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电厂调度协议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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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宿迁电网并网调度协议(单位)单位: 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 地址: 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58号 并网调度协议使用说明一、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对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二、协议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四、当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进行修改后,协议双方

2、应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目 录第1章 双方义务5第2章 并网条件6第3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7第4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9第5章 调度运行9第6章 发电计划11第7章 设备检修11第8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2第9章 调度自动化14第10章 调度通信15第11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16第12章 不可抗力17第13章违约责任17第14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20第15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0第16章 争议的解决20第17章 适用法律21第18章 其 他21附件一:并网点图示23附件二:发电厂主变、开关、发电机组的铭牌参数24附件三:电厂设备命名编号及调度范围划分26附件四:有权发布、接受调度命

3、令人员名单27并 网 调 度 协 议一、本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住所: 宿迁市发展大道58# ,法定代表人: 周家华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正常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发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容量为 的(以下简称发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设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第1章 双方义务 1.1 甲方的义务包括:1.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

4、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1.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1.1.3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1.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1.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

5、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1.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1.1.7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1.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1.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1.1.10 履行双方签定的其它协议。 1.2 乙方

6、的义务包括: 1.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1.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1.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1.2.4 接受甲方根据第1.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1.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1.2.6

7、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1.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1.2.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1.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1.2.10履行双方签定的其它协议。第2章 并网条件2.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

8、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2.2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振荡解列装置、高周(低周)切机装置、低周低压解列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8章的有关约定。2.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

9、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9章的有关约定。2.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2.5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2.6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2.7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 其中涉及电网

10、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2.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2.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2.10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第3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3.1 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3.2 并网申请。

11、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 30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3.5条所列的资料。3.3 并网申请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3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3.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有关机组并网的准备工作,并在机组首次并网前答复乙方。3.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及时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3.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

12、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3.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3.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3.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10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3.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 3 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确认。3.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设备启动及日常调度服务工作

13、。3.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 5 日内提交),包括:(1) 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2)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3) 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

14、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4) 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5) 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6) 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7) 现场运行规程。(8) 电气一次接线图。(9) 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10) 厂用电保证措施。(11) 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12)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

15、 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4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4.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4.1.1 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4.1.2 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4.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4.1.4 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4.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

16、行并网调试。4.2.1 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4.2.2 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 3 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4.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4.2.4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4.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第5章 调度运行5.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

17、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5.1.1 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5.1.2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5.1.3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5.2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

18、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 15 分钟(min)通知电厂值班人员。5.3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6小时(h)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 4 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5.4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

19、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压、备用。5.4.1 调峰。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峰谷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发电机组如果出现紧急缺陷,需立即停役处理,必须尽可能提前汇报调度,缺陷处理完毕需要并网,必须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并网。5.4.2 调压。 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5.4.3 备用。如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

20、用容量不能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5.5 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1 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5.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 1 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5.7 电力调度机构应与并网电厂协商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5

21、.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第6章 发电计划6.1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6.2 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 29 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 1 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1 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6.3 根据第6.2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 9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

22、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 10 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6.4 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第7章 设备检修7.1 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7.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7.1.2 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1)

23、 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2) 在每月 30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3) 在国家法定节日 1 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1 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7.2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按有关规定执行)消除缺陷,应在当日 9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7.3 检修申请与批复。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7.3.1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3 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7.3.2

24、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7.3.3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1 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7.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7.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 2 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 1 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

25、检修。7.4.2 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7.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7.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7.6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26、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7.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第8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8.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3)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

27、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4)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5) 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6)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8.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 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

28、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3)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4) 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

29、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6)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7)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8.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8.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8.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8.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30、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1) 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 99 %。(2) 110 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 99 %。(3) 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 99 %。(4)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 99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无 。8.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第9章 调度自动化9.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

31、,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 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3) 及时分析影响到乙方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4) 指导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事故调查工作。(5) 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9.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

32、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2) 及时分析所属自动化设备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3) 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4) 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9.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9.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第10章 调度通信10.1 甲方应严

33、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 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所属范围内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3)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4)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1) 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及所属范围内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4、。(2)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3) 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0.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10.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10.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10.7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11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11.1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

35、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11.2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11.3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01)、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11.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11.3.2 如果必须

36、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11.3.3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11.3.4如果因事故造成电厂与电网解列,电厂应具备零负荷状态下机组运行的处理能力,并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保持联系,听候进一步处理。11.4 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11.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

37、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11.4.2 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11.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11.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11.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

38、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第12章 不可抗力12.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12.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39、。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2.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12.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10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

40、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章违约责任1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3.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3.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 未履行第1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违反第2.9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违反第3.3条、第3.4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 违反第2.2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

41、失。(6) 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 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 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7.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 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1.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 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 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无 。13.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

42、责任:(1)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0.2 万元。(2) 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3) 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13.4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3.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 未履行第1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未按照第2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 违反第3.2条、第3.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 违反第4.1条、第4.1.1款的约定。(5) 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

43、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 未按照第5.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压或备用。(7) 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 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9) 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正常情况下不按甲方下达的发电曲线发电的 。13.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0.2 万元。(2) 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3)

44、 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13.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4.1条、第5.1.1款的约定。(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调度指令 。13.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

45、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13.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1) 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 10 日内支付。(2)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 10 日内支付。(3) 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13.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14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14.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4.2 本协议期限二年,自本协议签定

46、之日至 年 月 日止。14.3在本协议期满前 2 个月,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如双方无异议,则自然延长三年。涉及调度范围变化的部分,以甲方当值调度员与乙方值班员的通知为准。第15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5.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4.1条。15.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15.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2) 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无 。15.4 协议解除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20 日后终止本协议:(1) 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2) 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3) 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无。第16章 争议的解决16.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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