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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业银行支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推进支行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环境,提高业务效能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客户到我支行办理业务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市商业银行XXX支行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支行环境,强化支行服务,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综合柜员在受理、接待、咨询各项业务以及相关事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客户向我支行申请办理业务以及其他咨询
2、事项时,支行员工接待办理业务中应当一次性告知客户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第四条 支行个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或接受客户咨询时,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 支行员工一次性告知职责;(一)熟练掌握所在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二)熟知本岗位各项工作技能;(三)熟悉支行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四)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五)积极为客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 支行各员工接待客户提出的咨询,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一)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二)属于支行员工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
3、客户提交的所有单据、证件、文件和办理程序、要求;条件允许的,应向客户提供办理业务书面流程、清单等;(三)不属支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咨询人员应当告知客户或相关人员向总行进行咨询,告知总行所处位置或电话。(四)支行员工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向同事和总行相关部门咨询,必要时请示领导,尽力协助解决。第七条 支行受理客户业务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业务办理属于我支行职权范围的,提供各项单据、资料或客户按照本支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当场予以受理。(二)单据、资料不齐全或不符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客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因我支行工作人员违法或工作失误,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及时纠错整改,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