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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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分行员工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分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劳动法 有关规定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文件,参照江苏银行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考勤及各类假期规定是统计、考核与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分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用工原则上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 各类假期第四条 本细则的各种假期天数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形外,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如当年未休则不累积至下年度。第五条 各类假期(一)公休假本行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周 5 天

2、工作制,周六、周日属公休假日。经申报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和其它特殊岗位(如电脑机房、柜员、驾驶等岗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40 小时)。(二)法定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属法定休假日,按照国家年节纪念日相关规定执行。(三)探亲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分行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地居住,且配偶与父母居住地不在本省范围内,或公休假日内不可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交通工具以火车为准),或没有直达火车距工作地点超过 300 公里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1探望配偶假

3、已婚(不包括离异或丧偶)员工,每年可享有 30 天探望配偶假。2探望父母假未婚(包括离异、丧偶)员工,每年可享有 20 天探望父母假;已婚(不包括离异或丧偶)员工,每四年可享有 20 天探望父母假。3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探亲假。已休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1)当年病假累计 30 天以上者;(2)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者;(3)当年产假累计 30 天以上者。(四)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行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指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的初婚)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员工,按政府法律规定可享受婚假 15 天(含法定婚假

4、 3 天)。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五)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休 3 天丧假;员工其他亲属去世,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另行请 1至3 天假。(六)产假及护理假1女员工产假为 90 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 90 天产假内。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可享受产假 120 天(含法定产假 9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2女员工计划生育内怀孕流产的,妊娠不足 3 个月者,产假为 30 天(以上根据县级以

5、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妊娠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者,产假为 42 天。3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4男员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可享受护理假 7 天(含公休日),符合晚育年龄的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含公休日)。5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报综合管理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6计划外生育人员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假待遇,休假作为病假处理。7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七)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6、。超过规定时间部分,按照事假处理。哺乳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与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八)病假1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以及女员工计划生育外流产及非婚生流产,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连续住院 10 天以上的报分行综合管理部备案;凡发现病假证明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最多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见下表),病休时间包括公休和法定节日: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周期10 年以下5 年以下3 个月6 个月5 年(含)以上6 个月12 个月10 年(含)以上5 年以下

7、6 个月12 个月5 年(含)- 10 年9 个月15 个月10 年(含)- 15 年12 个月18 个月15 年(含)- 20 年18 个月24 个月20 年(含)以上24 个月30 个月(九)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当月事假已达 3 天的该月度不再准事假。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 22 天者,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十)年休假在分行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在统筹安排好工作前提下,可休年休假。年休假天数: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休假

8、期间遇节假日休假天数可以顺延。2年休假期间员工享有全额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备。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已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1)当年病假累计 30 天以上者;(2)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者;(3)当年旷工累计 2 天以上者;(4)脱产学习享受寒暑假者;(5)当年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的追究,或待岗半年以上者。对有其它违纪、违规处分,休假资格难以界定的,需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审定。(十一)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凭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在规定时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由本人申请,经行领导批准

9、,可休工伤假。第三章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第六条 考勤是准确反映员工出缺勤与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是提高员工出勤率,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一)员工考勤必须严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假期和本行出勤考核的规定执行。(二)分行各部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及管理,如实记载。(三)严格请假制度。员工休各类假期事前应逐级办理请假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如遇有疾病等特殊情况时,可委托他人请假。(四)对无故不请假者,按有关规定作旷工处理。(五)各部室考勤管理人员应于次月的第1个工作日,将本月的请假审批手续、考勤汇总表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交分行综合管理部,妥善保管,以备查核。(六)综合管

10、理部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加班员工应对自己应聘申报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及相关技术技能有充分的了解,因本人素质、经验、技术技能不能完全达到岗位履职要求而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不应视为加班。(一)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员工加班或延长工时;确须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月度内加班工时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事前经部门领导和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报备综合管理部,可安排人员加班: 1 按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必须在法定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办理业务的;2 由于抗御自然灾害或支持参与公益事业,统一组织加班的。第八条 请假手续

11、请假须于事前填写“江苏银行泰州分行员工请假单”,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请假需安排好本岗位工作,并指定工作交接人。第九条 审批程序1分行各部室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主持工作)请假由行长审批。2各部室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假由分管行长审批。3其他人员请假不超过 3 天的,由所在部室总经理(含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审批;员工请假超过 3 天的须报分管行领导审批。4休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员工均应向请假审批人销假,请销假表应报备综合管理部。5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审批手续不全者,按旷工处理。第四章 非正常出勤人员薪资管理第十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薪资管理按分行薪酬管理

12、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对照相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认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及本行薪酬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二条 员工经批准请事假,薪资管理按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员工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并报备综合管理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本行薪酬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第十四条 未正常出勤人员的基本工资发放管理1婚假、丧假、公休假、产假晚育奖励的 30 天不扣发基本工资。2病、事假当月在5天内,按基本工资/21.75 假期天数扣发,超过5天扣发半个月基本工资。3产假( 90 天,含难产增加假

13、期)、探亲假,当月超过1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4迟到早退(包括上班时间私自外出)不满半小时的扣发奖金 50 元/次,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天计扣,或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5旷工半天的扣除半月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一个月基本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5 天,或是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15 天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单位可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出(缺)勤记录应作为员工工资考核发放依据之一。7凡在劳动合同期内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本人单方面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再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当月起按规定停止其岗位津贴、奖金的发放且终止所有考核。第十五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等原因被停职的,视情况按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仅享受基本福利不发放岗位津贴、奖金等其它非基本工资收入。属旷工的按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分行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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