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各行业精华合集】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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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维修承包合同1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3项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161、 工程概况172、 工程内容183、 承包形式184、 人员组织185、 甲方职责196、 乙方职责197、 工程质量218、 安全生产219、 工程材料2110、 管理费、税金的上交标准及支付办法2211、 其他事项2212、 印章管理22附件一24鱼塘承包合伙协议26装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8维修承包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需要,需 。经甲乙双方现场查看,充分协商后,就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此工程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组织人员,按甲方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2、。二、甲方派 负责监督施工,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施工人员的安排指挥。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出现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负责。五、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文明施工,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六、施工方案及内容:七、质量要求:1、各种主辅材料标准。(品名,规格,型号)2、工程质保修期 年,自工程验收之日算起,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明确保修期时限)八、材料及人工费结算标准:(需约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格,税金支付方式,安全施工管理费用等)九、工程工期及验收结算办法:1、施工时间

3、: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 天。2、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乙方工程总额的 %扣留质量保证金,其余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付清。3、工程量以实际验收实际数量结算(总价包干的另行约定)。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发包方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总体发包给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

4、力、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 1.2 发包方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

5、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 1.4 承包方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 1.7 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

6、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 1.12 开工日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 2011年 11月20 日。 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 2.2 工程地点:东莞市长安镇 2.3 工程内容:长安镇三洲污水处理厂二期50000吨/天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的公

7、辅设施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协议等文件。 第三条 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本合同书 2合同附件 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 4技术协议 5现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

8、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合同标的 4.1 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技术协议。 4.2 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4.3 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 4.4 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 4.5 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

9、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伍仟伍佰万元。合同双方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6.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壹仟万元整,其余款项待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 2012年 10月 1日前联动试车结束,,2012 年 11月20 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10、 8.1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合同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8.3 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8.4 承包方保

11、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8.4.1 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8.4.2 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快解决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 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双方签

12、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合同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 8.5.1 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如由于

13、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 8.5.2 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 8.5.4在机械保证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陷时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由为发包方承担且该“设备”的机械保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6本“合同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

14、和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承包方承担“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8.7 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8.8 双方对于责任不清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的缺陷无论产生的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双方都应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缺陷以免影响建设进度。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工程施工 10.1 施工原则 10.1.1 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 10.1.2 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项目设计文件的技

15、术要求并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检查。11.1.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规定。 11.2 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 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 11.3 里程碑计划 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确认。 10.3.2 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3.3 承包方必须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

16、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0.4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方计划开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的开工日期。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开工申请之后应确认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3施工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应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 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

17、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 10.4.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0.5 暂停施工 10.5.1 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0.5.2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0.5.3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以

18、及合同工期顺延。 10.5.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6 工期延误 10.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调整 1 发包方未能按第11.4.1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方违约。 4 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气、汽停止供应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6.2 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

19、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6.3 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合同工期的时间。 10.7 安全施工 10.7.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相关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罚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

20、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7.2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0.7.3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 发包方与承

21、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 11.1 工程设计变更 11.1.1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条件变化导致施工图设计不能按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条件进行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调整设计方案并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之后实施。 11.1.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包括要求增加设备台数更改规格型号、材质增加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内容等。发包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发包方变更影响到合同价款和或工期按附件 的约定执行调整合同总价或延长合同工期。 11.1.3 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

22、中不得擅自对已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机械竣工、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 12.1 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内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完成机械竣工试验后经发包方确认合格七日内双方签署机械竣工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2.2 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期间如发生或发现属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如因甲方委托设计或提供文件资料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与交接 13.

