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变更报告简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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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目 录11项目由来12变更后项目执行标准22.1变更前后环境质量标准22.2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标准23 变更前后项目概况33.1变更前后建设地点描述33.2变更前后建设内容对比33.3变更后项目平面布置图变化43.4变更后项目公用工程变化情况53.5变更前后污染情况介绍53.6变更后污染源环境影响分析63.7本项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关系64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75变更后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变化情况76变更后工程可行性结论81项目由来2006年9月8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唐发改投资【2006】411号文件,原则同意实施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项目”。2008年8

2、月22日,唐山市规划局于出具了关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6802.96平方米,项目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由选址意见书所附的蓝线图(具体见附件)可知,该项目拟占两块地块,另代征城市道路8389.25平方米。2008年11月,唐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根据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咨询意见表编制完成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11月24日出具了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2008年12月21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对该项目的规划进行了调整。以地字第130201200802039号文件出具了关于该项目的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许可证可知,该项目用地位置不变,用地面积由16802.96平方米调整为27325.4平方米,该项目拟占地块由两块变为一块(项目红线图具体见附件)。2009年2月6日,唐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出具了市规委【2009】08号文件,文件中同意该项目按方案三(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的方案)实施,建筑面积确定为4.5万平方米。同年1月,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以冀唐国用2009第0507号文件出具了关于该项目的土地证,由该证可知:项目用地面积为27325.39平方米,地类用途为机关团体。该项目于2009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10月,由于新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实施,唐山市发展和改

4、革委员会对该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投资总概算进行了调整。市发改委以唐发改投资【2011】753号文件出具了关于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由文件可知:唐发改委员会原则同意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修改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项目”初步设计(修改版)。项目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8950平方米变更为45000平方米,项目概算投资由原来的18001.92万元变更为23098.15万元。同时项目功能布局也发生了变化。综上所述,该项目由于土地规划调整,占地面积和建筑布局发生变化,引起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发生变化。项目现有状况与原环评审批不符,故需编写本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项目变更后环境影响未发生较大变化。受唐山市

5、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唐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于2013年3月承担了该项目变更内容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变更后项目执行标准2.1变更前后环境质量标准表1 环境质量标准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限值。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限值。2.2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污染物排

6、放标准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即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2523-90)中氨氮35mg/L;地上、地下停车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最高允许浓度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75;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7、348-2008)中1类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即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B等级标准即氨氮45mg/L;地上、地下停车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最高允许浓度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85;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

8、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3 变更前后项目概况3.1变更前后建设地点描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宁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变更后项目地理位置未发生变化。原环评中项目拟占两块地块,变更后项目占地合并成一块地块。原环评中的西侧地块合并到东侧地块的南面,东侧地块向南面延伸94米。原环评中项目北侧为长宁道,东、西、南侧均为建设预留空地。项目变更后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北侧为长宁道,项目西侧为在建的唐山市公安局,东侧为规划空地,东南侧280米处为橡树湾住宅小区。项目南侧紧邻规划路,隔规划路为空地。3.2变更前后建设内容对比表3 项目变更前后主要经济指标及建设内容对比表序号名称单位变更前变更后变化量

9、1总用地面积m216802.9627325.39+10522.432总建筑面积m23895045000+60503建筑占地面积m25864.34172-1692.34地上建筑面积m23465042762.5+8112.5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m21894021790+2850办公用房m2800080000附属用房m2771012972.5+5262.55地下建筑面积m243002237.5-2062.5人防工程及地下车库m243002237.5-2062.56地上停车数个100216+1167地下停车数个150108-428建筑密度%16.5715.3-1.279容积率1.621.56-0.061

10、0绿化率%3048+1811总投资万元18001.9223098.15+5096.2312层数地下1层、地上18层地下1层、地上15层地下不变、地上减少3层原环评中本项目设计分为主楼和附楼两部分。项目变更后只建设一栋地下1层、地上15层的构筑物。3.3变更后项目平面布置图变化原环评中项目根据使用性质分为主楼和附楼两部分:其中主楼十八层,由审判区、办公区两个分区组成,其中14层为主要布置为审判区,518层主要布置为办公区;附楼共五层,布置为生活区。项目变更前平面布置及周边关系具体见附图2。变更后,项目设计建设一栋地上15层,地下1层的方形主体建筑。不再设置附楼。项目19层布置为审判区,915层设

