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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样本合同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监制 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文本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在签订预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查阅。三、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
2、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预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销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预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2、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总证(大产证)。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3、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
4、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不能申请预告登记,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六、本合同文本在网上下载,建议购房人先行仔细阅读。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号: )甲方(卖方): 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址):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 邮编: 412007 联系电话: 28370923委托人法定代表人:齐建湘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
5、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湘银山水文园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32区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书号为:株国用(2010)第A1463号 ,土地面积为:98244.63平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湘银山水文园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框剪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15-18 层,地下层数为 1 层。上述商品房
6、已具备株洲市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预许字(2011)第 号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湘银山水文园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住宅(商铺) 。据甲方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住宅 /商铺 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三条 乙方购买
7、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根据甲方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包括该房屋的价格以及该房屋占用的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预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第五条 房屋交付时,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的预测面积与该实测面积不一致的,按下列第 一 条约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二、甲方同意当预测面积与实测
8、面积的误差超过+ / % (包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 %(包括 /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符合预售条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监管账户(预收款监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帐户名称 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帐号:43001501062052502437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第七条 乙方若未
9、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二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15 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一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的 5 %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二、 /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10、 60 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0.1 %违约金。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 三 种方案所列条件:一、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证);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已全部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二、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已全部注销;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 / 年 / 月 /
11、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如到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三、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2012年 12月 25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二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90 天,乙方有权选择第 一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一、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二、 /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
12、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7 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见附件六第三条。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住宅/商业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 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总证(大产证)后 60 日内,由甲、乙双方
13、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6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证)。第十五条 房屋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自甲方和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一次书面的催告。如乙方仍未按催告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中确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
14、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 1 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
15、约定的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30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5 ,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第二十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 0 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
16、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 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湘银山水文园 使用公约(见附件五)。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株洲市国土局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申请有关的预告登记(如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乙
17、方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 柒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
18、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 120 日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因甲方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和备案的手续。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19、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和备案的手续。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4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 房产局 、备用、各执一份。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 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合同)附 件 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粘贴处)
20、(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付款方式一(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房款共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付款方式二(分期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支付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首付不底于60%); 年 月 日前(自首付日不超过4个月)支付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不底于30%); 年 月 日前(自首付日不超过6个月)支付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否则按主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逾期付款责任。付款方式三(银行按揭):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首期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拾 元整(¥ ),其余房款:人民
21、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由银行为其办理 年按揭,买受人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清单向按揭银行提供合格贷款资料,接到出卖人办理按揭手续通知10日内,到按揭银行办妥银行按揭相关手续,若因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导致出卖人不能在签定合同后1个月内收到买受人的贷款,将按主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逾期付款责任。银行根据买受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核发贷款,期间所发生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与银行发放的贷款金额出现差额,或申请贷款未批准,由买受人自银行核发贷款之日或接到出卖人通知贷款未批准之日起7日内付清应付款差额或应付款的全额。否则按主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逾期付款责任。付款方
22、式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首期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其余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办理 拾 年公积金贷款,于 年 月 日前到帐。公积金贷款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若因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导致出卖人不能在签定合同后1个月内收到买受人的贷款,将按主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与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金额出现差额,或申请贷款未批准,由买受人自公积金中心核发贷款之日或接到出卖人通知贷款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应付款差额或应付款的全额。否则按主合同第七条规定追究逾期付款责任
23、。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合同)附 件 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合同第八条所指“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特指房屋平面布置、层高、门窗位置。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合同)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住宅装修标准外墙:外墙砖;内墙:混合砂浆抹灰;公共部分为仿瓷涂料门、窗:钢质入户门,户内门仅留门洞口,窗采用中空玻璃铝合金;地面:公共门厅、电梯前室地面为地面砖,其余水泥砂浆压光;顶棚:白色仿瓷涂料(卫生间、厨房除外);卫生间
24、:墙面、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拉毛;厨房:厨房墙面、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拉毛;电梯:通力电梯(中国)三网合一(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端口到户(户控箱)天燃气:端口到户(户控箱)商铺装修标准【外墙】外墙砖为主,其余为外墙涂料;【内墙】商铺内墙仿瓷涂料,厕所内墙为水泥砂浆打底;【地面】水泥砂浆地面抹平;【门窗】主门为铝合金玻璃门,户内留门洞,窗为铝合金;【灯】白炽灯。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合同)附 件 四 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合同)附 件 五该
25、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
26、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湘银山水文园 ; 座落位置 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 ; 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 ; 建筑面积 33.57万平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湖南工业大学 ; 南至 湖南工业大学 ; 西至 西环线 ; 北至 黑龙江路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廓、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露台 、 / 、 / 等; 2、由单幛
27、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未售住宅和商铺 ; 2、 地下停车场及其所建设的车位 ; 3、 / ; 4、 /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
28、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为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
29、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30-12:00/14:00-19: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同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和处理。 第十六条、为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
30、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严禁在
31、小区内燃放烟花鞭炮、搭设灵堂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遵守株洲市动物饲养管理相关规定 ; 2、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大型宠物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他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
32、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业主委员会成员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
33、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强行约束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业主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防碍他人出行或公共秩序,予以强制拖离 ; 4、 业主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搭设违章建
34、筑,予以制止、没收、拆除 ;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
35、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
36、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承诺书 本人为 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山水文园小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
37、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合同)附 件 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买受人自愿购买由出卖人开发的 栋 号房屋(下简称“
38、该房屋”),并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告知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并向买受人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作出了明确解释,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和理解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的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范本,现就该合同中有关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关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及送达事宜1、买受人联系地址: 2、买受人联系电话1: ,买受人联系电话2: 3、买受人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本补充协议中记载的地
39、址及联系电话为准,如买卖任何一方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若因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或预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有误或买受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后三日内未书面通知出卖人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及时通知买受人相关事宜或送达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通知事项均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电话送达的买受人应签署书面送达回执。 二、按揭贷款办理及违约责任事宜1、 买受人确认在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时,已经对下述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1)相关贷款银行的房贷政策与方式;(2)自身贷款资
40、信与还款能力;(3)申请按揭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不能够取得贷款或者不能够按照申请的数额取得贷款。(1)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包括省、市直公积金贷款)应在签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日起七天内向出卖人提交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交清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根据银行的按揭贷款政策),在与出卖人约定办理面签手续当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完成面签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如未能在前述时间办理导致贷款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45天内未发放至出卖人账户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第七条处理)。(2)如买受人申请的是银行按揭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
41、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45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公积金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45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则买受人应承担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3)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或银行不批准贷款等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在上款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剩余房款的,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及其它形式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向出卖人补足。a. 因买受人资信原因或银行政策调整,致使申请的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b. 由于申请的按揭银行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
42、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申请的按揭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c. 在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若按揭贷款银行提前发放按揭款而后又因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问题而收回贷款的。买受人逾期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剩余房款的万分之 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自收到出卖人书面及其它形式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或不同意补足差额部分,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同时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合同注销费等)。在本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生效后60日内,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余额(包括代收但尚未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 2、买受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处理办法: (1)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