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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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范本)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莆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资金来源: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 (全过程代理,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

2、 (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方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施工许可证、消防、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三方面的代理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工程无法接时交付使用,代建管理时间顺延。代建工期: 质量保修期:按照

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按财政结算审核金额): %;依据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直接委托方式的,关于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确定的批准文件6、中标通知书(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9、上级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10、项目代建委托书11、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3、相关会议纪要及材料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

4、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 肆 份。委托单位:(签章) 代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主管部门:(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

5、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单位”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单位”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经理部”是指出代建单位逐渐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经理”是指出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委托单位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

6、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7、)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单位权利第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工程等要求进行认定,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代建单位不得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代建单位权利第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

8、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5、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6、委托人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权要求委托单位增加本合同约定之外工作的相关费用。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二

9、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按管理权限对园林绿化项目行使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开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移交、结算等决策权,负有组织、控制、协调等责任。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委托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园林绿化项目实施的建议和计划的申报及调整,有权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制园林绿化项目专业规划、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负责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施工问题的决策。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落实园林绿化项目开工许可和项目建设的资金。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审定园林绿化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大纲。第十八条 负责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国土部门

10、报建协调工作。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移交接工作。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试运行和移交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单位义务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根

11、据委托单位的委托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负责编制园林绿化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大纲。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组织代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应对相关文件负责初审,初审后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在园林绿化项目准备和实施阶段,按照代建合同为项目业主具体组织报建、征地拆迁、代理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竣工验收、设施及工程管理档案移交、工程结算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代表项目业主对园林绿化项目负责投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技术、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提交项

12、目总结报告。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委派专人介入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和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论证等相关前期工作。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复杂工程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负责直接委托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行政性管理业务,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其他咨询类或专业性配套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实施单位报项目业主备案。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

13、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度及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实施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负责按规定与咨询、施工、监理、检测、质监、设备购置安装等签订合同文件,并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金计划申请。第三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第四

14、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在签订委托合同书时,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竣工移交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档案移交工作按照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责任委托单位责任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

15、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单位责任第四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全面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

16、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九条 代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十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合同约定移交使用日期前完成移交的,经确认后,委托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款处理,具体扣款在代建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体现。第五十一条 根据代建单位完成投资、安全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和科技进步方面的成绩,项目业主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代建单位予以奖励。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失误,项目业主

17、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代建单位进行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第五十三条 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责任。第五十四条 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

18、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由造成方负责;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约资金奖励: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10%-30%提取,总额不

19、超过200万元);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奖金合理节省额。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单位负责组织移交工作。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1、代建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按期核付项目所需资金。2、代建管理费的拨付由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预付代建管理费并按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费。3、具体支付流程和应附材料按照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1)如出现项目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整

20、改的,且未落实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付款时扣当期应付款的60%,待整改到位后,列入下一期支付。(2)绿化种植工程养护管理及养护扣款按照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在 3 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的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 1、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 的 %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2、按照 文件直接选择代建单位的,不提交履约保函。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项目经理: 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三十六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21、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移交工作按照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的,每日按 元扣款。4、有履约保函担保金的,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无履约保函担保金的,赔偿款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

22、求。第五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解决; 附加协议条款:1、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融资时,委托单位应协助代建单位进行相关融资工作,融资的建设资金发生的利息由委托单位负担。2、代建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与代建项目相关的合同约定外,临时增加的工作,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项目委托单位(全称): 项目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双方就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绿化种植及养护工程、喷泉

23、、喷灌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土建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年;2、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绿化种植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 年;3、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喷泉、喷灌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2 年;4、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其他附属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年;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代建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6、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

24、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7、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8、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约定; 9、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代建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未及时完成委托单位有权每次扣款 元。A、绿化养护:应在48小时内完成养护工作;B、景观工程:应在3日内完成维修工作;C、水电工程:应在通知后4小时内完成;D、配套工程:应在通知后7日内完成修复;E、发生紧急事件的的,应在通知后立即完成相关修复工作。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1级养护标准;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绿化种植工程的养护标准及考核标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执行。10、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A、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代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委托单位(公章): 代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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