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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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助理员、信息员培训教材第一章气象助理员(信息员)的管理一、气象助理(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生活居住在当地,身体健康;2、熟悉当地农牧业生产状况,地形、地貌等特点;3、热爱气象公益事业,勤于奉献,吃苦耐劳,热心为群众办事;4、认真负责,实事求是;5、准确及时,务求实效。二、气象助理(信息)员的产生气象助理(信息)员的产生,由各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气象服务工作的需要,会同乡(镇)政府提出拟定人员,由各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发给结业证书后,方可聘任。三、气象助理(信息)员的职责乡镇气象助理(信息)员主要是为本区域内的党政领导、农牧民传递气象服务信

2、息,向所属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气象灾情、生产生活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气象局的领导下,开展本区域的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工作。1、负责向当地政府领导和农牧民及时传递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等气象信息,指导农牧民利用气象信息,科学安排生产生活;科学防避突发气象灾害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2、及时调查并报告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灾情。当本区域内发生干旱、暴雨(雪)、冰雹、雷电、霜冻、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冷害、干热风、雪灾、病虫害等灾害后,及时收集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受灾面积以及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并向当地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报告。3、及时了解本区域农牧业生产信息以及

3、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4、根据当地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的部署,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安排与实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与宣传等工作。5、负责所在乡镇气象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本区域内区域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和探测设备的日常维护。6、完成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7、做好各项工作记载,如上报的灾情名称、收到的气象信息等,记载应尽量详细。四、气象助理(信息)员的管理气象助理(信息)员实行双重领导。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和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人员由地方管理,气象部门负责业务考核管理。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助理(信息)员传递气象信息的时效、收集上报的有关信息,按照其质

4、量(及时性、真实性)、数量(应报数量)进行考核,每年向当地政府汇报气象助理(信息)员的工作考核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出色的气象助理(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气象助理(信息)员要服从组织管理,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信息上报、反馈要及时,严禁缺、漏报。五、气象助理(信息)员向气象局报告灾情的方法气象助理(信息)员得到灾情信息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然后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报告当地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党政领导。旗县区气象主管部门上报锡盟气象局和盟应急办。报送时效为:当所属地出现气象灾情后,要在2小时内初报基本情况(灾害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强度、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6小时内上

5、报重要灾情,12-24小时内上报调查后的灾情。灾情收集上报不得超过24小时。六、气象助理(信息)员传递气象信息的方法气象助理(信息)员得到气象信息后(预报、预警、警报),及时将气象信息告知当地政府领导,同时将信息传递到嘎查、村负责人,由嘎查、村负责人向农牧民群众传播,同时开展服务工作。七、气象助理(信息)员获取气象信息的途径气象助理(信息)员获取气象信息的主要途径:电话、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电话12121、传真、政府信息网、电子显示屏等,所有信息均由盟及各旗县区两级气象部门提供。第二章气象基础知识.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天气:指一定区域短时段内的大气状态(如干湿、睛阴、风雨、冷暖等)及其变化的总称

6、。气温:是指空气温度,是表示空气冷热程度的物理量。高温天气是指大于等于35度以上的天气。降水量:是指某一时间内的未经蒸发、渗透、流失的降水,在水平面上积累的深度。夏季指降雨量,冬季指降雪融化后的水量。以毫米为单位,取一位小数。风速、风向:空气运动产生的气流,称为风。风用风向和风速表示。风向:是风的来向;风速:是指单位时间内空气移动的水平距离。气候:是指大气圈-水圈-冰雪圈-岩石圈-生物圈这个综合系统的缓慢变化的状况。天气预报:是指对未来某时段内一地区或部分空域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所作的预测。天气预报按时效可分为:临近预报、短时预报、短期预报、中期预报。临近预报:指未来03小时的天气预报。短时预报

7、:是指未来312小时的天气预报。短期预报:是指时效短于3天的天气预报。中期预报:是指410天的天气预报。天气预报主要内容有各种气象要素(如天气现象、风向、风速、气温等)。天气预警:是指对灾害性或者可能对生命有威胁的天气状况所提供的一种高等级警告信息。气象灾害:大气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被称为气象灾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第16号令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为: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

8、、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十四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识别和使用: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防御指南组成;预警信号识别:按名称、等级、围标颜色进行识别;等级识别:IV级为一般;III级为较重;II级为严重;I级为特别严重。图标颜色识别:蓝色为一般;黄色为较重;橙色为严重;红色为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可以对大自然和人类的生命、生产活动造成严重灾害的天气:一般指干旱、暴雨、寒潮、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害、霜冻、雷暴、雪灾等天气。干旱:干旱是长期无降水或降水显著偏少,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发育而造成损害的气候现象。暴雨:是一种高强度的集中降雨。气象上规定:1小时内雨量大于等

9、于16毫米或24小时内的雨量大于等于50毫米的雨。寒潮:又叫寒流。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度地区侵袭,使得气温在24小时内迅速下降的天气过程。寒潮标准:一般是日平均气温24小时下降8-9.9度,或48小时连续下降12-13.9度,强寒潮标准是日平均气温24小时下降大于等于14度。防御措施:1、当气温发生骤降时,要注意添衣保暖,特别是注意手、脸的保暖;2、关好门窗,固紧室外搭建物;3、外出当心路滑跌倒;4、老弱病人,特别是心血管病人、哮喘病人等对气温变化敏感的人群尽量不要外出;5、注意休息,不要过度疲劳;6、提防煤气中素,尤其是采用煤炉取暖的家庭更要提防。沙尘暴:是由强风将地面大量尘

