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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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 目第1条 定义 第2条 xx商业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2.2 xx商业街规模 2.3 建筑进行程序 2.4 xx商业街验收 第3条 xx商业街开业前事项 3.1 xx商业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3.2 xx商业街开业前之预算 3.3 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3.4 部分开业期间 3.5 xx商业街开业日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4.1 专业技术及经验 4.2 技术顾问概要 4.3 报酬 4.4 付款方式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5.3 广告 5.4 对xx商业街层面之协

2、助 5.5 管理 第6条 xx商业街业主责任 6.1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 6.2 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6.3 xx商业街业主的税务责任 第7条 保险 第8条 财务项目 8.1 银行账户 8.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8.3 奖励性管理费 8.4 付款于xx商业街业主 第9条 合同期限 第10条 一般期限 10.1 xx商业街财产所有权 10.2 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10.3 合同终止 10.4 特别条款 10.5 继承和转让 10.6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0.7 双方关系 第11条 杂项 11.1 整体合同 11.2 通知 11.3 登记及其它手续 本合同双方为: 1、_

3、(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 。 2、_(以下简称“xx商业街业主”),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定义 第1条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xx商业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xx商业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平方米之工地,位于市 路号及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xx商业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

4、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 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xx商业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xx商业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

5、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xx商业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xx商业街和xx商业街业公会所出版之“xx商业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

6、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xx商业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xx商业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xx商业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7、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xx商业街营业员工派发之 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 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xx商业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xx商业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xx商业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 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

8、所有因正常xx商业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 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xx商业街应承担的份额。 (J)因xx商业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 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 为维持xx商业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 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xx商业街或由管理公司在xx商业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xx商业街营业任何直

9、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 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 之内。 (A)xx商业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xx商业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xx商业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xx商业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解释为xx商业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xx商业街可供出租的客 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0、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xx商业街的能力的 事故。 第2条 xx商业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xx商业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一)。 2.2 xx商业街规模 xx商业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 歌舞厅 运动/健康

11、设备 商店 2.3 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xx商业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xx商业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 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xx商业街 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xx商业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 理公司提出意见。 2.4 xx商业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xx商业街业主在xx商业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xx商业街业 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3条 xx商业街开业前事项 3.1 xx商业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xx商业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受业主之委托,

12、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xx商业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xx商业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xx商业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xx商业街员工,需 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xx商业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xx商业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予 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组织开业典礼。 xx商业街业主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管理

13、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 之责任。 管理公司应联同xx商业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xx商业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 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2 xx商业街开业前之预算 (A)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3.5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六个 月呈交xx商业街业主批准。 (B)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 (C)其应再包含: 开业前xx商业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xx商业街的所需 人员的工资。 招募和培训xx商业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内其它xx商业街之培训 费用。 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开幕典礼之成本。 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

14、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 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xx商业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xx商业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表之资金于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 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xx商业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 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 (a) 开业延误 xx商业街业主应将根据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xx商业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

15、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款项于xx商业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 xx商业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xx商业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xx商业街业主原因终止,xx商业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 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b) xx商业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 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xx商业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xx商业街保证得以 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xx商业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 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xx商业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 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

16、实支出表予xx商业街业主。 4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xx商业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xx商业街确实完成和获得入伙纸后以 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xx商业街设施,至xx商业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 在第3.5条。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5xx商业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xx商业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xx商业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后。 xx商业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xx商业街业主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2.4条 有关更正

17、xx商业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xx商业街开业日,预计为年月日。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xx商业街业主执行所有在xx商业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xx商业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xx商业街”。 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xx商业街业主在xx商业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xx商业街经营有关之使用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所有“xx商业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之服务标志以便确认xx商业街为管理公司成员之一。合同期满或解约后,xx商业街将继续使用商号,

18、至于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则在解约时另行协商。 5.3 广告 5.3.1 广告,推广及公共关系 管理公司将会由合同批准之日起准备xx商业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告、公共关系 及努力促销本xx商业街业务节目和运动。 5.3.2 xx商业街间之相互广告及宣传 管理公司之xx商业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xx商业街业主之xx商业街,同样xx商业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之其他xx商业街。 5.3.3 广告和业务推进之分摊 xx商业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为属下xx商业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叙述之广 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款项相等于xx商业街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将 按月收取该款项,该款项将于计算营业毛利时

19、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 行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xx商业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料。 5.4 在xx商业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xx商业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xx商业街达到履行之业务推广 政策,xx商业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xx商业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 场进行。 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xx商业街业主审查,此外,管 理公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 确定xx商业街经营政策。 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客流量、租金收入等之目标。 定出及发布所有xx商业街经营管理服务价目。 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

20、控制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xx商业街层面进行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确定xx商业街广告及经营推广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派发这些文件给xx商业街各业主处。 xx商业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由xx商业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xx商业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 管理 5.5.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 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xx商业街的副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经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监审

21、 委的同意,监审委的具体条例参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将会代表xx商业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xx商业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有挑选、 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在没有xx商业街业主同意下,管 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亚籍、香港同胞)雇员在开业后第一个五年内任何时间 不可多于人,按通常经营方式,管理公司长期培训员工,逐步减少外籍员工。 xx商业街业主将在xx商业街外供给该等外籍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xx商业街营业支出。总经 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xx商业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xx商业街经营

