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687760 上传时间:2023-03-1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重庆市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更好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输入双方的共同管理,是建筑劳务实行统一组织,培训、输出、使用、分配、回归等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建筑劳务供需双方逐步建立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供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条 全市各建筑劳务基地

2、和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 (建设局)负责本区县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建委和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管理部门是政府对建筑劳务行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建设委员会: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 2、制定全市建筑劳务基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 3、指导市建筑劳务基地的建设工作; 4、开拓市外建筑劳务市场,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信息

3、网络,收集、提供、交流各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 5、贫困区县建筑劳务基地综合发展试点工作; 6、协调与市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属大型企业,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7、组织编制全市建筑劳务人员培训教学大纲。主要包括:专业培训、安全教育、普法维权等方面内容。 (二)区县建委 (建设局): 1、贯彻实施国家和市有关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方针、政策; 2、制定本区县建筑劳务基地的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劳务输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掌握本区县建筑劳务资源,编制建筑劳务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对建筑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考核后输出的原则。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

4、发给相应的上岗证书,实行凭证输出。组织对建筑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的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和技术进步; 4、制定本区县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对本区县建筑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5、开拓市内外建筑劳务市场,收集整理传递建筑劳务市场信息; 6、开发建筑劳务资源,制定建筑劳务队伍发展的适度规模和专业发展方向; 7、与定向用工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对派出的建筑劳务队伍实行跟踪管理; 8、对建筑劳务人员建立劳务资源卡,实行储备建筑劳务制度的规范化管理; 9、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乡镇政府作好外出人员的后方服务工作,安定后方,稳定前方。 第

5、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可在输出劳务较多的城市设立办事处,在市建委驻外建管处管理指导下,管理好本地的建筑劳务队伍。 第三章 建筑劳务基地管理 第八条 建立建筑劳务基地的条件: (一)剩余劳动力多,建筑劳务资源丰富,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 (二)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三)已与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类建筑劳务; (四)区县政府重视建筑劳务的发展,在区县建委 (建设局)内有健全的建筑劳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了对外出队伍的管理工作。并在外出队伍的组织与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五)区县具有进行建筑劳务培训的师资力

6、量和教学设施与场地,具有完善的建筑劳务人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教育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审批: (一)市建筑劳务基地,由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根据本区县建筑劳务发展情况及市属、中央在渝施工企业使用乡镇建筑劳务队伍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区县建筑劳务向市外输出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建委批准确定; 第十条 建筑劳务基地要调整建筑劳务队伍的组织结构,原则上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建筑劳务企业形式组成基层建筑劳务队伍。各区县加强对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要本着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建筑劳务供需关系,定向输出建筑劳务。 第十二条 建筑劳务基地要为

7、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对市建筑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评审,对考核评审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建筑劳务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凡有建筑劳务输出的区县均应参照上述条款对本地建筑劳务实行管理。 第四章 建筑劳务输出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劳务输出的建筑劳务企业条件: (一)有组织、成建制,取得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合理配备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管理力量与输出规模相适应; (三)建筑劳务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智力等方面具备从业资格,能适应建筑业繁重体力劳动。经培训取得了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8、从事建筑劳务输出的建筑劳务企业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文化、有技术、能吃苦、能战斗的队伍;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建筑劳务人员的输出、日常管理、返乡安置等工作,确保建设和用工单位的需要; (三)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优先向定向用工单位输送合格的人员,保证按期如数到岗;(四)建筑劳务企业应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方面内容。 (五)依法经营,信守合同,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健全个人岗位负责制和经济负责任制

9、,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六)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维护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关心建筑劳务人员生活,定期发放工资或支付生活费,办好职工食堂和医务室,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八)做好建筑劳务队伍的稳定工作。跨年度人员调整率不得超过20,其中中级技术工人的调整不得超过中级技工人数的510。专业施工作业队伍的技工比例保持在60以上,中级以上技工不得低于技工比例40,年内变动率小于10。 第十七条 建筑劳务输出应逐步做到定点定向、专业配套,成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输出。 第十八条 出市施工必须持以下证件到市建委办理出市手续: (一)区县建委(建设局)审核的重庆市外出施工登记表

10、; (二)建设部或市建委审定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有关员工相应的岗位证书; (五)企业出市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名册; (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七)有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九条 出市施工企业到市建委设有驻外建管处的省、市、自治区承包工程,可持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直接到市建委驻外建管处办理出市施工介绍信。 第二十条 出市承包建筑劳务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年向企业所在地建委 (建设局)报送建筑企业市外施工情况统计表,由区县建委汇总后报市建委。 第二十一条 出市承包建筑劳务的企业,必须加强思想政治

11、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加强民族政策教育。信守合同,依法经营,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内建筑施工企业指各区县属企业,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外省来我市办理在渝分支机构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为供需双方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探索、总结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经验,理顺完善基地化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我市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应本着“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原则,逐步建立自己的建筑劳务基

12、地,优先选择我市已建立的市建筑劳务基地。并将企业确定的建筑劳务基地名单报送企业所在区县建委备案,市建委直管企业直接报送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和内部管理能力,适度确定建筑劳务基地的数量。三年后,使用的外用工人总数量中,建筑劳务基地的人数应占80以上。确保建筑劳务基地在我市建筑劳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第二十六条 对待建筑劳务人员应与企业自有职工一视同仁,政治上要关心,生活上要体贴。吸收他们参加政治学习和技术培训妥善安排劳务人员的食宿,及时结算劳务费,加深供需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企业应全面负责所用建筑劳务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从工程质量、安全生

13、产、文明施工、遵纪守法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通报建筑劳务基地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使用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的建筑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第三十条 外地入渝建筑劳务企业,应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第六章 建筑劳务队伍的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按规定上缴利税和管理费,合理提留企业发展基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保障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强化企业

14、财务核算,按时做帐、结帐和编制报送报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务人员,应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中途自动离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及建筑劳务输出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优惠和奖励。 (一)由市及有关部门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给予表彰; (二)优先提供建筑劳务信息; (三)对输出市外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外省、市、自治区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对其建设工程业绩在我市可予以认可;对建筑劳务输出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四)获得市建筑劳务基地

15、称号的区县,市建委在安排“阳光工程”等培训资金时,可适当给予倾斜。 (五)各区县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一)严重违反当地建筑市场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私招乱雇,擅自从事建筑劳务的经营者;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多次违约,严重损害企业和我市信誉; (五)弄虚作假、违法经营、倒卖合同,越级承包;将承接的建筑劳务再次分包、转包; (六)克扣工人工资,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建筑劳务双方在执行合同合作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通过双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仲裁,仲裁不服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