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外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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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外包合同范本 营销外包协议 2013年营销外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客户的服务需求,以促进通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外包营销宣传业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业务外包方式、范围及承诺 1.业务外包方式:甲方将在 范围项目(或区域)业务营销宣传工作外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按甲方的具体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自行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经营手续,并按甲方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进行日常业务经营。 2.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协议所约定

2、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产品宣传资料。 2.甲方有权对外包营销宣传业务进行管理,对乙方的经营策略、外包业务的履行、工作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时录音或现场督导。 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外包营销宣传业务的完成情况,在乙方无违约前提下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4甲方及时将中国铁通通信资费及相关政策、业务资费的调整及业务变更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执行; 5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根据乙方营销状况调整乙方的营销权限及范围,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 6若乙方严重违约或对其不规范行为拒绝改正或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

3、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7. 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招聘、培训承担甲方外包业务活动相关的员工情况,有权监督乙方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乙方须将承担甲方外包业务活动相关的员工情况及所签劳动合同向甲方备案;每月向甲方提报合同履行、酬金支付及相关保险缴纳情况。乙方未履行备案、通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外包费用并解除合同。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合法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权从事甲方外包营销宣传业务;且乙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因经营本协议所约定的外包营销宣传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

4、后果; 2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经营本协议所约定的外包营销宣传业务; 3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及经营需要,代为添置从业人员服装并承担招聘及培训等费用; 4乙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对收集的客户资料及信息妥善保管,按甲方规定时间向甲方移交;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通信业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的相关业务流程、资费标准及协议约定,维护甲方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声誉,为甲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通通信的服务承诺,应主动向甲方客户或甲方潜在客户宣传资费标准、

5、客户须知等,同时应告知甲方客户或甲方潜在客户应了解的中国铁通通信相关业务知识; 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渠道或途径进行本外包协议外的项目,更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散布违法言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对乙方当月酬金的10作为违约金进行扣除; 8乙方必须加强营销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将甲方既有用户变更资费或业务种类的行为转变为新装用户 9乙方负责记录并汇总经营中甲方客户或甲方潜在客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甲方提供阶段性效果分析,以利于甲方及时对营销宣传业务进行分析改进; 10乙方应保证经营外包营销宣传业务的真实性,不得伪造、虚拟不存在的客户或业务;乙方应根据外包营销宣传业务的要求及甲方

6、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及从业人员素质提升; 1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向客户承诺代办或开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同意的其他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客户投诉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2甲方对乙方经营外包营销宣传业务的发展、服务质量、业务办理及工作现场等情况进行检查、稽核,乙方应主动无条件地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等资料; 13乙方经营外包营销宣传业务所产生的客户咨询及客户投诉等,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导致的客户投诉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及声誉和形象损失; 14乙方应确保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设备及资料的安全,如系乙方原因导致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

7、条:乙方任务目标及酬金 1乙方作为甲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业务的承包人,所发展用户为甲方用户。 2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甲方经营区域内,按划分片区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社区宣传栏资料张贴及巡视检查等工作,乙方每日需散发宣传资料,每点位宣传资料发放及张贴数量不得低于500张。 3乙方营销宣传工作酬金结算方式 (1)酬金结算标准: 甲方根据乙方每日到达小区营销的点位数量进行 60 元/点位支付给乙方。 甲方根据乙方每日营销时长进行 8 元/小时支付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给予的指标完成营销任务,并按要求完成人员调配,甲方给予乙方 300 元/月/人相应奖励。 5.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安排专人核对指标数据,

