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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设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及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2、第七条 合伙目的: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合伙期限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十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 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二)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三)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四)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
3、编号: (五)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六)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七)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第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三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
4、的出资情况: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华西证券股份 股,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日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华西证券股份 股,认缴出资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足。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华西证券股份 股,认缴出资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足。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华西证券股份 股,认缴出资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足。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华西证券股份 股,认缴出资人民币 元,占
5、总出资额的 %,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足。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自本协议签订后 5日内缴足。 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自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缴足。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时间为 ;如果 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
6、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 %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部分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
7、人)对外代表和伙企业。 第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以下约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 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 司 进行管理,由 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 其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额的 10%,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
8、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 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 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伙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
9、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按每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经享有50%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下
10、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的投资。 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
11、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管理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也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2、后决定。第八章 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XXXX商业银行成都分行进行资金托管。 第三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
13、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3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
1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5、解决。 第三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16、,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
17、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债权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解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解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18、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 0.1 %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 10 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的
19、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但投资范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变更。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第四十七条 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经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