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万裕生态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doc合同编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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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玉溪市万裕生态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 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说明事项一、本合同仅供玉溪市万裕生态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二、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中的专业用词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建(保障)部门咨询。三、本合同文本中“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五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出租人:玉溪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玉溪市太极路以东(万裕生态城) 联系电话: 0877-2011327 邮政编: 653100 承 租 人: 身份证号: 住房保障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共同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共同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共同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共同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

3、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 万裕生态城 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坐落于 玉溪市 红塔 区 太极路以东“玉溪市万裕生态城” 幢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结构 钢混 户型 。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的用途为乙方自行居住。第三条 交付期限甲方应于 2014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四条 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个月,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

4、房屋。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凭相关部门同意续租的通知,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金标准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月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租赁期内,甲方按照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第六条 租金缴纳按以下方式进行: 1、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当日交清租金。 2、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当日交清租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合

5、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3000 元(大写: 叁仟元正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乙方无违约事项、无对房屋损害行为并结清全部相关费用后,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交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在租赁期内,若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欠付租金、物业费、违约金或其它应付费用等延期付款违约行为和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等金额的费用及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第八条 物业管理甲方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万裕生态城”进行物业服务,乙方应当认真仔细阅读玉溪市万裕生态城住户手册、玉溪市万裕生态城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向

6、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承诺书。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一) 租赁期间,甲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3、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项目;5、其它: (二)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5、其它: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

7、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逾期3 0日以上的。2甲方在租赁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同时,将其行为上报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1转借、转租、擅自邀人合租或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6租赁期内,乙方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购买、受赠、继承或租售其他住房

8、,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未在约定期限内申报并腾退房屋的;7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8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9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私搭乱建或者私拆乱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10未经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拆移或破坏天然气管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1.其它违反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四)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结清相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五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

9、合同解除。(五)租赁期间,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和造成任何一方损失,因此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终止。(六)租赁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它原因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者收回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腾退房屋。第十一条 房屋腾退(一)乙方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腾退该房屋。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超过腾退期未腾退该房屋的,乙方还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腾退期满不腾退该房屋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收回该房屋,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二)租赁期内,乙方

10、的住房、收入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购买、受赠、继承或租售其他住房,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在3 0日内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腾退该房屋,并交付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三)租赁期内,乙方应配合市、区住建(保障)部门和物管部门开展年审工作,经过年审,若乙方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乙方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四)乙方腾退住房时,甲方应当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若有损坏、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恢复、修理或者赔偿。(五)乙方在腾退该房屋时结清租金、物管

11、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清空该房屋内的乙方所有私人物品及垃圾。对于乙方遗留于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诺就此不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有前款第十条第(一)项情形,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10元 支付违约金至交房;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退还乙方租金,并按日租金的 1 倍计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承担逾期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每逾期一日按 每日10元 支付违约金。(三)本合同租赁房屋已经装修,乙方不得进行二次装修,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或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甲

12、方全部损失。(四)乙方如逾期腾退房屋,除承担逾期期间的房屋租金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的 1 倍计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的,除结清相关费用外,由乙方按2个月租金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使用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服务等费用。(二)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的,租金按以下方式计收:1、满月租金按月全额计收;2、不满15天的租金按半个月计收;3、超过15天(含15天)不满30天的租金按1个月计收。(三)因乙方原因或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四)

13、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死亡或离婚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 0日内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由甲方按照相关部门审批内容进行处理。(五)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甲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该房屋的使用情况及乙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财产、住房等),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玉溪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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