23、1 验收 13.1.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的七日内应按照有关验收规定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3.1.2如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验收后三日内签定“合同项目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为发包方所验收。 13.1.3 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日内发包方未能按照14.2.1约定组织进行验收并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7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视为发包方自动验收合格如发包方需承包方继续服务原则上承包方应该接受但双方

24、需另签协议。 13.1.4工程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 14.1 工程保修的范围 包括本合同装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道、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合同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 14.2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机械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竣工之日起6个月。但是此条款并不免除承包方应该承担的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包修期限内的包修责任。 14.3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

25、无偿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应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修理修理时间及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职责 15.1 发包方责任 15.1.1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15.1.2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5.1.3 协助承包方办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有关手续以使承包方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15.1.4 及时向承包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等供应至合同装置界区附近详细位置双方协商。 15.1.5 负责协

26、调与本项目相关的与地方政府部门含主管部门、民间的关系及发包方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15.1.6 确保发包方负责范围内部分的建设进度与项目总体进度协调一致。 15.1.7负担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电及药剂等相关费用。 15.1.8 配合承包方组织和实施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工作。 15.1.9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发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 15.1.10 发包方人员进入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应遵守承包方的现场规定。 15.1.11 负责本合同工程正式交付发包方后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 15.1.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本工程项目建设所

27、需的各专项验收及装置竣工验收文件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15.1.13 对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其他全部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5.1.14 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发包方责任还应包括本合同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发包方职责。 15.2 承包方责任 15.2.1 承包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实施和采购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2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属于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建成装置并通过由发包方组织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在双方约定的性能考核时间内使装置达到性能保证指标。 15.2.3 确保合同装置的工程建设

28、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协助发包方、监测部门对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进行检验。 15.2.4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承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5.2.5 负责施工营地的筹建与管理。 15.2.6 遵守合同装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15.2.7 负责属承包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厂商、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的招标询价、合同商务谈判、签约及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并按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5.2.8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承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 15.2.9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使

29、用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费用。其中水电分别按照发包方主管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核定的单价据实计算计量仪表由承包方负责配置安装。 15.2.10 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协调好邻里关系妥善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用设施妥善保管各类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做好保卫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15.2.11 承包方对其在现场使用的临时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道路、水电、通讯线路的完好与畅通工程设备、工器具应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整洁。 15.2.12 承包方负责本合同总承包工程现场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前总承包工程现场的设备保安工作并负责机械竣工至装置性能考核期间因承包方试车方案等原因引起的质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

30、此产生的直接费用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15.2.13 负责进行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工作。 15.2.14 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性能考核验收。 15.2.15 接受发包方及铜陵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督。 15.2.16 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的工程保修工作。 15.2.17 对发包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包括批文等负保密责任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 15.2.18 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承包方的责任还应包括本合同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承包方职责。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失效 16.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双方同意或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

31、续履行时方可中途终止合同。 16.1.1 发包方违约包括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缓建以至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过60天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16.1.2 承包方违约使其承包的工程建设无法进行发包方有权终止合 16.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16.2 有权终止合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16.3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时应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并不因此影响双方对本合同的结算和清理。 16.3.1 承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设备、工器具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6.3.2

3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包括但不限于 1天灾 2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人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叛乱、暴乱、动乱或骚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1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33、后48小时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处理。 17.3.1 双方现场人员的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7.3.2 承包方自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工作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7.3.3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17.3.4 工程本身的损坏、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以及工程所需清

34、理、修复费用承包方与发包方均不负责赔偿责任由发包方向其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的增加或修改 在本合同书签订之后合同条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加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用修改或删除的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期 19.1 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500万元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9.2 本合同双方履行完义务结清帐款后失效。 19.3 本“合同书”及合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条 其它 20.1本合同书中未尽的部分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

35、执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武汉路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项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 目 录1、 工程概况32、 工程内容33、 承包形式34、 人员组织45、 甲方职责46、 乙方职责57、 工程质量68、 安全生产69、 工程材料710、 管理费、税金的上交标准及支付办法711、 其他事项712、 印章管理8项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

36、方对该项目工程施工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建设单位: 1.3 施工工期: 日历天; (1) 工程开工时间:按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为准; (2) 工程竣工时间:按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为准; 1.4 工程质量等级:按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为准; 1.5 工程造价: (小写) ¥ 元; (大写)人民币 元;2、 工程内容2.1 甲方将与业主签订的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全部内容,交由乙方接收并全部完成。3、 承包形式3.1 由乙方按建设单位的合同和结算造价进行单位工程全额承包施工,实行依法经营,独立核算, 在保证完成国

