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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保代培训资料(1-6期整理版)IPO审核有关问题1一、申报及审核情况1二、保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2三、IPO审核若干问题3IPO财务相关问题16一、重组及合并16二、申请延期的种种情况17三、评估与验资17四、军工企业豁免披露18五、关于IPO公司中外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18六、其他问题18七、具体案例及关注问题18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24一、独立性问题24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25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26四、股权清晰问题26五、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27六、税收问题28七、红筹架构问题28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29九、信息披露豁免30十、股份
2、代持问题30十一、无形资产问题31十二、出资不到位的处置31十三、环保问题31十四、募集资金问题31十五、持续盈利能力问题32十六、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32十七、其他32创业板IPO财务审核33一、审核原则33二、审核目的33三、审核依据33四、审核对象(11项)34五、IPO条件的审核34六、财务分析37七、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43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业绩)连续计算问题43九、关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43十、关于发行人成长性与自主创新能力的问题43十一、关于发行人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的问题44十二、其他问题44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3、45一、目前境内再融资规则框架45二、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46三、股权再融资审核关注之要点47四、公司债券审核关注之要点48五、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49六、其他问题51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53一、再融资相关财务会计规定解读53二、再融资财务审核的关注重点和主要问题66三、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及相关建议69股发行体制改革70强化持续督导责任 发挥保荐机构作用73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80证监会审核政策关注要点(第六期理念关注)86IPO审核有关问题-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一、 申报及审核情况(一) 在审企业情况1. 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
4、,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2. 证监会2009年审核123家,否决13家,撤回78家,其中大部分转到创业板;截至2010年4月,证监会2010年通过81家,否决15家,否决家数已经超过09年全年。(二) 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基本要求1. 重大变化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保荐人对于企业的持续跟踪和持续尽职调查是很重要也是很必要的;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1) 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披露投资进展情况;(2) 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3. 股权变动问题(1) 审核过程中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2)
5、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要增加一期数据;(3) 引进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司法裁定、继承等合法理由引起的股权变动可以认可;股权变动应事先申报,同意后可以处理,但是银行例外,如光大银行、杭州银行】。4. 利润分配问题(1) 在审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的,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2) 分配股票股利的,追加实施完毕后的最后一期审计;(3) 利润分配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保持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 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
6、务状况、生产经营等的影响;(5) 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IPO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及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占当期可分配利润的比例。5. 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1) 在审企业较多,审核周期较长,在审期间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发生重大事项的,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2) 特别是通过发审会审核至发行核准期间,尽职调查要到位:专利、商标、诉讼、仲裁、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的变化等。6. 在审企业的撤回(1) 撤回原因:业绩变化、股权变化、同业竞争、不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外部政
7、策环境变化;撤回需要详细说明具体原因;(2)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3) 在市场大幅变动情况下,对保荐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项要严、尽职调查要充分、及时研究行业和市场等变化情况。(4) 对于撤回后又重新递交申请材料的,原则上证监会是允许的,但是: 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说明原因; 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 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三) 其他要求1. 招股说明书验证稿,每一处都要核查,验证每一句话;2. 保荐人与律师和会计师责任边界划分,全面复核会计师、律师文
8、件是保荐人的责任,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3. 对于一些拿不准的问题,最好口头或书面同监管机构先行沟通,避免浪费宝贵的审核资源,要求及时沟通,主动报告,对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主动撤回。二、 保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申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1.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发生变化;2. 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存在明显缺陷;3. 董事、高管最近3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明显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4. 最近3年资产结构、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二)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核查不到位,信息披露存在瑕疵如商标、专利的核查不到位,重大诉讼的调查;招股书的验证稿,要核实招股书
9、中的每一句话。(三) 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明显不当问题(四) 材料制作粗糙、不认真。申请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错误较多(五) 不及时、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化、专利变化、诉讼、市场重大变化等(六) 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不及时撤回三、 IPO审核若干问题(一) 关于核准制1. 境内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新兴加转轨、市场约束等约束机制不健全、诚信意识缺失2. 核准制的目标: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3. 核准制的理念: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强制性信息披露、发行部合规性审核、发审委的独立专业判断4. 核准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券商在享受推荐企业的权利的同时承担选择优质
10、企业的责任(二) 发行部审核与发审委审核1. 发行部与发审委是密不可分的审核环节,审核重点各有侧重2. 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即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经营业绩的真实性3. 发审委审核以委员的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4. 2010年发审委审核基本情况5. 发审委否决的主要原因:独立性存在缺陷、持续盈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的依赖、业务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不公允关联交易等等(三) 影响审核进程的原因1. 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包括省级发改
