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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苏州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全市地
2、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组织姑苏区区管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负责履行地下管网信息告知职责。会同市市容市政局召集市级联席会议。市住建局: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承担地下管线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市管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地下管线管理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管
3、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市质监局:监督和指导管线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地下管线管理、普查及信息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相关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建立管线安全监管制度。联合规划部门制定专项管线规划,
4、指导管线单位做好老旧管线改造计划。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单位资质复查工作。管线单位:承担本专业管线管理主体职责,制定管线建设计划和老旧管线改造计划。组织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属地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各项许可、档案移交等手续。科学组织施工,开工前组织工程交底并落实周边管线保护措施。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维护养护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对属地范围内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行为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负责完善区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建立或明确管线管理机构,落实地下管线综合协
5、调管理和日常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各类管线建设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立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并实现动态更新。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
6、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第九条 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
7、报送计划。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
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第十五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9、(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七)通信电缆2孔的;(八)各类工业管线;(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一)第十五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后,持批准图纸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备案;(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规划部
10、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统一规划,协同设计。施工时应贯彻先深后浅,先大口径后小口径,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十七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
11、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筑物、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问题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
12、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3%至15%的罚款;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第二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管线管理机构。管线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度挖掘审批计划,并对管线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工程审批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召集,协
13、调解决全市性、跨区域、跨部门地下管线管理事宜。强化市级管线管理机构职能,发挥其在行业指导、日常巡查、规范施工管理及违法查办中的作用。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统筹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依法需要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由规划编制单位负责编制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报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改、扩建道路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办理道路及综合管线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受理地下管线建设申请时,应履行地下管
14、网告知职责;若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中缺失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信息,建设单位须提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探测并将探测成果一并报规划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后,应及时立项,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及工程验收、档案归档等制度。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书后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报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于没有相应资质机构的专项地下管线工程,报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除对专业性标准审查外,还应严格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
15、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管线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须向相关部门申报施工许可。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下管线施工过程需要挖掘地面的,须向市容市政部门申报。地下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道路、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秩序等,应提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规划、住建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涉及到地下管线工程的审批信息同步抄送管线管理机构。推进施工交底制度。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由勘察、设
16、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施工交底。交底工作包括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以及邻近地下管线的位置等信息。施工过程可能对邻近地下管线有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管线管理机构召集相关管线单位进行交底,相关管线单位应积极给予建设单位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现状管线图纸、现场标记管位、现场派员监护等措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线单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今后可逐步通过网上地下管线施工信息交流平台开展施工信息交流。加强施工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推行地下管线施工监理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要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做好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
17、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管线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复查,并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要完善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职责,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和信息告知等措施。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由施工许可证核准部门负责。市容市政部门要加大对地下管线工程巡查力度,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及时查办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 规范验收归档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并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将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报住建、市容市政等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管线及其附
18、属设施的移交工作,落实后期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全套工程档案送城乡建设档案馆归档,同时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和资料归档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容市政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
19、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三)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
20、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由管线管理机构会同规划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五)对于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沟槽覆土前应当绘制管线竣工图,并提前24小时申请竣工测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会同管线管理机构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 个
21、月内,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管线管理机构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容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城
22、市道路挖掘路段修复时应全路幅沥青罩面。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管线权属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禁止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
23、全的行为。通信集约化管道中管线权属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向管线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三十条 因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同时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
24、案馆。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六章 管线空间资源管理第三十二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在重要地段逐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价格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公共基金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鼓励管线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管廊建成后有偿提供给管线单位使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设置管位的管线应进管廊敷设,不再批准新的管位,不再审批道路挖掘。第三十三条 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政府应当发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管线单位若需在已建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周边布设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租用已建的地下公共管廊。第三十四条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的指导原则。管廊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吸纳民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管线建设单位有权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使用地域范围:全市。)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