8、月底统计确认完毕结算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2)每月营销宣传业务费用总额中,甲方结合其他考核结果,按月转账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合法票据. 第五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或因履行本协议知悉的另一方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非为本协议目的自身使用。 2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而是永久有效。 第六条:知识产权 1甲方对该业务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等享有知识产权,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该业务相关的领域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9、乙方应保证其完成合作事项而采用的技术、信息、数据、资料、方法等不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或任何合法权益;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有权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部的酬金作为违约金,若仍不足弥补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乙方还应负责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篇二:营销外包-合同整体网店营销外包合同 甲方( )相关信息:合同编号:VIP 乙方(南京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 服务项目: 1.服务内容 由乙方为甲方淘宝网店(网址: 帐号:)提供下列服务: 2.服务费用:RMB:元,合计:人民币 3.付款方式:为保障甲乙双方权益本次服务费用分两个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直接支付合同总费用 ,即人民币¥ 元整。 第二阶段:乙方服务期满3个月后5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元整。销售分成:次月5号之前结算销售额分成,分成比例:1% 4.服务时间:1、自甲方付款后服务即开始,服务时间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11、 月 日截止。 二 项目合作流程 1. 甲乙双方明确服务条款、服务时间、费用等必要信息。 2. 由乙方拟定合同,并双方签约盖章(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乙方在签约后开始执行所需素材收集等准备工作,乙方必须收到甲方的合同款后才开始执行服务操作。 4. 乙方在规定时间中开始服务。 5. 服务期满3个月后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6. 每月销售分成在次月5号之前结算给乙方。 三 甲乙双方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筹备期: 1. 甲方需及时提供给乙方工作所需的所有材料,因材料提供问题所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2. 因甲方延迟支付合同款导致未能及时开展服务所造成的设计服务时间

12、延长,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3. 甲方需保证提供给乙方设计所需材料的完整性、结构清晰性。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乙方不承担对甲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因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公布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所提交的任何文件及信息。 服务执行期: 1. 甲乙双方必须委派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及协调合作过程中的出现的要求及问题。 2. 乙方的设计作品必须通过书面确认函形式向甲方负责人确认签字,一但确认后乙方有权拒绝任何理由的修改要求。 3. 甲方对设计作品提出的所有修改意

13、见必须通过书面确认函形式,并与本合同有相同法律效应。 4. 乙方需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规定的服务内容,如在甲方密切配合的前提下,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服务内容所 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服务条款范围内进行设计服务。乙方所有的策划案及设计稿必须提交甲方审核。 6. 甲方对乙方所有设计成果拥有审核确定权。 7. 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没有确定的设计成果上传并公之于众。 8. 在设计制作过程中,甲方对未确认的设计稿提出的修改要求,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整改方案,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 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出合理的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9.

14、 在修改过程中所造成的时间延误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 甲方如对设计作品不满意,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修改调整,如修改范围已超过甲方原有的要求或修改书面确认函已 确认过的内容,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1. 如因为乙方技术性问题造成甲方网店中的功能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需无条件进行修改调整。 12. 因网店设计工作是十分艰巨的,不仅需要经过大量调研工作,更需一流设计师的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 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承诺无论任何理由如提前终止合同,仍向乙方支付相应阶段的服务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相应阶段费用见本合同付款方式,譬如:服务进入到第二阶段时甲方提

15、前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的80%费用。 服务完成 1. 乙方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完成并交付给甲方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进行设计内容的修改,如必须执行修改的,甲 方须承担修改所造成的服务费用。具体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2. 甲方需在乙方提交完所有执行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剩余款项。 3. 在甲方付清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后,甲方正式享有全部视觉设计知识产权,乙方此时才可提供所有设计的PSD源文 件及执行文件给甲方,并且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该视觉设计成果。 4. 服务完成后,乙方拥有成果展示权,需甲方允许乙方在乙方的官方网站或服务平台进行成果展示。 5. 服务完成后,如甲方未按时付清

16、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乙方所有设计成果。 四 支付方式 可对乙方公司支付宝账户或乙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付款,付款后请提供相应凭证,以方便乙方备案记录。 南京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 账户:email protected/* */ 户名:张良龙 南京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 账号:6227 0013 7536 0245 565 户名:张良龙 开户行:南京建设银行南京城南支行 五 版权条款 1. 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版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需对甲方所 提供的信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严格对外保密。 2.

17、甲方须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字、图片资料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此引起的投诉、索赔、诉讼或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因以上原因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 乙方必须保证设计成果的原创性,如在甲方提供素材未侵权的前提下因乙方设计的侵权所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 4. 甲方如需对有关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则乙方及乙方雇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甲方完成登记手续。 六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 触。 2.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乙

18、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 表: 日 期:2011年 月日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代 表: 乙 方: 南京麦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篇三: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 内部销售承包协议 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 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正确,并

19、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 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7、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

20、、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

21、。 三、承包方式;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 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 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 2、工资发放采取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根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基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

22、。 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安排适当职位。具体人员名称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 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

23、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

24、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

25、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

26、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

27、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

28、名义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

29、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

30、承包债权的实现 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

31、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

32、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

33、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34、。(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

35、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

36、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

37、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

38、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

39、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04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05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05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

40、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06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07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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