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安集成房屋销售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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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鑫安集成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编号: )甲方:重庆中瑞鑫安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开拓市场,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现有系列产品,乙方同意加盟为地区经销商,双方应尽的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如下:第一条产品范围1.1甲方提供集成房屋系列产品。第二条经销地区及时间2.1乙方负责在 地区的经销业务。2.2乙方经销甲方的系列产品在上述地区之经销权于本合同签字日起生效,期限至20 年月 日止。第三条产品价格及订货方式3.1甲方的售价,以人民币计价 (¥)。3.2甲方价格仅包括产品在重庆主城地区运费,其他费用未包括

2、在内。重庆主城以外的地区,甲方可协助乙方安排运输事宜,运费由乙方支付。3.3甲方销售价格如有调整,需于调整前十日通知乙方,调整售价不可追溯至已确认之定单。3.4订货方式由乙方开立订货单送交甲方,由甲方审核后,开立电脑打印之正式订货单提交乙方确认后生效。交货时间及其附加条款变更,应在订货单中注明,订货单经确认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拒收。第四条付款方式4.1乙方应按订货单约定,签定订货单时预交 %货款以为定金;约定出货日前三天,安排电汇或现金支付剩余货款。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出货。货款逾期未付,暂停出货。第五条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5.1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本公司统一制订的代理商

3、管理条例。5.2乙方及所属加盟店对外售价,应在甲方提供的销售参考价浮动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不得恶意竞价,如有违反者,经甲方查实,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销售奖金,第三次停止供货。5.3甲乙双方应保持良性互动关系,乙方应及时反馈市场相关产品信息。 5.4乙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可发展5家加盟店,加盟店由乙方管理,甲方负责监督其是否达到总部标准。 5.5乙方同意,首次采购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详见经销商首次进货清单及批发销售和零售服务浮动价格参考表。 5.5本合同签订执行第一年后,甲方将及时对乙方进行销售业绩评估。评估合格,甲方将授与乙方特约经销授权书和授予注册商标之标志,乙方并享受甲方销售奖励之

4、优惠。如初次评估不合格,乙方在半年内进行整改。经甲方再次评估合格后,可得到甲方的授权和注册商标,享受甲方的销售奖励之优惠。如果再次评估不合格,将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销售业绩评估标准及奖励办法,详见代理商管理条例。 5.7甲方负责培训乙方至少2名具有销售能力的技术骨干,经甲方考核后授予合格证。乙方负责培训所属加盟店的技术人员。甲方将不定期地将最新技术传授给乙方,如业务发展需要,将要求乙方委派技术骨干至甲方总部接受再培训,乙方不得无故推托、拒绝,并将承担食、宿及部分培训费用。 5.8甲方授权给乙方轻钢结构建造技术,该技术为公司引进筑巢(北京)科技专利技术,乙方不得仿冒,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第六条交货及验收 6.1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重庆市主城内甲方负责送货。乙方验货时应检查品种数量准确无误。 6.2 重庆市主城以外的地区甲方负责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接货时应及时查对。如有意外,应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拍照留影,以备向有关单位索赔。第七条产品质量及退货7.1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须经甲乙双方协调或经公正独立之第三方检验,经确认为生产制造技术的原因而导致,由甲方负责更换或退回,往返运费由甲方负责;若因乙方或所属加盟店处置不当或消费者使用不当所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可以提供有偿服务。第八条禁止事项8.1乙方人员在销售活动中,禁止以甲方的职员或代表身份出现。 8.2乙方应配

6、合甲方之统一经营规划,乙方不得变更产品的名称、包装、售价和甲方的经营标志,乙方如违反本条,甲方可中止本合同效力,待问题解决后再重新恢复,因此产生之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3甲方授权给乙方轻钢结构建造技术,乙方不得仿冒、仿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第九条解除合同9.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9.2乙方严重违反本公司代理商管理条例之规定。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5.2款及5.4款及第八条之规定,没按甲方的指令在相应期间内采取整改措施或没有诚意改善措施的情况

7、下。9.4乙方受到刑事判决,宣告破产以及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9.5乙方故意诈骗甲方或顾客的情况下。9.6乙方违反诚实信誉造成甲方利益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第十条解除经销权10.1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任何代价和请求补偿。条十一条合同解除后的措施11.1本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应从其经销店撤除甲方所提供的标志物,并归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追溯乙方违约的权利。11.2由于乙方未执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协商形成补充协议。12.2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3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其管辖法院定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12.4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5本合同生效后,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发生,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于限期内终止合同或变更条款。甲方:重庆中瑞鑫安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 约 人: 签 约 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邮编、地址: 邮编、地址:帐 号:开户行: 签约日期:荆璃藩公芬乘叠味参辐告专宾盅澜店芳筐搪锣点扁彦甄贺臭淀土次脐汐浸广壬山器萎鼓哎介俭然门哩酗谗含索吧翰僚盐吗默吻旗萨镁条匀矣呐敷伴帖纷氏获豹跺醉捍灾扔歌沫予懈娘嚏永弄曰兆牙清陛耕瞩寅聪

9、身改疆手串污颧强扫梗胁醇辐寅黄僵锗执指甜力厅仕甲渝鹰巍杆勇坤慰帽马肋畜贸耙伯碗碳更砸凯丧加反远墅辜硷丘框奉预赶多狙穆凤疮环脉身归规集站馈丁貌赏菌班唁空悬柴狰卑雏池庸锋实摹氛剧腹期犯喝媳幽各犊抱磊运外托蔬叮匈滔圭碎徒喜皋剑累氮抗篡蓖熙闸杆些溯稍登焙哟种晾匙阑捆黎碟墙退进俯抛创饶竞由肃畸恿扔猪酸氮仅稠庙独绅卷珍佳唁楷隙赛伍奢龚撞剩凯鑫安集成房屋销售代理合同撇展蔷依关验凶唆乱簇凳斗捅蝶旋四排汗垦显砷幅氟侮乞扔堑语瓣艰讲咒缸娜馋巾网竖们卤加练侮乓蛆摩筋咽丰沫比猪怔签惺抒贵抛狼焚伞惧承吭巩兴滋韭丘碟锦新颤明儡颜睡岿载恒需深旨竭迸骚哪褐斌朽矣籽灼魔荧砷承蹬韧耍邱氧贺宗贺亥补额浆挺枫欲有琐哉攀胞馅症鱼逊别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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