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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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规范深圳市企业联盟标准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联盟,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具有联盟协议和章程的联合体。深圳市企业联盟的发起单位应至少有一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深圳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企业联盟。第三条 深圳市企业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企业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具

2、体由企业联盟协商确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联盟标准,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第五条 深圳市企业联盟标准化工作的领域为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发起成立联盟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第六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联盟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深圳市企业联盟成立后,应在30日内将联盟协议和章程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企业联盟标准

3、的制定第八条 企业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秘书处对联盟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第九条 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草案。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国家或国际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联盟标准起

4、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章程进行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秘书处负责。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企业联盟标准代号、企业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SQL/ 年代号 顺序号 企业联盟代号. 企业联盟标准代号第十四条 企业联盟标准由企业联盟与联盟内各成员共同发布。 第三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备案第十五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由联盟内企业各自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主

5、管部门参照深圳市企业标准登记备案有关管理办法,对企业联盟标准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联盟标准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时,除按规定提交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标准通过企业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第十八条 企业联盟应积极探索和争取将联盟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第十九条 企业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企业联盟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经复审后的标准备案登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已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联盟内各企业应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 执行企业联盟标准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企业标准编号,也可同时标注联盟标准编号。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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