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委托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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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工程名称: 委 托 方: 代 理 方: 新疆惠帝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 与代理人 新疆惠帝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招标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工程项目规模: 总 投 资: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标准条件;(2)合同专用条件;(3)委托书及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代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2、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代理人的报酬。招标代理费总计为 本合同签订后即日支付 / %的代理费,计人民币 / 整。剩余的代理费 / 整人民币在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一次性付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完成及财务结清为止。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银行帐号:

3、 银行帐号: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二0一0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及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招标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委托人代表”是指经委托人委派,负责与代理人联系的人;4、“代理人”是指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和招标代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5、“代理人代表”是指经代理人委派,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合法当事人;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8、“月”是

4、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人的义务第四条 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约定向代理人支付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所涉及部门关系的协调,为代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代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代理工作内容和

5、相应的报酬。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理人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为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理人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代理人。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利,以及代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代理权限告知已选定的合格投标人。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代理人开展代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如需编制工程预算则应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

6、厂家名录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2、与工程报建有关的资料。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根据情况需要,经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代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赔偿给代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人有选定合格的工程投标人以及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权利;2、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询问代理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3、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代理人不能自行决定。

7、代理人的义务第十四条 代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招标代理工作需要的招标代理负责人或招标代理人员,完成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内的代理业务。第十五条 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客观公正的维护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代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与代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招标代理的资质证明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负责人任命书、代理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实施代理服务业务。第十七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经许可,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十九条 代理人应协助委

8、托人协调外部关系,做好招标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及相关。代理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已付代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代理服务不能按期履行,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对投标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投标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代理

9、人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代理报酬的权利;2、选择工程合格投标人的建议权;3、协调预算的编制工作;4、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工作内容,代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工程招标代理手续,代理人收到代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投标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代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二十七条 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

10、理业务时,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该代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代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代理报酬。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或变更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条 代理人在应当获得代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理人提出任何解释时,代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节假日相应顺延),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1、第三十条 代理人因非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暂停或终止执行代理业务的,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代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理义务时,可向代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未收到答复的,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招标代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正常的招标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

12、支付期限内未支付代理报酬,自合同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滞纳金按未付款项总额5日计算。 第三十五条 支付代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日内向代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三十七条 在代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八条 代理人在代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

13、的约定给与经济奖励。第三十九条 代理人不得接受代理工程项目投标人的任何报酬或获取其经济利益。第四十条 代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一条 代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第四十二条 合同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规章和规定与本协议不相一致或矛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 因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二) 种方法解决:(一)提交仲裁机

14、构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5、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法规第二条 代理工作内容及代理期限的起止日代理人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其它: )招标代理工作。代理工作内容包括:1、招标项目备案登记;2、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3、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4、对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5、编制招标文件;6、招标答疑、现场踏勘;7、编制工程量清单;8、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出合理的投标最高限价 ;9、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10、核发中标通知书;11、协调合同的签订;12、其它: 。(属委托内容在打“”不属委托内容在内打“”)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止。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计划批文;2、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30%);3、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及建筑设计红线图;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工程相关的图纸或技术资料。第四条 委托人代表为 ,代理人代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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