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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有关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工作。2、公共场所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3、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4、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不合格者待岗一周,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存档,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