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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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钟山联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贵 ,州省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结合我区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 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机关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中心机房管理员、重要物品管理员和营业网点的主任、副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及金库管理员。 二、有关规定 1、凡是在同一网点、部室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满三

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计划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 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 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 信用社分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

3、制休假期间,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代班人员在顶岗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负责审计人员报告。 三、管理责任 1、对不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排轮岗未轮岗,造成员工有抵触情绪不服从安排,并有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案件的,将撤销主任职务。 2、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3、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

4、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钟山联社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 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信用社干部职工实行定期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 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改革和规范用人机制,强化“权、钱、人”的制约与监督,不断完善内控管理,保证干部职工的清正廉洁,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 确保藕鲜乱滴榷】捣梗刂贫景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职工,即在岗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派遣制员工。 第二章 交流的范围、条件与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交流,包括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和

5、联社各部室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在信用社系统的调任、轮换。 第四条 交流的条件: 、基层社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在一个基层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基层社副主任、坐班主任在一个网点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联社党委认为需要交流的干部。 第五条 干部进行异地交流的办法: 、基层社主任按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每年一次民主评议考核,称职者可继续任职或交流;不合格者,就地免职,交流到其他社工作。但在一个基社任职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超过六年者一律进行异地交流。 、基层社副主任、坐班主任在一个网点满五年,经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交流到其他网点继续履行岗位职责;不合格者,调换岗位或交流

6、到其他社工作。 、联社机关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的交流原则上参照上述两款执行。特殊情况下,业务专业性较强的除外。 第三章 员工的岗位轮换 第六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外,凡属钟山区农村信用社的在岗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派遣制员工都必须定期实行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 第七条员工必须进行岗位轮换的条件: 、内勤人员(会计员、出纳员、复核员、管库员、交换员、联行员、储蓄柜员、会计及信贷档案管理员)在同一网点或柜组最长时间为三年;外勤人员(信贷员)在同一网点或分管片区(信贷管户片区)最长时间为三年。 、联社机关各部室人员原则上执行上述(前款)岗位轮换条件。特殊情况,业务专业性强的除外。 、联社认为需要

7、岗位轮换的员工。 第八条 员工必须进行异地交流的条件: 、内勤人员(会计员、出纳员、复核员、管库员、交换员、联行员、储蓄柜员、会计及信贷档案管理员)在同一网点最长时间为六年。 、外勤人员(信贷员)在同一网点最长时间为六年。 3.联社机关各部室人员原则上执行上述(前款)岗位轮换条件。特殊情况,业务专业性强的除外。 4、联社党委认为需要异地交流的员工 第九条 员工异地交流的办法: 异地交流的员工,不需要写书面申请,由联社党委根据各社的实际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条 凡属参加信用社工作一直在城区的,在城区以外信用社工作未满三年以上现已调回城区工作的,达到异地交流时间(六年以上)者,必须

8、交流到城区以外(大湾、汪家寨、大河、老鹰山信用社一次以上。 第五章 交流和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异地交流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经联社党委研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异地交流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确定交流的干部一般应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干部,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者,要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待岗或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异地交流(社与社之间的调动)由联社党委员会讨论实施。联社人事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准每个员工在一个社的工作年限,为联社

9、党委会讨论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同一网点内员工岗位轮换,由网点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会讨论实施,联社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不服从异地交流和岗位轮换的员工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待岗或停发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钟山区联社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防范内部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是指根据内控制度建设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安排辖内农村信用社某个或几个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接受联

10、社监审部门审计的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性休假的对象, 出纳 是辖内农村信用社从事会计、 (含管库员)、信贷、财务等岗位的人员。第二章 休假的程序第四条 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确定由监审部门提出,报经联社主任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发出强制性休假通知书,并立即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业务交接手续。第五条 在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时,必须经强制性休假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指定的监审工作人员共同监交。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休假人员的岗位业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指定有关人员代理,确因人员紧张本单位或部门无人代理的,由人事部门抽调有关人员顶岗。第六条 执行强制性

11、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社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需经监审部门批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通知。第七条 审计结束后,由监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通知强制性休假人员回社办理销假手续。第三章 休假人员义务第八条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第九条 员工在被要求强制性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第十条 员工在强制性休假期间未经监审部门许可,一般情况下不许回社上班,亦不得外出旅行,确保与社内联系不中断。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 员工强制性休假期间,由监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审计。第十二条 对强制性休假

12、人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二)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三)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四)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情况;(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工作事项。第十三条 对强制性休假人员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及从事岗位的职责,确认强制性休假人员应负的责任。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进行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性休假人员

13、的审计后,要向休假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通报审计情况,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审计结果向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通报。第十六条 在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审计小组应立即向联社主任汇报并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单位、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性休假或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性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三)员工在强制性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社内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社内正常联系的;(四)除指定的监审人

14、员外,擅自开拆强制性休假人员钱账封条的;(五)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不坚持实事求是、 根据 客观公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沭阳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纪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强制性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天,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强制性休假时间不抵销正常工休假时间。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修订。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2007-05-06 22:22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管理,严肃劳动纪

