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药品销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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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 标 药 品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_(医 疗 机 构)乙方:_(药品配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为确保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配送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所需药品,通过网上“药品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采购计划单,乙方据此单向甲方供货。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采购计划单,必须在平台上及时确认,自甲方发出采购

2、计划单之日起,一般药品48小时内必须确认,急救药品12小时内必须确认。工作时间以外,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第二条 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见附表)向甲方供应药品。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应与网上公布的中标药品信息一致,按甲方要求提供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该药品同批号质量检验报告书,符合检查验收要求,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乙方提供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供货期限乙方应自确认甲方发出采购计划单之时起,

3、急救药品应在四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交货,最长不超过48小时(受乙方委托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向甲方提供的乙方中标药品配送服务,视为乙方的配送服务行为)。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一)供货价格:全省各医疗机构统一执行网上所公布的2010年度贵州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该价格包含中标药品配送费用。(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后应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结算货款(受乙方委托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与甲方进行的乙方中标药品货款结算,视为甲方与乙方的货款结算)。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七条 药品验收、检验标准、

4、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

5、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六)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

6、乙方退货。第八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乙方网上已确定公布中标目录药品,甲方向乙方支付药品价款 %的违约金(5%10%);(二)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误药品入库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超过60日付款的,超过时间每日按应支付药品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0.1%1%);以上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或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小组举报,并按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

7、采购计划单后拒绝供货的或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不足量供货的、所供药品因质量不合格或是不符合有效期的,将承担违约责任,每日按药品总价款%承担违约金(0.1%1%),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以上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或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小组举报。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

8、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及处理方式(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

9、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1、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其它挂网品规的药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如甲方未按集中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附表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

10、人协商解决或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1、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挂网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 3、伴随服务。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对于伴随服务条款和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2011 年 月 日起,至2012年 月 日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招标目录编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装单位质量层次包装中标价中标后临时零售价生产企业年采购数量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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