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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书苏州奥特莱斯购物广场OUTLETS供应商号: 合同编号:目 录1 总则1.1 经营场地、用途1.2 乙方应提交的证件资料1.3 进场保证金1.4 经营方式1.5 合同期限1.6 销售分成方式1.7 综合管理费和附加照明费1.8 销售分成款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时间与支付方式2 经营场地的装修3 服务管理条款4 其他权利义务4.1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2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5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5.1 合同变更5.2 合同解除5.3 合同终止6 其他违约责任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8 其他事项太平洋广场.苏州水巷邻里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合同书甲方:中新和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
2、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1 经营场地、用途甲方将位于太平洋广场.苏州水巷邻里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以下或称“购物中心”)第 1-3 层 具体位置 位置具体使用面积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以下或称“经营场地”、或“该经营场地”,具体位置以附件二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楼层平面图中以彩色或斜线阴影标明的部位为准)提供给乙方作销售 具体品牌名称 (以下或称“商品”)的场地之用;乙方对于该经营场地仅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约享有使用权,除此之外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3、。 1.2 乙方应提交的证件资料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商标注册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或专利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原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乙方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权利的有关资料,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上述整套证照、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均应加盖乙方公章);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上述证照、资料发生变更或更换,乙方应及时出示变更或更换后的证照、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1.3 进场保证金为保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如期开业经营,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人民币幅度100200元/
4、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进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单价*使用面积元;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如期开业经营,则在乙方开业经营后30日内,甲方将上述进场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若乙方不能按约及甲方要求如期开业,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进场保证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甲方不能将该经营场地提供给乙方,则甲方将无息返还上述进场保证金,本合同自动终止。1.4 经营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购物中心对外经营主体为甲方,本合同期内购物中心(包括乙方销售的全部商品在内)采取由甲方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推广、统一收款、统一销售凭证、统一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的经营方式;亦即,甲方与乙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甲方拥有对整个购物
5、中心(包括乙方在内的各个专柜)的经营管理权和对乙方的监督管理权,乙方可以在与甲方经营管理权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自己的专柜商品。合同期间,甲方有权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变更、废止、重新制订等)各项涉及对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等)。1.5 合同期限1.5.1 双方商定乙方使用该经营场地销售商品的经营期限为6个月以上(自购物中心具体开业之日起计)。购物中心开业时间暂定2007年 8 月 28日(开业时间如有改变,甲方应于开业前 45 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开业时间前正式开业;否则乙方应按本合
6、同约定承担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1.5.2 经营期限届满,如乙方有意续约,则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六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无违约行为,销售业绩良好且始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1.6 销售分成方式1 6.1 本合同涉及的款项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1.6.2 销售分成方式为:购物中心开业后,甲、乙双方分别按乙方各月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成各月销售款,即:甲方每月按乙方当月销售总额的幅度618%(其中1%为每月广告费)取得销售分成款;乙方每月按其当月销售总额的幅度9482%分得销
7、售分成款(但乙方按此分得的分成款应扣除应由乙方负担的相关费用,扣除后的余额方归乙方所有)。1.6.3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对帐后五日内与甲方共同核对乙方的上月销售总额及相关费用帐目,逾期视为乙方对甲方核算的销售额及相关费用帐目无异议,甲方有权按其核算结果自行提取应得销售分成款。1.6.4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最后一个月的销售分成款作为保证金,如本合同终止60天后已销商品无问题且未接到投诉或索赔,60天届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不计利息)。1.7 综合管理费和附加照明费及开业广告费1.7.1 综合管理费。购物中心开业后,乙方每月应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8元(个别情况可能减免)元(合计每月人民币单价*使用
8、面积)的标准向甲方缴纳综合管理费(包括中央空调费;公共区域及设施之清洁费;保安、消防服务;保安、消防、电器、煤气、给排水系统及空调、电梯之维修保养费;垃圾废物处理费化学、生物及电子废物除外;甲方统一店面装饰维修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按约分得的销售分成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综合管理费标准。1.7.2 附加照明费。购物中心开业后,乙方在甲方业已提供的照明设施之外增设的货柜照明装置、灯箱及自用电器等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供电部门定价元/千瓦时(计费标准为:附加照明设施的额定瓦数12小时30.5天),此电价收费标准遇政府调整时随时按新标准进行调整。甲方有权从乙方按约分得
9、的销售分成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缴交给有关单位。1.7.3开业广告促销费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币500-1000元。1.8 销售分成款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时间与支付方式1.8.1 甲方应得各月销售分成款由甲方财务在每月515日从乙方上月销售总额中直接扣除,乙方销售分成款(即每月销售总额扣除甲方销售分成款后的剩余销售款)在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有需扣付款项,甲方有权直接扣付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1.8.2 综合管理费、附加照明费及其他费用(如:乙方营业场地内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互联网络及聘用人员等费用,经甲方计算后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每月515日支付,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分得的
