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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卫生院 承包人(全称):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卫生院保温节能工程工程地点:涪陵区百胜镇工程内容: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卫生院。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涪发改委2011733号资金来源: 中央、市区配套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卫生院施工设计图所包含的保温节能施工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
2、 竣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工程招标预算及增量签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3、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百胜镇卫生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公证意见:经办人: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以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第六条内容的顺序执行。3
4、.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全部使用汉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相关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叁套,电子文档一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工程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姓名: 魏建国
5、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条款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量、材料价格等的确认,以及发包人书面监理授权通知书为准。5.3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陈学铭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其中设计变更、大宗材料价格等需报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实施。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6、6.项目经理姓名: 杨树林职务: 项目经理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在工程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完成时间:在开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办理施工所需证件及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合同签订后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
7、签订后10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有发生,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9.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设计交底后5天内提供总进度计划一式三份,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当
8、月进度完成量统计表一式肆份及次月计划报表一式三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监理办公室两间、发包人办公室一间及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并承担一切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包干。(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已在合同价中包干。(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9、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同7.1条第8)款。(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2000)39号文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包干。(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监手续、承包人按渝建发(2001)26号办理安监手续。B、承包人应承担和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试验、试样、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进度款中扣除。C、承包
10、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竣工资料检查、汇总及验收备案等工作。D、承包人自行组织全额完成所有工作内容。E、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施工用火,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严防施工现场和森林火灾,并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安全防火的手续,承担相关费用。F、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要设立本单位基本结算帐户,户名: 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商行涪陵支行 ,帐号: 2417010120010002093 ;所有工程款项必须划入承包人的基本结算帐户,确保本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 进度计划12.1 承包人提
11、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进度计划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5日内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一式三份,月施工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一式肆份。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日内,收到月施工计划后2日内。12.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采用。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顺延期限(必须在工期延误发生后一个月内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超出期限出具的通知无效):(1)因发包人原
12、因引起的设计重大变更影响工程,延期48小时以上;(2)不可抗力引起且必须顺延时,由双方协商。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顺延完(竣)工时间。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监部门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层层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书,应严格按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6)177号文重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或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得力,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此
13、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机械费上涨等所有因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不采用。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25.工程量确定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对已完工程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
14、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报表一式肆份,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收到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予以审核签字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进度款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已完工程报表工程量60%的工程款;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2)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实际结算价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全额支付。3)承包人应出具每次支付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下一次工程进度款,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应出具每次支付民工工资发放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下一次工程进度款,
15、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方应按合同及施工图规定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采购前需携带本
16、材料或设备的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提前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如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已采购的材料、设备,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自行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不得采购劣质材料,如发现承包人以劣充好,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至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合格,并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价值总额的10%的罚金,由发包人在当月进度款中扣出。材料验收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设备的丢失、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3、因
17、承包人资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或工期,且在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包括有权中止合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 1、一般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2、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提前14天办理设计修改核定单,经设计单位从功能结构方面进行了论证且经工程总监理人审核签字、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区卫生局审核签字同意后,承包人才能实施。以上签字认可,仅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支付应以政府审计机构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工程设计施工图变更及因发包人原因提
18、出对设计施工图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经济签证,应在工程实施前报监理人审查签字,发包人现场代表、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报区卫生局审核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各类变更及经济签证,不能作为实施依据。也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结算审计的依据。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必须提前一周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 确定变更价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办法进行: 按招标文件中3.2.9(5)变更估价原则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9、。在竣工验收前2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以及竣工资料陆套(含电子光盘肆张,报涪陵区城建档案馆存档的一套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向陵区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质监部门的规定和本工程施工进度确定范围、竣工时间。32.7其他事项按通用条款执行。33、竣工结算33.1工程完工交验后20日内承包人应按规定编报陆套完整的工程结算书报发包人审查,每延误一天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000元,累计计算。33.2工程完工交验并递交合格的资料后30日内承发包双方应办理完结算,若因承包人原因影响,每延误一天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000元,累计计算。33.
