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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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制约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预防道德、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原则。1、 客观公正、因人制宜的原则;2、 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3、 有利于工作、业务发展的原则;4、 保护、教育和挽救职工的原则。第二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具体规定。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实施岗位轮换:1、 在单位制造矛盾,闹不团结,影响工作开展的;2、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3、 组织纪律差,自由涣散的;4、 沾染“黄、赌、毒”,社会影响极坏的;5、

2、 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在一地连续任职满五年的;6、 违规发放贷款,形成贷款风险的;7、 不适应要害岗位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轮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强制休假:1、凡信用社职工在生活、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苗头的;2、群众信访、举报有经济或严重违规问题的;3、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4、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两个月的;5、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的,造成信用社经营或信誉损失的。第三条 岗位轮换及强制休假的基本要求。1、信用社各网店负责人离职,必须履行书面业务交接手续,同时,对任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2、强制休假期间必须按规定交清一切业务手续,由代岗人履行原岗位工作,接受稽核监督检查;3、每次强制休假不少于5个工作日;4、强制休假从公休假或年休假中扣除假期。第四条 信用社职工的岗位轮换、交流和强制休假,一经联社会议研究决定,必须执行,否则,按照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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