37、家税费和上交甲方管理费的前提下,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对 本合同的履行负责并担保。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全部由乙方履行。4、 人员组织4.1 本工程所需管理、技术和生产人员,原则上由乙方自行选择组合,但需报甲方审批。4.2 对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乙方应严格把关。 4.3 乙方聘请的临时工都要办理“三证”手续,并与之签定好劳动和安全生产合同。4.4 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所聘项目工程配套管理人员花名册并附本人身份证、职称证、 资格证复印件,报甲方登记备案。甲方如发现乙方人员不到位,可由甲方指派人员,进入乙方 管理人员编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4.5 民工劳资:乙

38、方所用民工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形式可以班组为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单位签订),将用工合同并附所用民工的身份证报甲方行政部登记备案,乙方必须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记录表,工资必须每月发放,并且有民工领取签字、按手印记录。工程竣工三日内必须足额付清所有民工工资,否则甲方对已完工程不予验收交付业主使用,并追偿违约责任。4.6 工资含量应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20%以内,造册报甲方财务部备案,其工资、福利待遇及所有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工资含量超过20%,超出部分按政策规定由乙方交个人所得税。5、 甲方职责5.1 甲方负责与建设单位联系,签定工程承包协议、合同,协助乙方办理施工单位应办理的有关

39、手续,并对技术、经济合同等资料进行存档保管。5.2 在该工程项目实施前,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并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5.3 授予乙方该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资料,指导乙方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算,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5.4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结算。所有结算,只能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税务部门开票,不准在外开票,一经查出,处以在外开票金额的5-10%的罚款。5.5 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达标,协助乙方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若需调整、完善和优化实施方案,甲方有权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5.6 在工

40、程项目建设实施和执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程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运行等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因乙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善、形象进度滞后、造成质量隐患或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同时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7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和需要,甲方可不定期派人到乙方施工现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乙方及时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甲方形象,甲方有权随时派驻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其派驻人员工资、生活补助、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5.8 在乙方对该工程项目建设

41、质量、安全、工期不能或无力保证时,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包括更换施工队伍,解除本内部承包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法律责任。5.9 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为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尽量提供条件和方便。6、 乙方职责6.1 全面、认真、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和执行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责任;6.2 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及时组织资金、人员、设备等,按照建设单位的合同要求进施工。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应全部履行甲方本年度的管理制度条款及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文书中的全部条款,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经济责任;6.3

42、 乙方必须按法规办好一切必要的手续和按规定组织施工管理。并听从公司监管人员的指导。工程资料必须一式 份按标准做好,并由公司查验,最后资料交由至少保留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统一保管存档;6.4 负责办理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执照和开工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并将正本交甲方备查。该工程的一切相关文件原件必须交由公司存档保管以备查验。具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附件或其他协议条款、中标通知书及相关附件、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图例、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施工图纸;6.5 制订和完善工程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实施的时间、顺序、步骤和施

43、工技术方案;做好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人力资源调配,技术、后备的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各项对应措施的准备工作,及时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材料供应、资源配置、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计量及支付工作;6.6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2建筑行业规范,严禁盲目蛮干,违章操作,切实做好安全工作,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要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负责做好善后工作;6.6.1 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并承担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6.6.2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

44、中,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一旦在施工中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的费用一律由项目承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在业主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3-5%作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保证金。6.6.3 乙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时,必须无条件地按规定为参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民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等各种保险,必要时由甲方统一办理,其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6.7 严格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执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做到各种帐薄齐全、手续规范、帐 务清楚;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审计,结清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债权债务,及时足额编制该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国家的各种税、费,按时向甲方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用。6.8 工程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一切前期费用、工程项目建设垫付费用和各种保证金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该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建造师工资由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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