10、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防御措施:1、在春季沙尘暴高发时期,注意收看天气预报关于沙尘暴的预报信息,在发生沙尘暴时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外出牧群及早归牧,以防牲畜走失;2、在路上遇上沙尘暴,应该首先保护口鼻,戴上口罩或用围巾、衣服等罩住口鼻;如遇强沙尘暴,要立刻藏到地势较低的地方;不要在容易被风吹倒的物品下逗留,路过街上的广告牌和树木时要快速通过,防止砸伤自己:在路边有水渠或深沟的地方要避免被大风吹进去。3、对于保护地栽培设施要加强保护设施的防风。暴风雪灾害:暴风雪又称强白毛风,它是草原牧区的一种危害严重的气象灾害。灾害发生时,常常是风雪迷漫,气温下降,能见度差,使放

11、牧的畜群辩不清方向而顺风奔跑,造成牲畜的丢失和死亡。防御措施:1、及时收听当地的天气预报,遇有暴风雪天气出现时要及时归牧,减少外出或就近活动不可远行。加固牲畜棚圈设施,增强坑风能力。2、在发生暴风雪时,尽量减少人员和牲畜的外出;对于道路要及时清扫或减少车辆上路,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外出时要注意防寒保暖、注意保护眼睛、手、脚、耳朵和口鼻;牲畜棚圈如吹入积雪时应及时清除。3、如果是危房旧房屋,遇暴风雪时应迅速撤出。雪灾:由于地面积雪而使作物遭受机械损伤、受冻而造成的灾害。对于牧区来说雪灾又叫白灾,是因积雪掩埋牧草而造成家畜不能采食。防御措施:1、牧业应当预防为主。在入冬前牧区应当密切注意当地气象部门

12、关于冬季白灾的长期预报,并根据预报做好牲畜过冬饲草料的储备工作,在饲草料不足时要合理安排牲畜出栏,同时搭建临时的牲畜越冬棚圈,为牲畜保暖,以应对冬季的白灾。及时收听当地的天气预报,遇有降雪天气出现要及时归牧。2、房屋顶上的积雪要及时清除,以免发生房屋垮塌。第三章防雷电知识雷电:是发生在积雨云云内、云与地、云与空气之间的击穿放电现象,通常伴有强烈的闪光和隆隆的雷声。目前人类还无法控制和阻止雷电的产生。雷电的形式:有直击雷、侧击雷、球星雷、感觉雷和雷电波五种。容易雷击对象:人在旷野上走或扛着带铁的金属农具,或骑在摩托车上,或恰恰举起高尔夫球杆,或在电线杆、大树下躲雨,人或物体容易成为放电的对象而招

13、来雷击。建筑物的顶端或棱角处,也容易遭受雷击;此外,金属物体和管线都可能成为雷电的最好通路。如何防雷?在野外,特别是在旅途中,要注意收听、收看或上网查看天气预报,雷电天气发生时,应迅速躲入有防雷装置保护的建筑物内,或者很深的山洞里面。专家提醒,汽车内也是躲避雷击的理想地方,一旦汽车被雷击中,它们的金属本身会将闪电电流导入地下。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装置保护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电线杆等高耸、孤立的物体,不宜在铁栅栏、金属晒衣绳、架空金属体以及铁路轨道附近停留。头顶电闪雷鸣时,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避雷场所,应找一块地势低的地方,尽量降低重心和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可蹲下,双脚并拢,手放膝上,身

14、体向前屈,临时躲避,千万不要躺在地上,如能披上雨衣,防雷郊果更好。注意大家不要集中在一起,或者牵着手靠在一起。在空旷场地不要使用有金属尖端的雨伞;不要把铁锹等农具等物品扛要肩上。在野外切勿接打手机;禁止游泳或其他从事水上运动及作业;不宜进行户外球类、攀爬、驾驶等运动;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赶路,打雷时切忌狂奔。在室内,遇有雷雨天气,一定要关好门窗。尽量远离金属门窗、金属幕墙或有电源插座的地方,不要站在阳台上,也不要赤脚站在泥地或水泥地上,最好脚下垫有不导电的物品或坐在木椅子上。更不要靠近、接触任何金属管线,包括水管、暖气管等等。房屋如无防雷装置,在室内最好不要使用家用电器,最好拔掉所有电源线、

15、网线和电话线。机关单位防雷要注意什么?1、机关单位的房屋、设备一定要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必须请当地有资质单位实施。2、对所有防雷装置一定要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及时维修或更换。3、对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安装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并每半年进行一次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4、对一些机房重地必须安装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测。5、对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防雷知识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

16、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

17、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

18、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预防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

19、区域。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

20、虑气象灾害的影响。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

21、害应急演练工作。第十八条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

22、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第二十二条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

23、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

24、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

25、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26、。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

27、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

28、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9、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30、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第三十九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

31、、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第四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第四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

32、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33、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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