10、销售分成款中扣除,乙方也可以另行支付;如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因逾期支付导致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收取滞纳金的,该滞纳金由乙方承担。1.8.3 合同期内,上述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以及与乙方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进货、销售、存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和费用,乙方依法应承担的税收等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规定及时支付;否则,乙方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8.4 为统一经营管理,乙方同意所销售的一切商品均由甲方统一收银并统一使用甲方发票,严禁乙方私自收银及场外交易;否则,视
11、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按违约金额的二十倍对乙方进行罚款,并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2 经营场地的装修2.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交经营场地装修设计方案,甲方在收到乙方设计方案后七日内将方案的审批情况告知乙方;如需报消防部门核准的装修方案必须经由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2.2 乙方在接到甲方可以进场装修的通知后,方可安排装修,但实际进场装修前乙方应办妥各种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装修方案已按规定经过消防部门审批通过),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需委托甲方装修,则应另行签订装修协议。乙方在装修时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其装修及布置达到购物中心整体协调一致的风格及标
12、准,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施工。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内部装修及安装额外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公共空间、过道、墙面、屋面以及不得破坏原有建筑本体结构等部位。如乙方擅自更改装修设计方案进行装修或装修方法、材质不符合规范,致使装修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整改;如因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如期开业,乙方应承担未如期开业的责任。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经营场地内原有的内部装饰及布置进行任何改动。2.4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经营场地原有的建筑设施;不得损坏;对于因乙方装修形成的装饰、设施和设置等
13、,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乙方亦可委托甲方提供维修服务,但乙方应承担费用。2.5 如乙方委托甲方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乙方在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的同时还应提交用料要求、施工图纸等完整的装修文件、资料,并承担全部装修费用。3 服务管理条款为保证太平洋广场.苏州水巷邻里奥特莱斯购物中心良好的企业形象,贯彻落实太平洋广场.苏州水巷邻里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理念、服务规范以及其他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日常经营服务工作,乙方保证遵守如下规定:3.1 乙方可请甲方代招聘乙方营业员,也可自行聘请营业员,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程序。3.1.1 如乙方向甲方申请代招聘聘乙方营业员,应与营业员签订合法的劳动
14、合同,乙方并应承担其所聘请人员的全部责任,负担人员工资、奖金、保险及福利等一切待遇和费用。3.1.2 如乙方自行对外招聘营业员,聘用程序应符合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行业和岗位用人规定,其自聘人员应符合甲方购物中心经营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并具有齐全的有效证件,并须经甲方人事部门的面试。经甲方面试合格且乙方决定录用后,由甲方安排统一培训,乙方按人民币100元/人的标准在培训前一次性支付培训费及管理费给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2 乙方营业员(包括向甲方聘请的营业员,下同)经培训合格上岗后,除非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换。3.3 乙方营业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3.4
15、乙方所有营业员须着甲方统一服装,如因品牌形象需要另行统一着装上岗,须经甲方同意。非按本合同约定程序聘用的乙方营业员不得参与商品的销售服务。3.5 乙方应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其在购物中心内的人员管理,并随时与甲方楼层值班经理及相关部门沟通,负责及时解决相关问题。3.6 乙方负有教育其录用的员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文明经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甲、乙双方及购物中心的商业信誉和形象等义务,并应对所销售商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3.7 乙方管理人员、营业员凡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者,甲方有权按太平洋广场.苏州水巷邻里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规章制度处罚乙方单位、个人或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16、,乙方应立即予以配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8 合同期间,如乙方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应严格执行甲方购物中心规定的退换货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应如实通报甲方楼层值班经理,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推诿,遇有争议的问题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和甲方的意见执行。3.9 如因乙方人员(乙方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营业员,本合同所称乙方人员均指此意)服务不周引起投诉,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如影响恶劣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或赔偿损失,且甲方有权对当事人及乙方按规定给予处罚。若乙方存在对甲方的处罚不配合、对员工不教育、不采取整改措施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
17、责任。3.10 乙方人员个人累计甲类过失两次或乙类过失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人员;若乙方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甲类过失或一次乙类过失的,甲方将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警告后应按期上交整改措施,杜绝再犯。过失分类标准由甲方在购物中心员工手册或管理制度中确定。3.11 乙方人员若因甲方处罚而自行离职或被乙方调离,必须缴纳罚款后离店,否则罚款由乙方承担。3.12 对于乙方人员,如存在服务规范、业绩突出、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维护和提高购物中心声誉的行为,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3.13 对于乙方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独到的服务特色,甲方将组织员工及
