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简述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及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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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及措施简述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及措施 摘要: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对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然后阐述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措施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1.1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造成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一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资金不到位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下级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

2、造成工程完成后对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拖欠,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不足时进行房地产开发,致使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成后又不能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1.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造成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一些有关系的承包商从开发商手中拿到 工程,转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包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包四五个层次,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有些项目施工企业明知业主资金不足,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下,为了能承揽工

3、程,也只有承诺垫资施工,但实际却没有足够实力垫资,所以在施工中故意拖延支付包工队包工费或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过多,管理又不到位,以包代管,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工程款结算后才能发放,最后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1.3施工企业与包工队的包工费结账不及时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在工程建设专业化的今天,农民工一般以县、乡(镇)或村为单位组成专 业包工队伍(包工队),以专业包工的方式从事工程建设,因此多数没有劳动用工合同,而以专业包工合同居多,如混凝土浇筑包工合同、钢筋制作安装包工合同、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包工合同和砌石包工合同等等,而这些专业包工合同一般又由其“队长”个

4、人来签订,而这些专业包工合同内容上一般仅约定了专业工程包工的单价,如混凝土浇筑元/m3(或元/m2)、钢筋制作安装元/t、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元/m3、砌石元/m3,工程量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其它内容如费用的支付等则不太明确。如果在中间过程中又发生了包工合同以外的其它包工项目,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包工队之间一般不是订立补充合同,而是以口头约定居多,造成口头合同不容易履行。有的包工合同中对包工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条款模糊,包工费用的中间支付不是按照包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量予以支付,而多是以包工队向施工企业项目部预支款的形式出现,只有到工程完成后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这就造成包工队的

5、农民工工资不可能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从而造成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2.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2.1组织措施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的长设兼职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管理和受理反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也应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纳入其建设管理范围,当工程建设中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去解决,按照合同规定不能解决时,可以上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来解决。 2.2行政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建设

6、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由上级政府责令下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下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下级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

7、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2.3合同措施 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款。要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

8、、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规定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各缴纳一半。如有农民工集体到上级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其工资没有及时兑付到位的情况,经核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从工程进度款中继续补足。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还可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严重违约条款中,当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及时支付的,情节严重时,建设单位在通知施工企业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解除施工合同。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还可以将拖欠农

9、民工工资列入诚信条款中,当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及时支付的,除按合同有关条款解除合同外,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施工企业列入当地建设市场不诚信企业,不允许该企业在当地建设市场进行投标。 2.4经济措施 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条款中增加农民工工资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内容,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施工企业严重违约条款,以此来约束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督促后仍不及时、足额支付的,可以直接没收施工企业属民工工资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部分,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继续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5管理措施 施工企业应制定民

10、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工资支付和用工台帐,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工考勤卡,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最好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如发生施工企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将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再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建设单位采取合同措施后仍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3.结语 农民工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工资能否按时、足额支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政府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取的组织、合同、经济和管理等措施相结合,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约束,才能彻底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版)S. 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2009 2魏登华. 浅析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J. 商业经济,2011(4).-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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