15、律,规范员工行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信用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一、依照国家规定,员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二、除工伤假外,凡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销假者,视同霸王假作旷工论处。三、审批程序及权限(一)基层社副主任、员工1、请假 1 至 3 天的,由基层社主任批准;2、请假 4 至 10 天的,由基层社主任同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3、请假 10 天以上的,由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基层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1、请

16、休假-律报经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2、联社工作人员休假 1-5 天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3、联社工作人员休假 6 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三)联社主任、副主任请假 3 天以上的报银监局监管分局合作科批准。摹残庞蒙缭惫蚴隆虿枨胄菁俣肟鞲谖坏模枋孪忍钚础叮嘏逍庞蒙缭惫胄菁偕昵氡怼芬皇搅搅旧缁虮静棵帕斓记鹨饧瓷笈夼己螅娇尚菁佟缬鎏厥馇榭觯救死床患鞍炖砬胄菁偕笈中模上鹊缁盎蛭兴讼蛄斓记胧就猓潞蟀凑展娑拱烨胄菁偈中濉倨诠娑唬菁偃展夜娑拿咳展?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二)法定节假日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

17、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共计 10.5 天为法定节假日,(三)公休假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 7 天;。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10 天;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 14 天;假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数可顺延。(四)生育假女员工因生育需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生育假:1、产假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假 15 天;2、晚育假 14 天;3、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假期 20 天;

18、4、属于难产的,增加假期 15 天;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假期 15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5 天;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 30 天。7、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 7 天;孕期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 10 天。休假期间,不享工效工资待遇。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限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婚假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给予婚假三天;2、员工双方符合晚

19、婚条件的(男年满 25 岁、女年满 23 岁),给予晚婚假十二天;3、如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六)丧假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给予丧假六天;2、如到外地赴丧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七)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学校员工),与父母、配偶以及抚养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若因工作需要两年给假一次的,给予假期 45 天;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

20、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15 天;现役军人家属给予假期30 天;另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4、员工申请去港澳探亲的,从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5、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的,从取得护照鉴定之日起,给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三个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市范围内(含各县之间),不得享受探亲假。(八)事假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 经批准可准予申请短期的事假,但对事假进行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最多不准超过 10 天。(九)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时,按规定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工伤假。(十)病假员工因病伤休养,可以凭医务部门开具的

21、诊断病休证明申请病假。六、假期计算员工请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含半日)累加计算。提前上班的,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计算假期。七、假期工资计算(一)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1、探亲假;2、婚假;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4、丧假;5、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间,30 天以内的全额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189 天的停发岗位工资、误餐费、综合津贴等补助,90 天以上的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 5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 60;2、连续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7

22、0;3、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80;4、连续工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90;5、连续工龄满 20 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100;以上工资待遇按病假实际天数扣除(以每月 20.92 天)计算。(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外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外工资,标准为:1、连续工龄满不 5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50;2、连续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55;3、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60;4、连续工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为本人现

23、行标准工资的 65;5、连续工龄满 20 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 70;(四)凡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天数扣除其本人当月相应的工资总额收入,即每天工资基数当月工资总额20.92 天计算。八、对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达 15 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从旷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30 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由基层信用社报县联社审核批准,并报银监会监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门备案。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信用社内外往来账务核对操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

24、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账务核对按核对对象分内部账务核对和内外账务核对,按核对方式分为计算机对账和人工对账,按对账时间分为每日对账、定期对账、随时对账。第三条 账务核对坚持不返回原岗位操作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分社应坚持提供上门核对服务,对业务发生频繁、往来账务金额较大的账户要提高对账的频率。第二章 每日核对第四条 各分社(部)每日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报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第五条 每日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第六条 每日现金收付登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

25、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分账余额核对相符。第七条 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第八条 各分社(部)每日应按科目加计借、贷方发生额与微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第三章 定期核对第九条 各分社(部)应每月核对各储蓄科目分户账(卡)余额是否与该科目总账余额相符。第十条 信贷部门的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第十一条 信用社及各分社的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第十二条 各分社(部)应每月未打印“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单位对账完毕

26、后,签单交回。各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第十三条 营业部必须每月打印出各分社的社内往来对账单未达清单并交于分社进行对账。各分社收到对账单 5 日内,由专职会计负责完成逐笔核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并及时填制未达表、对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交回营业部,分社负责人对本分社对账情况必须进行检查监督并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营业部必须每月主动到开户行进行对账, 由专职会计负责完成逐笔核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并及时填制未达表及对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回开户行,营业部负责人负责对存放款项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签字确认。 主办会计至少按季对信用社在上级联社、人民银

27、行、同业机构开立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同时主办会计可按规定随时通过电话核对上述账务。第十五条 各分社(部)应每月未打印“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单位对账完毕后,会计人员应主动向开户单位索取对账单回单联。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第十六条 各分社所有账务每月必须同事后监督进行对账,对事后监督通过计算机进行对账。第十七条 表外科目坚持每月与表内相关科目、实物、登记簿进行核对。第四章 不定期核对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按第十三条办理对账。第十九条 贷款账户应按季或年填制“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由信贷人员组织实施,限期收回。第二十条 联行往来的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往来制度规定办理。主办会计按月检查和随时抽查。第二十一条 储蓄账务坚持办理业务时账折见面、换人复核进行对账。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 XX 农村信用社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 0000 年 0 月 0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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