18、其他供应商学习借鉴,乙方同意予以配合。3.14 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人员进行教育,业绩一贯良好、优质服务、店堂陈设美观,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促销及公益活动,甲方将在每年度的供货商联谊会上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3.15 双方一致认可本条所列各条款为原则性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本合同及太平洋广场.苏州水巷邻里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员工手册、购物中心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通知等的规定一并执行;有抵触者,按后作出的规定为准。4 其他权利义务4.1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4.1.1 甲方保证按约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的必备条件。4.1.2 甲方提供商品自查、商品检验工作指导,协助乙方管理,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
19、整改,先行负责投诉处理,但处理结果由乙方承担。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场地内的设施、商品和服务进行巡视和检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任何设施、设备。4.1.4 甲方人员如故意损坏乙方财产和物品,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4.1.5 甲方保证购物中心能够正常营业,但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甲方有权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停业,暂停供电、供水等),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4.1.6 如乙方已上柜的商品没有向甲方提交种类或各批商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将该等商品撤柜直至乙方完整补交商品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如因此
20、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1.7 如乙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未能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直至质量问题或投诉获得妥善解决;若乙方拒不服从甲方的指令或在3日内仍无法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则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1.8 如购物中心公共设施(如水、电、通讯管线等)通过乙方经营场地,甲方有权进入乙方营业场地进行检查、维修或施工,但应事先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予以配合。4.2 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4.2.1 乙方在经营场地上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应符合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其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及其商品、服务不存在违反法律
21、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经营场地,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保证服从和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4.2.2 乙方应办妥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取得各合法授权;乙方并保证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始终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对所经营和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的所有权、销售权等权利;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的法律责任。4.2.3 乙方有权合理使用购物广场的公共设施,但应承担相关费用并遵守甲方对使用该项公共设施做出的各相关规定。4.2.4 乙方需按甲方的规定正常营业、安排商品的进出,乙方不得早于或迟于甲方规定的开闭店时间,不得停业;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和要
22、求及时补货,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和企业形象。4.2.5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存储等,自行负责销售,并自行承担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存储费、人工成本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保证上柜商品均应为应季适销商品,且上柜商品的品种、数量充足齐全,保证在架、陈列商品充实,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全部为一等以上合格品。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商品的季节性更换和调整,未经楼层值班经理同意,不得将进入购物中心的商品擅自调出。4.2.6 乙方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三无、假冒伪劣、走私等产品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产品。乙方并应
23、在商品上柜前提交所销售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中,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三包”等)。如因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违反本款约定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2.7 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销售的商品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乙方须保证其具有销售该等商品的合法权利,并应在商品上柜销售前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因与此相关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8 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销售化妆品或医药保健品等需经国家卫
24、生部门批准的商品则乙方必须保证该等商品具有国家卫生部门的合法批文,不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并应在正式上柜销售前向甲方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因与此相关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9 如乙方销售进口商品,则乙方保证该等进口商品必须以合法方式进口,乙方并应向甲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关或缴税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相关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10 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进行商品退换,并无条件服从甲方代表在处理顾客投诉案件
25、中的意见和处理措施并承担其后果。若消费者提起仲裁或诉讼,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应诉并负责收集、提供证据,乙方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11 因乙方商品质量或瑕疵、服务质量、价格、计量以及其他问题,造成消费者投诉,导致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导致消费者向甲方提出索赔、提起仲裁或诉讼,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应诉,并负责收集、提供证据,乙方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12 乙方售出的商品应统一使用甲方的包装物(甲方以成本价供应给乙方)包
26、装,经甲方同意,乙方才可以使用品牌商品统一规定的包装物。4.2.13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代表甲方做任何许诺,或使用甲方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场地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经营场地交与、转租或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乙方也不得将经营场地内的设备、设施和商品等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4.2.14 乙方同意甲方有关人员随时进入该经营场地进行巡视和检查。在此过程中,若因甲方过错损坏乙方商品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4.2.15 乙