11、置为办公区及附属用房。地下1层为人防工程及停车库。项目食堂设置在1层的东北角。项目变更后平面布置及周边关系具体见附图3。3.4变更后项目公用工程变化情况本项目公用工程主要是给排水系统、供气系统、供热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项目水源由市政给水管网提供,可满足项目需要。排水采用雨污分流,雨水、冲洗场地用水等经小区雨水系统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设两路排水管网。一路为食堂排水管网,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另一路洗漱、冲厕排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变更后给排水系统基本未发生变化,项目不再设立化粪池,洗漱、冲厕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

12、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由于项目办公人员数量未发生变化,故项目用水量及污水排放量未发生变化。供气系统:本项目食堂采用市政天然气,来自长宁道天然气管网,供气系统未发生变化。供暖系统:本项目变更前采暖面积为38950 m2,变更后采暖面积为45000 m2。项目热源采用市政热力管网,经多联机组的中央空调转换后供往各房间。项目夏季制冷采用多联机组的中央空调提供。项目变更后采暖面积增加6050m2,供暖系统未发生变化,热源能够满足项目需要。项目供电系统未发生变化。3.5变更前后污染情况介绍项目变更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是地上、停车场汽车尾气排放的废气及厨房燃气灶产生的废气。废水:本

13、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办公楼职工洗漱、厨房和冲厕等,主要污染物为COD、SS、BOD5、动植物油和氨氮。噪声:中央空调制冷机房及水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固废:项目建成后,固体废物主要为办公及厨房垃圾。变更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未发生变化。3.6变更后污染源环境影响分析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12月19日对本项目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可知,项目变更后食堂油烟排放浓度为1.071.18mg/m3,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93-2001)中2.0 mg/m3的标准。本项目东、西、南、北厂界噪声昼间值为45.653.9dB(A

14、),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类标准。项目变更后废水排口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综上所述,项目变更后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3.7本项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本项目于2008年11月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11月24日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审批意见,同意本项目的建设。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以冀环控【2009】4号文件出具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15、区划分的通知。根据唐山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图册可知,本项目位于龙王庙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用地与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具体见附图4.由于本项目已于08年11月完成环评,并与11月24日取得批复,故原环评中未涉及本项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影响分析。本项目位于龙王庙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西侧,龙王庙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变更后,项目用地与龙王庙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最近距离未发生变化。通过对本项目的分析,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水与地表水系、地下水系不发生水利联系,因此项目污染物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无影响。4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

16、项目变更前总量控制指标中未涉及氨氮、NOX的要求,项目变更后,由“十二五”规划要求可知,氨氮、NOX被纳入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故本次补充环评将氨氮、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本项目为市政集中供暖,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故不增加区域总量,项目变更前后总量控制指标未发生变化,项目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具体见下表。表4 项目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项目单位排放总量备注本次补充报告建议总量指标值变更前变更后变化情况SO2t/a000原环评中总量控制指标中未涉及NOX,本次补充报告将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0NOXt/a00CODt/a3.13.1无变

17、化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不涉及COD、氨氮的总量指标0氨氮t/a0.260.26无变化05变更后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变化情况变更后项目绿化面积由5041m2变更为13116m2,绿地率由30%变更为48%。项目洗漱、冲厕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再设立化粪池。变更后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情况一览表见表5。表5 项目变更后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情况一览表类别治理对象环保设施数量治理效果投资废气厨房油烟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装置1台净化效率90%,达标排放洗漱冲厕废水COD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SSBOD5氨氮动植物油厨房废水COD废水经

18、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1座动植物油去除率50%达标排放SSBOD5氨氮动植物油固体废物办公、厨房垃圾每层楼设垃圾箱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城市垃圾场集中处理地面绿地率48,绿化面积13116m2合计6变更后工程可行性结论本项目由于土地规划调整,占地面积和建筑布局发生变化,引起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发生变化。项目变更后环境影响未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变更后环境质量标准中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中二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

19、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B等级标准即氨氮45mg/L;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最高允许浓度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85%。由唐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关于本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可知,项目变更后各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的标准,项目变更后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本项目为市政集中供暖,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入西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故不增加区域总量,项目变更前后总量控制指标未发生变化。项目变更后,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治理,对环境保护目标影响很小。只要切实落实设计中规定的污染治理措施,各项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加强管理,该项目对环境影响可控制在一定范围。综上所述,变更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是可行的。7联系方式7.1建设单位信息建设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唐山市长宁道南侧,光明路东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胡秀海 电话:18631519229邮编:0630007.2环评单位信息评价单位:唐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地址:唐山市建设北路54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彬电话:0315-2014608传真:0315-2014228邮箱:liubingzyx邮编: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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