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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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讨论稿)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委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下班的时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执行。遇节假日调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委机关内设机构和委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本部门、单位上下班签到登记,并对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情况进行考勤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第四条 委人事部门

2、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上午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工作人员应按先到先签的顺序,依序签本人姓名和到达办公室时间;下午下班时,填写离开办公室时间。禁止委托他人代签,发现代签到的,按未签到处理,并批评教育。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办公室的,按迟到处理;提前30分钟以上离开办公室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原则上应先到单位签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请示、请假,并说明返回单位时间;负责人同意的,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备案。因公或

3、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的,视为旷工。到外地出差或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的,电话报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并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履行报告手续,视为公务。第七条 无故不签到、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上班时间未经负责人批准外出办私事的,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第九条 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达1天,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以上或旷工达2天以上的,部门、单位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讨。工作人员旷工累计天数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由相关领导批准,在考勤表上如实登记。第十一条 各部门、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工伤假、丧葬假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委属各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和委人事处备案,对本单位的考勤安排作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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