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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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件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2、【】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5.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出卖人:武汉宝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昌区三角路村余家湖;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1000054590;资质证书号:武房开暂2009016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敏; 联系电话:027-8866270

3、1,88663663。邮编:430062。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住所(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 、编号为F02240451

4、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80145.49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双竞双限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 2080年6月12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湖大琴园 商品房。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 ;编号:武国用(2010)第314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编号:武规建(2011)0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号:4201062010020800514BJ4001、4201062010020800514BJ4002、420106201002080051

5、4BJ4003、4201062010020800514BJ40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 年 月 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2012 362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框剪】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 层,地下层数为 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层高为3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厅 厨 卫

6、,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见附件一)。该商品房【预测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1、绿地率51.2%,道路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2、停车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3、会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4、其它: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_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7、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250(或4200)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其他。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第六条 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房价款未存入监管账户

8、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买卖双方承担。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元。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9、,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应在2012年12月19日之前交清全部购房款

10、或者交足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余下购房款的贷款协议,否则,视为退房。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

11、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

12、绝对值超出 (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 13 年 12 月 9 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每户安装电表一块,供电末端完成至户内配电箱;6、给水:一户一表,供水末端为住宅厨房(或卫生间)设置一个DN15的水龙头; 7、燃气:交房时,燃气管道安装完毕,点火时间

13、按燃气公司规定办理;8、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向其出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颁发的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备交房条件;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 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

14、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交房顺延。 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

16、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书面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接到书面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截止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时间,如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截止之日时起视为本合同项目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本合同下的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

17、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四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

18、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2、不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3、;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延期办理。第十七条

19、保修责任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

20、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1)公共门厅;(2)公共楼梯间;(3)电梯、电梯井 【共有权】。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1)公共道路;(2)公共绿地;(3) 【共有权】。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架空层;(2)人防地下室及内部设备;(3)电梯机房、平屋面、消防通道。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第二十条 出卖人单

21、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原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原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

2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 议(见附件六)。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 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1页,一式 柒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叄 份, 贷款银行贰 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23、机构】【委托代理机构】 (签章) (签章) 二年月日签于 。附件一:该商品房及所在楼层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本次房产面积预测算法是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2010版)执行。具体数值以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认可的机构测量面积为准,并由其负责解释,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含节能)一、 商品房所在项目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基本情况1.外墙采用玻化微珠保温颗粒外墙外保温 体系;2.外墙采用隔热断桥铝

24、合金双层中空玻璃 窗;3.屋面采用岩棉板保温材料;4.房屋按照JGJ134-2001,J166-2001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建筑节能标准以及DB42/321-2005 标准设计;5.其他措施: 。 二、其他说明 。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全装修另签补充协议)1.外墙:住宅的外墙为面砖,局部为涂料;2.内墙:住宅内墙为水泥砂浆抹面,入户花园和生活阳台(如有)的墙面为涂料;3.顶棚:住宅户内、阳台的顶棚为水泥砂浆抹面;4.地面:阳台和入户花园地(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厨房、卫生间地(楼)面做至防水层,住宅户内的客厅、餐厅、走道、卧室、储藏间地(楼)面均为混凝土结构面。

25、电梯前室的地(楼)面为玻化砖;5.门:入户门(一道)为钢质防火门,客厅阳台门为铝合金双层玻璃门,其余户内门买受人自理;窗:外墙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窗;6.厨房:成品烟道,留给排水接口;7.卫生间:留给排水接口,凡下沉式卫生间回填层及面层买受人自理;8.阳台:钢质栏杆,玻璃栏板;非封闭式;9.电梯:本项目电梯为东芝电梯;10.其它:每户配楼宇对讲机一部,每户配奶、报箱各一个,每户配弱电箱一个,有线电视、电话敷至弱电箱,弱电箱后端的配管穿线及电器安装由买受人自理。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一、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 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及价格 三

26、、其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一、本合同中的“湖大琴园”项目是由湖北大学申请、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教育厅等批准建设的、纳入政策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限价商品房项目,用于解决湖北大学内不受政策限制的校内腾退住房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本合同中的出卖人系湖北大学全额投资成立,代表湖北大学负责“湖大琴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买受人应遵守湖北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北大学琴园小区住房售卖及管理办法等湖北大学现在及将来有关住房工作的文件规定,遵守在申购“湖大琴园”住房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承诺书、协议书。二、本合同下的款项只包括购房款及水电等设备初装费用,不包括买受人的燃气、电

27、、水、有线电视、校园网、三网合一、数字电视机顶盒等开通费、使用费、押金等其他费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另行收取。三、税费:交易印花税、契税、维修基金、商品房初始登记费、证照印花税等办证费用按国家、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规定交纳。四、如因买受人在本合同上留存的联系方式不详或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造成出卖人无法按时送达收房通知书及其他重要书面通知,则从约定交房截止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已对房屋进行了验收、接管和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五、付款及贷款要求(一)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支付购房款:1.一次性支付:买受人须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本合同第五条

28、约定之所购房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含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的奖励费、旧房款及预估住房补贴),否则,视为退房,买受人须按“湖大琴园”住房选购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个人商业贷款支付:买受人须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之所购房总价款30%(二套房为不低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之所购房总价款60%)的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含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的奖励费、旧房款及预估住房补贴);买受人申请的个人商业贷款额度(购房款余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买受人须于2012年12月19日前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提交所有

29、经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资料,并完成贷款合同的签订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足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余下购房款的贷款合同,视为退房,买受人须按“湖大琴园”住房选购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个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支付:买受人须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之所购房总价款30%(二套房为不低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之所购房总价款60%)的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含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的奖励费、旧房款及预估住房补贴);买受人申请的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买受人须于2012年12月19日前

30、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交所有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确认的住房贷款资料,并完成贷款合同的签订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足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余下购房款的贷款合同,视为退房,买受人须按“湖大琴园”住房选购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买受人采取前款第2、3种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全部转付至出卖人指定的账户。买受人已明确知道贷款银行所规定的申请前述贷款金额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购房套数与贷款比例和利率的规定)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否则,因此而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三)关于银行按揭付款的约定(仅适用于选择贷款方式者)1.买受人必须在本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内办理完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签署抵押合同(协议),并提供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2.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年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如银行批准贷款额度低于买受人申请额度,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最终审批之日起5日内付清,否则,每延迟一日,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按该差额部分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得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的,应在银行审批终了之日起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否则,每延迟一日,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按剩余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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