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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严格把关。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
2、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可以采取委托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培训、考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方法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知识,
3、了解合同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人员、采购销售人员应经过专门举办的合同法规培训,其他管理人员60%以上参加过合同法规培训。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
4、)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
5、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4、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没有违反工商、物价、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没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企业没有过错。 (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
6、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成效显著,受到过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二)企业运用计算机管理合同,实现合同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企业是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重点扶持企业的。第七条 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一)企业获得过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
7、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利润200万元以上。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
8、料后,应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推荐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局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
9、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推荐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局长签署意见,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授予证书。 第十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五条 企业首次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进行认定前的辅导、培训,辅导、培训内容应包括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与信用管理规范
10、等。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可以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七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其有效期续展三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
11、单位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认定机关报送合同信用状况报表。 合同信用状况报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第十九条 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工商行政
12、管理部门应定期回访、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培训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不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
13、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记载于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