工资基金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2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工资基金业务管理范围 。2 引用依据国发 (1985)115 号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 (1989)31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沪劳综发 (95)89 号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暑 ( 国有
28、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督促检查实施 办法 ) 的通知。3 术语3.1 工资总额 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及按国家 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等总额。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 , 还是由工资科目 以外的其他科目开支的 , 均属工资总额构成。3.2 工资基金指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 , 按计划规定拨给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 专门用来支付职 工工资、奖金、津贴的基金 , 它是各单位工资总额的资金来源。习惯上常把工资基金作为工资4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与要求4.1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论其资金
29、来源和分配形式如何,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属于国家统计 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范围.4.2 各单位必须而且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应行设立一个工资及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是现金还是转账,均应通过开户应行,从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4.3 分公司应在年初将上级下达给企业的工资总额发放额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基层单位.4.4 分公司和基层单位根据上以及下达的工资总额发放额度计划,结合本单位 的工作计划与实际情况,4.5 编制年度,即读,阅读工资及金使用计划,经上级 劳动工资部门审批后列入, 有国家劳动部统一执法
30、,由主管局审核签章并实施年度检查编制工资基金 使用计划的要求4.5.1工资及金使用计划不能突破上级下达的工资基金提取总额与工资总额发放额度计划。4.5.2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应按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各项工资总额构成项目,根 据有关政策规定分项进行详细安排核定。4.5.3工资基金是用计划安排是,要奔着瞻前顾后,统筹安排,留有储备,以丰补歉的原则. 4.6 各单位工资基金提取和工资总额支付时 , 应随时登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并逐月结清工资基 金余额。4.7 在国家对消费基金发放实行双控制时各单位应同时将经上级批准后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 送单位所在开户银行 , 由银行监督支付。各单位提取工资性
31、支出时 , 不论是现金还是转帐 , 一 律凭月度使用计划 , 按工资、奖金、津贴分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 由银行查对无误后 , 予 以支付。各单位的月度使用计划不得提前支付 , 当月计划 有节余的 ,可结转到下月使用。4.8 工资基金由行政领导会同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凡属工资总额构成的各项支出 , 均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出具书面通知同级财务部门提取和发放。4.9 各种奖金的发放 , 应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分配方案 , 报分管经理审查批准后 , 汇总人事部门 , 由人事部门负责通知财务部门提取和发放。4.10 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做好各种工资总额支出的原始台帐和汇总统计工作 并健全
32、职工个人收 入的原始台帐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 业 标 准职工请假规定和考勤制度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分公司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 。1.2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范围 。2 各类请假制度的规定内容和要求2.1 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路程假、工伤假、公假、年休假十种。2.1.1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 不能工作的,须请病假 ,病假要有医生证明并经单位医务部门确认。2.1.1.1 有关职工病假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十七、十八 条
33、办理。2.1.2 事假 职工因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并且不能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的,可请事假.请事假不满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事假期间工资不发。2.1.3 产假女职工生育或小产须请产假,产假应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2.1.4 婚假2.1.5 丧假2.1.5.1 职工因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依靠抚养长大的养父养母丧亡时,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者,可请丧假,丧假不得超过3 天,工资照发,超过3天者,按事假处理.2.1.5.2 岳父,母;公,婆丧亡时,可照顾准予丧假一至三天,祖父母,外祖 父母丧亡时可照顾准予丧假2.1.6 探亲假职工因远离家乡同家属分
34、居两地的回家探亲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 经过单位安排后决定 , 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2.1.6.1 学徒 ( 实习生、见习生 ) 学习期满转正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 在上半年期满的可以在当年开始享 受 , 下半年期满的应在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2.1.6.2 新进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 方能开始享受探亲假 ,( 具体按国务院国发 (1981)36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 (1981)32 号文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规定办理。 )2.1.7 路程假职工家住外埠 , 因探亲、婚丧必须离开本市 , 经批准的酌情给路程假 , 假期工资照发 , 婚丧往 返
35、路费应由本人自理。职工因事离开本市所需的路程假 , 按照事假办理。2.1.8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区劳动部门审核 、批准后具体手续前往社保中心办理 ,工伤期间工资、奖金照发。2.1.9 公假职工经单位领导同意或指派出席各种会议、活动和出差 ; 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 假 ( 详见附录三 ) 及必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持有单位出具假期证明的 , 均可作公假。职工本人如遇急病或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 , 可委托家属或其他职工补办请假手续 2.2.2 销假手续职工请假期满到职后 , 均应向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职者 , 应在期满前办 理申请续假手续。2.2.3
36、请假批准权限2.2.3.1 请假在三天以下 ( 包括三天 ) 由班组长批准 ; 请假在三天以上由班组长提出意见 , 报请单位领 导批准有效 ;2.2.3.2 班组长及中层领导请假 ( 包括各职能股长、副股长 ) 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 科 ( 股 ) 室人员请假在三天以下 ( 包括三天 ), 由科 ( 股 ) 室负责人批准 , 经单位领导批准 ; 单位领导人请假应经合流所领导批准 。2.2.3.3 基层单位和分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应经分公司领导批准。3 考勤制度3.1 必须严格建立和健全职工考勤制度 每个班组 ( 部门 ) 一定要选派专人负责每天对职工作好考勤记录 不能遗漏 , 一律凭考勤
37、计发工资、奖金。3.2 考勤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 , 大公无私 , 每日考勤准确清楚 , 并坚持公开考勤 , 每月考勤记录 应在月底或次月初 , 由各班组 ( 车间 ) 、科室统计员集中审 核 , 并送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3.3 凡符合下列情况者 , 可作病、伤假处理。3.3.1 节日假期 ( 包括下班后的回家休息时间 ) 因病急诊 , 必须凭市区地段医院以上病假单 , 方可送考勤员作考勤凭据。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分公司编写;本标准由分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有限公司全员劳 动 合同制实施细则
38、 。1.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有限公司全体职 工 。2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劳动手册3 总则3.1 为改革企业的用人制度 , 发挥企业和劳动者双向积极性、创造性 , 促进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 营 造企业人员能进能出的氛围 , 必须变国家用工为企业用工 , 以法律形式保障企业与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 把用人权交给经营者 , 择业权交给劳动者。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 , 劳动者合理流 动的用人机制 , 为此 , 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政府有关的法规 , 制定本细则。3.2 上海市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排水市中公司
39、) 确立全员劳动合同制为用工形 式。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 , 明 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 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4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人员范围 4.1 排水市中公司现有在册职工均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人员范围。 4.2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新进的人员 , 包括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社会招用的各类人 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专业干部等 , 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5 劳动合同的订立5.1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5.2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40、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政府法规的规定。 5.3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 ,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承担劳动合 同规定的责任 o5.4 排水市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企业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 5.5 从原排水有限公司转入本企业的职工 , 因劳动合同签约主体变化以及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 观条件发生变化 , 需与排水市中公司协商变更合同 , 如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 由排 水市中公司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予以办理退工手续 O 5.6 原排水有限公司与排水市中公司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本细则条款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6 劳动合同的形
41、式和内容6.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 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6.2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6.2.1 劳动合同类别和期限6.2.2 工作内容6.2.3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6.2.4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6.2.5 劳动纪律和奖惩6.2.6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签6.2.7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6.2.8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6.2.9 双方需约定的事项6.2.10 合同未尽事宜7 劳动合同的类别和期限7.1 劳动合同期限由排水市中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 , 分7.2 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受排水市中公司和直属 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期限的限制。 7.3 企业与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 ( 含 3 个月试用期 ) 。 企业与职工第二次及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五年。 7.4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 可以签订元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5 有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