11、委、各司局的意见等),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2. 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地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3. 重污染行业,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4. 材料质量粗糙,不符合准则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应重点把握发行人的合规情况,不要急于提出发行申请,不要急于排队。(四) 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1. 如果公司处于优化治理角度导致的高管变化,证监会是认可的;2. 属于发行条件,没有量化指标。证监会关注的董事和高管的整体变化,以及董事、高管变化对发行人影响的程度;3. 个案分析:变动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系
12、、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某董事长同时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若离职则被认为是发生了重要变动;4. 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优化:从一人公司发展而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五) 突击入股1. 要强调合理性;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新股东进来的原因?与原股东是什么样的关系?尽调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突击入股问题。如果被举报,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2. 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3. 对于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建议延长锁定期,信息披露更多。(六) 锁定期的问题1. 证监会增加的新内部规定:登招股说明书前1年入股的,锁定36个月(从工
13、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2. 突击入股的,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锁定,如锁定36个月;3. 原则上同一时间、同一价格入股的,锁定条件是一致的。(七) 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1. 公司法、首发办法等规定,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2. 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一定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3. 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关注: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4. 股东义务与董事、高管的义务:民营企业由于股东基本上为董事和高管,因此比较明显,明确创业人在履行职责时是什么身份,代表股东、高管、董事还是其他?两边都要遵守
14、,证监会将查询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查询其他部门档案。5. 董监高之前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过职的,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收到过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八) 股东超过200问题1. 2006年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2. 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特别提示,对于股东超过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个情形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前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
15、障碍。3. 按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4. 委托和信托等方式持股:原则上不允许,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超过200人;5. 以公司或其他组织方式规避200人相关规定的,应合并计算;6.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上市而进行清理,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7. 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
16、运作实质判断;8.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于200的,进行核查但不构成障碍;9. 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提倡以后上三板市场,不支持进行清理;即使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最好等等再报,怕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九) 独立性问题1. 整体上市与主业突出对于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是否分不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
17、,要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应要求整体上市。2.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的三个层面:情形改正、制度安排、消除隐患;3. 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只要在使用权上有合理安排,都可以接受,但对方应该为无关联第三方;如果是关联方的许可则很难被接受;不允许挂在个人名下。【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4. 形式与实质上都要独立5. 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案例: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处理方法转让给非关联方:不可取,应该由发行人来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
18、非关联方的情况是审核重点。主要关注:(1) 原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后,要详细说明业务影响、持续往来;(2) 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3) 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4)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一般情况下较难获得认可,除非有相当合理的解释;(5) 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十) 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问题1. 原则上要求整合:公司简化内部管
19、理的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及新老划断之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已上市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2. 例外情形: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1年下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占不超过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弟弟,允许公司可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
20、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3. 整合方式:1)整体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2)将集团资产整体注入下属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通过将核心资产注入沪东重机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3)以现金要约收购的方式将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这种方式整合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下属A股公司。(十一)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1. 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2. 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21、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3. 处罚机关: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由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4.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5. 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律判定裁定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6. 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
22、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的,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证监会认为,保荐代表人还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案例:如海关对发行人处罚超过1000万元,即使处罚机构出具文件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保荐人仍需要具体分析;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8. 需关注高管违法了证券相关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期外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9. 其他严重损害投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十二) 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1. 属于重点关注问题。2. 有关增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履行内部决策和