20、1. 结算原则:按招标文件3.2.9执行。34、质量保修34.1 保修内容: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34.2 保修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不按工程进度付款的责任或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施工中所提出的申请未得到发包人及时回复、处理所造成延误工期及损失由发包人负责;所有手续、资料的办理和申报涉及到发包人支持、协助和办理的,发包人要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办理,延期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协商解决。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
21、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完工日期的,完工时间延迟在130天内时,承包人每日按20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完工时间延迟在31天及其以上时,承包人每日按4000.00元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同意顺延完工日期的,承包人不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负责返工,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承担返工的所有费用.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确认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若擅自更换,每更换一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22、金壹拾万元整。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工作四天以上,否则每少一天按1000元/天处罚。2、承包人不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处罚承包人1000元5000元罚金,并同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后,必须在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成,否则根据质量问题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必须向
23、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人民币5002000元,且同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经发包人或质监站复查,若还发现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则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同时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本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生效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用于该工程项目民工的工资等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直接支付给民工,直至终止本工
24、程的施工合同、停止支付工程价款;因终止合同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七天)内撤离本工程施工现场;若延期撤离施工现场,按每天两万元进行处罚。6、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进行检查;若施工过程中的某月工期无故延误1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七天)内撤离本工程施工现场;因终止合同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中无故延期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金按每天两万元进行处罚。7、承包人应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
25、或要求受到的惩罚或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对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8、承包人按规定缴纳工程、民工等保险。36、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单位为: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2)承包人投保内容:
26、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合同价的10%缴纳合同履约担保,形式为转账划入发包人专项账户。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委托人、主管部门各存壹份。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式拾份,发包人捌份,承包人贰份,具有与正本同等法律效力。47.补充条款47.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费用计算: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之规定执行。4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
27、图纸和结算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审核完成竣工结算。否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47.3质保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经发包人验收同意后,退还承包人质保金。47.4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市政府第164号令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留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7.5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47.6承
28、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果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承包人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选派称职人员并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承包人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4
29、7.7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可根据节约工程投资等建设需要而调整(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人不能因此而要求索赔费用。47.8承包人原因擅自停工10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承包人后的即日生效。合同解除后10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已施工的合格工程量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且只按结算总价的60%支付给承包人。47.9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节点工期或者未能按时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任务和数量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内容,并有权处罚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和配合,并放弃相关索赔权利。47.10承包人的违约金(或罚款),发包人有权在承包
30、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7.11承包人的主要机具设备的进场时间:2013年 5 月 3 日前。附合同金额及增量部分计算说明根据2013年8月15日在卫生局召开的会议内容为依据,计算如下:一、土石方部分:总量1920.30立方米其中:1、坚石(人工割、据作业)超量部分938立方米(据实)-572.78立方米(清单)=365.22*260元/立方米(开会参考市场定价)=94957.20元2、坚石补清单部分价差572.78立方米*(260元-51.77元)=119269.98元3、砂石(砌割)1920.00立方米(总量)-938立方米(坚石)=982立方米*79.28元/立方米=77852.96元 以上
31、小计292080.14元二、 围墙部分1、条石超出部分:387.08立方米(据实)-88.79立方米(清单)=298.29立方米*(312.62元/立方米(开会根据市场定价)+46元/立方米(二次转运费)=106972.76元2、补清单价差88.79立方米*(358.62立方米-298.29立方米)=5356.70元3、挖土方:370.62立方米(据实)-276.25立方米(清单)=94.37立方米*8.89元/立方米=842.72元 小计113172.18元三、按清单应扣除部分1、填方(外运)2500立方米*29.30元/立方米=73250元2、围墙垫层(公路)6274.93元 小计79524.93元四、清单部分金额:330000元 以上合计金额:655727.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