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办理流程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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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地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办理流程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北京地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是北京地区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办理部门,并履行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的主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适用本指引。第四条 企业征信机构应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

2、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在上述人员任命后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征信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六条 提交备案材料时,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材料的提交人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第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受理通知单。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自受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20日内,做出是否办理备案的决定。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受理备案申请后,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受理备案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连续3日在公司网

4、站(无公司网站的应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公示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二)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三)申请人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四)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公示事项的监督情况进行监测。出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就被举报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做出书面说明。因调查举报事项所延长的备案审核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进行。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审

5、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对申请人所提交备案材料的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备案。经备案审查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知申请人领取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征信机构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变更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4年4月30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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