23、外部程序、是否订立合同、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或者信托持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老股东、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等。3. 涉及国有股权的,是否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进场、评估、招拍挂,程序是否有瑕疵:要省级人民政府出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中要发表明确意见【确认文件中明确哪里有瑕疵】,对瑕疵不予追求,同时要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4. 集体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若程序缺失,或外部证据无法证明该过程的合法性,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确认文件
24、。5. 涉及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或者职工持股会会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6.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7. 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所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须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8. 定募公司不能以托管文件作核查边界,追查到登记人和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找到90%以上的股东。9. 股份锁定:根据上市
25、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定3年,同时我们要求,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锁定。10. 审核中对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十三) 环保问题1.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保相关信息: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3年环保投资和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曾经发生的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处罚情况。2.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包
26、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不能简单以环保部门文件为依据。3. 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问题的文件,对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4. 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5. 保荐代表人除了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环保核查外,还要关注核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十四) 土地问题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作价入股、出让、租赁、转让、划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7、2. 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等,也是核查依据。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4.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程序、土地使用权征收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及
28、土地闲置费缴纳;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5. 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6. 募投用于房地产项目,需要取得四证。7. 募投用于非房地产项目时,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1)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
29、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3)以租赁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房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4)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8.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土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租金)的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9. 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即使发行人只有部分业务涉及房地产的,也要按照房地产行业处理,征求国土部意见。10. 有的企业有房地产业务,但募投资金不投入房地产项目:如果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只要涉及房地产业
30、务的企业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标准审核,因此建议保荐机构一定要在此宏观调控严厉背景下,切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五) 跨市场上市1. 先A后H要点:(1) 审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2) 发行比例:A股发行比例满足法定最低要求(10%或25%);(3) 定价:H股价格不低于A股价格,H股定价原则在A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4) 发起设立方式:H股可独家发起设立,先A后H股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设立的规定;(5) 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要求披露,如募集自己使用等;(6) 协调机制:与香港交易所有审核协调机制。2. H股公司发行A股的要点:(1) 按照A股I
31、PO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也按首发的标准进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必须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可合并H股公众股比例;信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2) 股份面值:关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绝大部分为1元,随着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日渐成熟,2007年开始已允许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紫金矿业)。(3) 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4) 回归A股的必要性要说清楚。(十六)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1.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具体情况2.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
32、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3. 审核中重点关注上述问题,必要时提请发审委关注(十七)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1.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时股东人数计算问题:一般作为一个人,如果可以规避200人规定则不被认可。2. 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3. 合伙企业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比较灵活,保代需要关注的是:合伙企业的真
33、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5.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十八) 文化企业上市问题1. 文化企业上市基本情况最近两年比较热,国家有关政策也比较支持,涉及的业务也比较多,上市的方式也比较多。募集资金用作什么要讲清楚,出版社上市募投的安排就比较难办,因为做出版的一般没有其他太多资金需求(而发行的企业可以用作建书城什么的),因此募投
34、的合理性一定要做出合理的安排。文化企业对于怎么打破地域限制也要予以关注,涉及教材的发行管理有一些新的政策变化要说清楚。总的来说对于文化企业上市比较支持,但是该有的风险都要讲清楚,提示到位。到目前为止,有7家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在A股市场上市:歌华有线、东方明珠、中视传媒、电广传媒、粤传媒、辽宁出版、天威视讯。该等公司通过股票市场筹资总额为126亿元。其中IPO筹资39亿元,再融资87亿元。有4家企业以买壳方式上市:博瑞传播、赛迪传媒、广电网络、上海新华传媒。2. 文化企业上市应注意的问题: 独立性问题要重点关注,借壳上市的如存在独立性问题则影响其再融资,独立性既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35、求,也要符合我们上市的要求。 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避免对大股东有严重的依赖。 业务发展空间、政策变化的影响。3. 拟上市文化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改制时间不够3年(尤其是事转企改制还经常存在缺陷和瑕疵); 独立性存在缺陷。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仍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往往负担重,甚至存在较大亏损,独立生存能力较差; 经营的区域性,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文化类企业原来都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时间不长,往往资产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
