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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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 编者按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

2、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

3、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根据本办法得到的社保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补齐。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之前,必须按统一标准预缴社保费;工程竣工结算前,应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办理社保费结算手续,并将工程社保费结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容。禁止由建筑业企业替建设单位代缴社保费。第八

4、条本办法实施后,社保费提取比例的标准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费提取比例的调整,按国家或者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保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为不可竞争的规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实行社保费统筹后,建筑业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取该费用。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亿元以下,社保费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造价在亿元(含亿元)以上,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分期按年度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

5、,余款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全部缴清。直接发包的零星工程应当足额计算社保费,并列入工程决算价款,由建设单位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第十条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的社保费应当用于:(一)基本拨付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拨付,用于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统筹金。该资金在保证足额缴纳职工十二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社保费中列支其它费用,但不能作为企业利润挪作他用。(二)风险积累金。按实收社保费总额的提取,弥补年度调剂金的不足,或者处理建筑业企业社保应急事件。(三)年终调剂金。实收社保费除第(一)、(二)项外的剩余部分为年终调剂金。调剂金主要用于:、负担较重、困难较大、

6、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农民工扩面参保;、慰问救济建筑业企业特困职工。年终调剂金仍有结余的并入风险积累金。第十一条社保费拨付按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实缴社保费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具体拨付比例:(一)市属及驻邯的省(部)属、省属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二)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第十二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社保费的分配标准,并将所签合同报送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拨付给符合拨付条件的施工企业。第十三条社保费采取按季度核定拨付的方式。每季由建筑业企业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

7、提交拨付社保费申请表、工程形象进度资料;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工程形象进度向企业社保费专户拨付。首次拨付为基本拨付资金的,主体完工时再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第十四条申请社保费拨付的建筑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且所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了社保费;(二)持有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已办理入邯施工备案登记手续;(四)已在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登记,且已在指定银行开设企业社保费专门账户;(五)社保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第十五条年终调剂金按以下程序拨付:(一)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

8、月日前向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二)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汇总企业申请和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年终调剂方案;(三)调剂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日;(四)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批准的调剂方案向建筑业企业拨付。调剂金不足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从风险积累金中调补。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社会保险事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只为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业企业,暂停拨付社保费,督促其全员参保后再恢复拨付。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在邯用工的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

9、,应在完成变动后一个月内,将建筑业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建筑业企业不再从事建设施工生产活动,外埠建筑业企业退出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该建筑业企业社保费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拨付社保费。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终止施工合同的,依据企业实际完成工作量,办理社保费清算手续。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进行社保费结算的,其新开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后,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向缴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社保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

10、、挪用和截留。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社保费,不得从社保费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缴存管理程序进行违规操作,也不能以减免社保费作为招商引资、承揽工程的优惠条件。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峰峰矿区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将代收的调剂金和风险积累金划拨到市社保费统筹专户。社保费银行存款利息并入风险积累金。第二十二条不履行社保费分期缴纳合同、有意隐瞒工程量少缴社保费的建设单位,由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社保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并入风险积累金。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费统筹管

11、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社保费专户的具体监督和集中管理,保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建筑业企业违规使用社保费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有权停止拨付社保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社保统筹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市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社保费收支专门账目,并真实、准确地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填报相关报表和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保费管理的财务、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定期将社保费收缴情况和拨付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保、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七条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无故拖延拨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邯郸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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