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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口头医嘱管理制度在临床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在急诊、抢救危重病人时,医师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可口头下达医嘱,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在急诊、抢救危重病人时,因病情危急,时间紧迫,医师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可执行口头医嘱,其他任何情况下,护士等不得执行口头医嘱。二、医师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应复述一遍,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三、现场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医嘱。四、护士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做好“三查八对”工作。五、口头医嘱的注射剂执行后应保管好安瓿或包装物,以便核对口头医嘱时使用。六、应在6小时以内完成已执行口头医嘱的补记工作,补记工作由执行口头医嘱的护士负责完成。七、下达口头医嘱的医师应及时在补记记录上签字。八、非上述情况护士执行口头医嘱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