22、 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在xx商业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薪酬和xx商业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xx商业街业主派 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xx商业街经营中的 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B)项指定或由 管理公司依照xx商业街行业成法提供新闻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 xx商业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一切不得在xx商业街内享用折扣价 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xx商业街的名誉水准及 正常营业。 (F)

23、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 xx商业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 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xx商业街顾客赊账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别发信用卡之机 构协商,作出安排。 (H)有关xx商业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批准后,可以 xx商业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 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 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xx商业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

24、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xx商业街良 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xx商业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xx商业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 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xx商业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xx商业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 会计 管理公司应为xx商业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xx商业街经 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

25、但在必要 时,xx商业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xx商业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 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xx商业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 xx商业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 英两种文字对照书写。 5.5.3 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 将要提呈xx商业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 表,xx商业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xx商业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xx商业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

26、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 贴之支出。 xx商业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 同;若xx商业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 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 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 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 未有xx商业街业主批准时,更改xx商业街经营方式,但xx商业街业主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 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

27、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 测。 5.5.4 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xx商业街业主一份由xx商业街总经理 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xx商业街营业之成绩,和一份xx商业街之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xx商业街业主xx商业街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xx商业街业主在收到资 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 批准。 5.5.5 服务及利益 xx商业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xx商业街之经营或进行酒 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

28、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 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xx商业街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 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 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 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 第6条 xx商业街业主责任 6.1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需要增添 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 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周围由xx商业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 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

29、。管理公司应每 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 入明确定于第8.1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最初之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xx商业街之总收入额计算 之数目,跟随之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 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xx商业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作为 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xx商业街业主之财产。 经xx商业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xx商业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 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6.2 建筑

30、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xx商业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xx商业街的国际水准,或 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xx商业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 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xx商业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xx商业街业主考虑和批准。 xx商业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 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xx商业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 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xx商业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xx商业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之结构 修葺

31、,依此xx商业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该等修葺计划和 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xx商业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 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xx商业街业主仍未 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 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如xx商业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 取代引用第10.3条之规定,代xx商业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 件通知xx商业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xx商业街业主的帐户扣 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x

32、x商业街业主承担任何xx商业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 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xx商业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 xx商业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xx商业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 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xx商业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其中包括 xx商业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xx商业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xx商业街土地使用 费,但因xx商业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xx商业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xx商业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 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

33、xx商业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 xx商业街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xx商业街以xx商业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xx商业街支付之 款项应从应付予xx商业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7条 保险 7.1 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 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xx商业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 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 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 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34、(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xx商业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雇员忠实险。 (I)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J)其他按国际xx商业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 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7.2 在开业前十五天,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xx商业街业 主提交有关资料。 7.3 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 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司赔偿的

35、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 所产生之损失款项,而该损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 业主同意赔偿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8条 财政项目 8.1 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xx商业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xx商业街业主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 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xx商业街业主的一切款项,扣 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转移给xx商业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xx商业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 xx商业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 3.

36、2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经营再无 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户开设人民币 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顾问费、基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8.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营 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xx商业街总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 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

37、支出处 理。 8.3 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8.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 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时(不包含65 )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4。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时(不包含75) 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5。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 计提6。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 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 付款予xx商业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

38、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xx商业街业主,在 其总事务处或由xx商业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 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 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xx商业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xx商业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 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不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 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xx商业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条 一般规定 10.1 xx商

39、业街财产所有权 xx商业街业主全权拥有此xx商业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 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xx商业街产业 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xx商业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xx商业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xx商业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xx商业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 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 期本、利。 (E)支付

40、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xx商业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如xx商业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 担的本、利,xx商业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xx商业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 所有该等由xx商业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xx商业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 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 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 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 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 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

41、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 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 知或赔偿。 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 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 xx商业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xx商业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合 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B) xx商业街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未能于年月日前实行xx商业街全面营业。 (C) 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维 持,遵守合同。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下的问题

42、,而 不能执行: (A)兑换为港币或其它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汇出外籍雇员之酬劳和其它 应收款项。 (B) 按照本合同规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货币和收款地点,领收到管理 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C) 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xx商业街可得到正常的 经营及达到正常维修的需要,如上述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 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终止此合同,不再 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合 同。 当xx商业街被严重损坏及破毁而xx商业街业主依照第6.2条条款决定不进行xx

43、商业街的修 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款项应由xx商业街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各方利 益比率公平分配。 当xx商业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 10.4 特别条款 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之责任将取决于下列条款: xx商业街业主将代管理公司从中国官方获得需要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管 理公司用其指定之货币(指港币或美元),在指定之地点,收取或转换其依照本合 约所规定的费用、酬劳、报销等款项。 取得中国当局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外籍雇员把他们应得之酬劳转换 成及汇出港币或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 10.5 继承和转让 如无xx商业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应无权转 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责任。 此条款不可阻止xx商业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合同下之责任予双方拥有同 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合同下之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xx商业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出售、出让或转让xx商业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 xx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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