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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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字20142号关于印发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教研室:现将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部门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组织本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严格执行。本制度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件: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动纪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面向的考核对象是全校在职教职工,每名在职教职工应保证每天刷卡两次。无故不刷卡,视为旷工;每天只刷卡一次并请假,视为请假半天;每天只刷卡一次没有请假视为旷工半天。二

2、、签到时间为每天早7:308:30(升旗日为7:308:00),下午16:0018:20。三、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学校所规定的劳动纪律,存在以下情况按下面相关规定处理: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扣2元,30分钟至1小时扣5元。2、病假:病假一天扣款金额为请假人相应职务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日金额的0.5倍(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如无诊断书按事假处理。凡病假住院人员( 住院证明)住院期间每天扣10元。3、事假:事假一天扣款金额为请假人相应职务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日金额的0.7倍。4、旷工一天扣100元。5、子女上幼儿园及小学的教职工,如有特殊原因需早退,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按学校考勤制

3、度执行。无此类情况的教职工每人每月迟到早退的次数不能超过5次(含5次),5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6、产假:根据国家政策及本溪市人民政府139号文件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晚育者(女23周岁以上,含23周岁)产假加60天,计158天;晚育剖腹产者产假加15天,计173天;生双胞胎者产假加15天;生三胞胎者产假加30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说明:以上休假时间为连续休息时间(即含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等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本人填写请假条后,需本人、所属部门负责人、人事科长、校长签字后,交到学校办公室。7、婚假、丧假的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4、初次结婚为晚婚,婚假10天。婚假时间为连续休息时间。丧假: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丧假3天。丧假时间为连续休息时间。四、教职工要认真遵守请假制度。无论何种原因(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学校对劳动纪律的考核皆以本人填写并经领导批准同意的请假条为准,无请假条视为旷工。因故当日不能上交请假条的,事后需及时补交请假条。教职工在保证每天刷卡两次的基础上,如中途临时有事需要离校,请假2小时至半天以内,可由部门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准假;教研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由校长准假。请假1-3天由主管校长准假,3天以上由校长准假。五、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领导班子及

5、督导室将进行不定期查岗。查岗时无故不在岗位,一次扣款金额为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倍 。六、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18个月内)女教师每天签到一次;男教师满59周岁,女教师满54周岁不签到;男教师满58周岁,女教师满53周岁每天签到一次。(年龄的计算以年份为准)。七、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及教师大会,对无故不参加者,每学期累计超过两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公务及病、事假除外)。八、因病假、事假和其它个人原因,全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年终考核。长期病休人员(癌症、精神病、传染病)扣除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九、任课教师须按时上下课,如有违规者,

6、按本溪市商贸服务学校课堂教学奖惩办法处理。十、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到校者,必须事先请假,并通知教务科把课串好,返校后自觉把课补上,否则按丢课处理。十一、工作时间严禁乱串办公室,杜绝在办公室干私活或利用上课时间找学生干活。十二、严禁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玩扑克、打麻将(正常工会文体活动除外)、上网玩游戏、饮酒、赌博。因饮酒、赌博而影响工作,并在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十三、教师不准在课堂上处理个人事情(接待他人),不准打、骂、撵、罚学生,杜绝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十四、严禁教师个人组织学生订阅学习资料,不准以个人名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十五、因教师工

7、作不认真,没按教学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在课堂上出现学生打仗或意外人身伤害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除对教师本人进行教育、调离教师岗位外,将责令其承担一定经济赔偿。十六、因行职人员(含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不认真,擅离职守,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学校除对本人进行教育、调离现岗位外,将责令其承担一定经济赔偿。十七、本制度重在执行和落实,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执行人,如在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学校将追究其连带责任。十八、本考核与评优、评先、聘用上岗、职称评定挂钩。(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3】83号: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XX学校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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