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范本9319579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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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来源: 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合格_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人民币)¥: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 、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七、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洽商,在乙方进场前达成以下共识:1、投标清单中前两项单价作了局部调整,详见附件:种植土回填综合单价元/M32、因原回填砂方为高填方,存在持续沉降,结算时按红线内填方面积乘以2cm沉降量作为图纸外土方回填增加工程量。3、场地平整推(调)土方或砂方,运距超过50cm并采用水平运输机械转运时,按土(砂)方转运另行签证。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条款本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略)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

4、政法规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

5、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

6、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和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交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

7、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8、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语言文字:汉语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9、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 适用标准、规范 除非另有规定,本项目应按国家和江西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及施工。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标准、规范的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

10、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即免费向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查的施工设计图一式四份,根据需要承包人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移交给发包人。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4.3承包人施工的图纸

11、必须加盖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印章,若承包人所施工的图纸未加盖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印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加盖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印章的图纸施工,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监理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发包人应将施工监理合同内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总监理工程师5.2.1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姓名: 职

12、务(职称):总监理工程师职权: 现场协调、监督施工进度的实施和质量控制及进度款的审核签字。5.2.2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方为有效:(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 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

13、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5.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 职务:职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5.7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副总监

14、理工程师,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6.2 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7.1.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2)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3)五大技术人员(主要人员)姓名: 职务: 预算员 身份证号码: 姓名:职务: 安全员 身份证号码: 姓名:

15、 职务: 质检员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务: 施工员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务: 材料员 身份证号码: 7.1.2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 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

16、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7.6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

17、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第35.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7.7 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边缘,并提供水、电驳接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

19、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天,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商定。(6)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五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专用条款第81款各项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8.4 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8.4.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

20、审查的权利。8.4.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承包人须于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

21、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C、下月资金、材料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F、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安全保卫。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

22、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负有总包管理义务,承担对本项目的施工平面、工地门卫管理,及一切安全保卫义务。(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对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

23、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负有总包管理义务。(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

24、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承包人负有总包管理义务执行。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竣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洁,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且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将按承包人中标价0.1额度的给予罚款,最高罚款额为中标价的0.5。(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

25、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用条款第35条违约的相应条款处罚。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26、。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第35.

27、2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9.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9.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9.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

28、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9.5)干扰与协调(9.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9.5.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9.5.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9.5.4)承包人应做好负责项目内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分包工程未能

29、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9.6)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障碍物进行清理。9.3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9.4 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9.5 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份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6 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9.7 为确保文明施工,洗车、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30、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8 承包人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引起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9.9承包人须按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0.1.1承包人应于开工前5天内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

31、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8)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9)各时间节点安排情况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10.1.2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

32、见;发包人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3 计划的执行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尽管在合同中发包人做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10.3.2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

33、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5.2.4款(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

34、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之日起 天(指日历天数)。其中:(1)开工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竣工时间为 年 1 月 日。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

35、超过30天以上。11.2 延期开工11.2.1 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15天仍未开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 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政府对本工程建

36、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4)质量事故;(5)安全生产事故;(6)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35.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3)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专用条款第35.2.5款、第35.2.6款、第35.2.5款(1)项向发包人承担违约

37、责任。12.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

38、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 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1.1.2款(3)项和第13.2.2款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 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

39、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 工期控制与调整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赶工增加的费用可以索赔。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经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

40、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2.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等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13.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

41、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3 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标准15.1.1 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在整体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15.1.2 工程质量未达到前款约定标准,且是因

4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款(3)项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1.3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4款(4)项承担违约责任。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江西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江西省质监站)书面鉴定为准。15.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43、(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设有专职质检人员。(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16、检查和返工16.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

44、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所有工程均顺利通过验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此带给其他项目(专业)的承包人连带损失时,切赔偿由本工程承包人承担;造成甲方被他人索赔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无法按期验收交付使用,发包人按每拖延一天,给予承包人10000元的处罚,最高罚款额为中标价的10。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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