27、方在购物中心及所经营场地散发传单、通知、广告等,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并且须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临时广告许可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制止。4.2.16 乙方在经营场所内、外设置任何广告宣传或广告招牌标记前须经甲方批准。4.2.17 乙方对其经营场地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固定设备、商品、动产、模特、个人财产等)的安全、消防和清洁负有完全责任;若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2.18 乙方对进入该经营场地的顾客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4.2.19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腾空经营场所、清扫场地并将其按甲方交付时现状返还甲方。4.2.20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有
28、权带其他供应商至经营场地现场了解场地情况,乙方应予配合。4.2.21 本合同约定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义务。5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5.1 合同变更5.1.1 在合同期内,如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变更的意向,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1.2 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甲方原定的规章管理制度等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甲方有权根据新情况修改、取消或重新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通知后即须遵守和执行甲方新的管理规章制度。5.2 合同解除5.2.1 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合同。5.2.2 因乙方
29、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场,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2.2.1 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5.2.2.2 乙方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用途或从事本合同第1.1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5.2.2.3 乙方擅自将其全部或部分场地交与、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或擅自将经营场地内的设备设施及商品对外提供担保。5.2.2.4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合法有效的有关文件,经甲方书面催要,仍拒不提交。5.2.2.5 乙方违反
30、本合同第1.4及第1.8.4条的规定。5.2.2.6 甲方根据购物中心管理及经营的需要,向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故拖延履行甲方建议。5.2.2.7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较严重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违法行为或本合同第4.2.6、4.2.7、4.2.8、4.2.9条所列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虽属一般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但导致购物中心声誉受损(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体报道投诉事件,或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情形)。5.2.2.8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月销售保底金额导致甲方调整乙方经营场地的位置
31、或面积,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5.2.2.9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及购物中心规章管理制度,仍不按期改正。5.2.2.10 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变相停业、歇业(包括但不限于商场现场无商品可销售,或可售商品存量不足三日以上,或超过甲方规定的换季上新商品时间达七日等),或擅自撤场,或第三方查封、扣押或拿走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等造成乙方商场现场可售商品不足三日以上。5.3 合同终止5.3.1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将自己的全部物品搬出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并承担全部费用;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处置权,甲方有权处置。5.3.2 本合同无论因
32、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均应于本合同终止日前将经营场地及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恢复到良好的外观和正常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3.3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有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台风、暴雨、水灾、火灾、战争、动乱、流行疾病、政策调整等)事故的一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立即用电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情,并在当地公证机构恢复公证业务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一方可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6 其他违约责任6.1 由于乙方商品或经营、服务等原因,甲方在接到工商、技术
33、监督、税务、检测、物价、计量等政府部门的通知或处罚后,有权对乙方采取撤货、停销、撤柜等措施,且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除应承担上述行政处罚的一切责任外,每次还应按本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2 本合同中所述违约金的标准为人民币最少为2000元。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其保护和约束。7.2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事项8.1 本条所注明的乙方的“地址”即为乙
34、方的有效通信地址,如乙方通信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签收;否则,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只须按本条中注明的通信地址发送。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即使退件也不例外)或在购物中心张贴之日即视为该通知已有效送达乙方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8.2 合同组成和生效8.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2.2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乙方按本合同第1.3条约定交付保证金后生效。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3条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就该经营场地另行安排使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已交纳的部分保证金(若有)归甲方所有。8.2.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4 本合同如有附件,其附件与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税号: 税号: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附件:一、其他约定二、柜位平面图附件一其他约定: 备注: 附件二货位平面图粘贴处: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