36、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待提高。4. 关于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建议 支持文化企业改制重组; 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的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及政策措施。有的文蛤企业可先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 文化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运作,按现有政策,还难以做到大量的文化类企业报国务院豁免其发行上市条件。要求文化企业改制运行满3年后再上市,也有利于宣传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 支持拟上市文化类企业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跨区域收购兼并,加强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九)
37、军工企业或涉军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1. 相关规定:(1)“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涉密的或者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申请豁免;(2)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局出局的证明,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出豁免申请。2. 基本原则: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3. 保荐机构应对信息披露豁免的依据、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以及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出具意见。4. 由于涉军企业的特殊性,保荐人、审核部门甚至发行人对于涉密的情况都不一定完全清楚,因此最好
38、找相关主管部门对招股说明书涉密部分出具确认文件,以确认披露的内容是可以披露的。在做IPO时候就考虑以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与上市以上的信息披露能具有持续性。5. 只要能找到依据,证监会还是会予以豁免的,依据除了自己寻找之外,最好找主管部门对需豁免部分、可以披露部分出具确认文件。不能对投资者做投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对于要求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较多,或者重要的信息不能披露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证监会不判断需要豁免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但主要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基本要求的不能上市。(二十) 其他具体问题1. 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历史上出资不规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39、:1)出资不规范是历史问题,如对现在无重大不利影响,原则应不影响发行上市;2)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式一致的。2. 社保、公积金问题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本着历史问题历史看的原则,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就可以(例如:申报期如果追缴社保、公积金,则发行人不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未来的要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进行规范。但有个文件,表述为: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的不能发行上市。3.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和投资规范问题这个主要是跟国有企业有关的,如果涉及到这方面
40、问题的话,一定要找国资委的相关文件;包括是不是已经规范,规范的方式是不是符合国资委的要求,这些都要重点关注。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时的代持问题保证认定要有客观性、严肃性,认定原则上看股权,看股权持股比例高低,有的历史上可能有代持,如果没有客观依据,一般不会接受(如声明、代持协议)【原因在于代持协议容易签署,造假容易】,如果代持行为确实有客观依据(如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当时的工商备案等)还是有可能接受的,尽职调查时一定要关注代持是否真实、合法、代持的理由(如有可能是当时身份不符合股东条件),代持情况要慎重。国有企业代持安排被认可条件:1)国资批准,工商局做了代持登记;2)了解什么原因代持
41、,是否身份限制。5.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三年重大违法不能上市,有的个人股东在刑罚期内,也不能上市。6. 红筹架构、返程投资问题本着提高透明度、简化公司架构的要求,红筹架构原则上要求清理。有的还保留外资身份有一部股份在外面,但是按照现在的要求至少控制权是要求回来,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看来曾经思考的实际控制人在香港设立公司然后BVI将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通过“外转外”解决红筹问题的思路是行不通的。】7. 历史股权转让存在瑕疵问题8. 突击入股9. 国有股划转问题10. 资产业务等涉及已上市公司问题只要与上市公司有关系的企业,在上市的时候,重点核查他与上市公司的各种交易、信息的披
42、露、人员的任职、决策的时候有没有做必要的回避、是不是履行其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存不存在纠纷与争议等等都要进行认真的核查,只要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都要进行详细的核查,在立立电子案例出来以后,市场反映非常大,这个问题尤其要重点关注。11.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方改制方案是不是独立完整的,这个应该重点关注。不管非关联化是不是假的,非关联化后交易情况还是要核查清楚,对关联交易的核查是非常严的,非关联化核查原则上与关联交易时一样的。【重点是价格公允性的核查,正常情况下不要做这种非关联化安排,尤其不要给发行人出这种主意。】12. 募集资金披露问题-超募在概览里能不列表就不要列表披露非常详细。
43、在信息披露里不要让别人感觉超募的现象太严重。在做招股书的时候可以做适当的调整、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也就是说,在募集资金部分的披露越淡化募集资金金额的披露会里是越喜欢的,并且强调不要再概览里以表格的方式披露,表格本来是为了披露的更加清晰,会里现在觉得有些扎眼了。】13. 特殊行业的发行上市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现在有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如担保、典当、咨询、拍卖行等),大家在做推荐的时候要慎重,要从市场能否接受、投资者能否理解、监管是否成熟等各方面判断,现在是否适合上市,我感觉现在有些行业现在上市就不太适合。做特殊行业的时候,不能简单用现在的首发办法的条件要求来衡量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有些行业境外
44、有上市,境外可以上市不一定境内就行,因为市场成熟程度等各方面不一样;如殡葬行业在国外上市就很多,在国内目前是垄断的行业、公益色彩特别浓、对行业高消费高价格的情况公众反映就很大、从社会接受来说也有特殊性。因此,对于特殊行业推荐一定要谨慎。比如银行,按照现在三年3000万的要求,很多银行都符合这个条件,但是要根据行业的特点,衡量其抗风险的能力,衡量什么样的规模适合来上市。大家关注到,创业板发了一个指引,中小板包容性肯定比创业板强,但也不是什么行业什么企业都会接纳,我们也在考虑出一个相应的指引,现在大家在推荐企业的时候也要有所选择,如果拿不准,也可以先跟我们进行沟通;要考虑市场的接受能力。14. 行
45、业和市场数据问题核心是全部招股书引用的数据一定要权威来源,如果确认为新行业,无相关数据,不要勉为其难。 IPO财务相关问题-证监会发行部二处一、 重组及合并(一) X号适用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1. 起草背景:法规:最近3年业务不变;现实:行业整合与控制产能;2. 整合分类:业务相关,鼓励,但要量力而行;业务不相关,原则不禁止,初衷是担心捆绑上市。(二) 非同一控制下重组合并1. 三个测试指标:重组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重组前一年的收入总额、重组前一年的利润总额。(重组比例与运行要求相较于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很多)业务相关
46、: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1) 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三个指标任一个超过100%,运营36个月以上;三个指标在50%-100%之间,运营24个月;三个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1个会计年度; (2) 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50%,运营36个月;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24个月; (3) 非同一控制不论业务是否相关:低于20%不要求。【时间起始计算点,具有一定灵活性,一是参考会计准则解释,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最严格的标准是所有程序及权属办理等都完成,如企业和保荐机构能举证也可接受。】(三)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1. 如果是收购股
47、权,3年3张报表都并进来。2. 收购资产,如果构成业务,仍然要把经营业绩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如果涉及资产出售的报表剥离的,应符合配比原则,纳入到申报报表范围(参照证监会以往颁布的剥离报表指引)。3. 如果仅仅是相关人员团队转移到上市主体(例如:上市主体把集团的销售团队全部吸纳进来),不符合收购业务的定义,但是也要将纳入人员团队对上市主体的影响编制备考报表,将业绩情况披露给投资者。(四) 具体方式-收购被重组方股权、购买资产1. 整合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重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1) 拟发行主体收购被重组方股权(2) 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2. 计算口径(1) 体现从严原则: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 额不扣除;(2)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