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非煤矿山安全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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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乡非煤矿山安全培训资料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

2、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

3、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4、,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

5、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

6、、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7、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8、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9、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10、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11、险费。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2、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13、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

14、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

15、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

16、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

17、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

18、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一、井下冒顶片帮处理法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二者经常同时发生。 井下冒顶片帮注意事项: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采矿方法和采场布景。天井、漏斗等

19、应布置在矿床的下盘,避免破坏上盘,造成片帮。开采时,要严格按采掘顺序,自上而下,由远而近,有计划的回采,尽量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加快采矿速度,缩短回采周期。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作业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加强采场顶板观察、检查,加强顶板分级管理。发现岩石松软时,应及时支护,尽量避免在空顶下作业。采场和附近作业点放炮后,应仔细地检查采场顶帮的岩石和支护。检查时人要站在安全的地方,由外向里用尖头长钎子或带矛头的长竹竿撬动松动的是岩石。监察处理完毕后,再通知其他人员进入采场作业。 采面冒顶片帮时遇险自救措施:1、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2

20、、遇险时要选择顶板较完整的区域下方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3、遇险后立即发出呼救信号。4、遇险人员要积极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 二、不可忽视的机械通风 矿井机械通风是利用矿井通风机的动力作用,使进、出风井井口空气产生压力差而促使空气流动的通风方法。矿井通风系统包括向井下作业地点提供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动力、通风网络和通风控制设备。机械通风工作要点:一、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二、已建立了机械通风系统的矿井,应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和做好风量分配,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

21、、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三、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局部通风,确保各作业面风质风量符合规程规定。三、矿山如何安全爆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是矿井开采生产工艺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矿山爆破危险性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爆破伤害的主要原因:炸药性质和爆破器材不合格;装药、起爆工艺不合格或违章操作;爆破器材库设计不合理,违章发放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能够引起爆炸的引爆源;爆破器材管理不严、不善,违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以包代管和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松懈等。非煤矿山爆破安全注意事项:保持爆破安全距离。爆炸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指定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主要包括爆破

22、地震的安全距离、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个别碎石飞散的安全距离、破有害气体扩散安全距离等。精心设计。在设计之前必须做到情况明确;设计时要确定最大允许药量,然后合理选取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的延发时间,作出切实可行的爆破方案;制定爆破事故预防措施;对设计文件要严肃审核把关。精心施工。各级人员持证上岗,组成严格的管理体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制定各种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关键技术操作细则;按规程要求做好爆破器材检验;确保装药、堵塞、连线三个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好爆后安全检查和处理。四、井下中毒与窒息对策对于有害气体中毒人员,应立即将中毒者抬到新鲜风流的巷道或地面,根据中毒情况采取急救措施。一氧化碳中毒

23、:一氧化碳中毒,呼吸浅而急促,失去知觉时面颊及身上有红斑,嘴唇呈桃红色。对中毒伤员可采用人工呼吸或用苏生器输氧。输氧时可渗入5%-7%的二氧化碳,以兴奋呼吸中枢,促进恢复呼吸功能。硫化氢中毒:硫化氢中毒除施行人工呼吸或苏生器输氧外,可将侵以氯水溶液的棉花团、手帕等放入口腔内,氯是硫化氢的良好解毒物。二氧化硫中毒:由于二氧化硫遇水生成硫酸,对呼吸系统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严重时可能灼伤,所以除了施行人工呼吸或苏生器输氧外,应给中毒伤员服牛奶、蜂蜜或用苏打水溶液漱口,以减轻刺激。二氧化氮中毒:二氧化氮中毒最突出的症状是指尖、头发变黄,还有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因为二氧化氮中毒时,会使伤员发生肺浮肿,

24、因而不能采用人工呼吸,若必须用苏生器输氧时,在纯氧中不能掺二氧化碳,避免刺激伤员肺脏。最好是在苏生器供养的情况下,使伤员能进行自主呼吸。二氧化碳及瓦斯窒息:二氧化碳及瓦斯窒息造成假死的伤员,除了进行人工呼吸和苏生器输氧外,还要摩擦其皮肤或使之闻氨水,以促进恢复呼吸。五、如何确保尾矿库安全金属非金属矿物经选矿处理后形成尾矿,围地构成用以贮存尾矿的设施为尾矿库。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存在垮坝、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特大事故,给工农业生产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灾害和损失。尾矿库的管理必须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冶炼废渣形成的废渣库,发电废渣形成的灰渣库,可以参照尾

25、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管理,同时,必须符合环保等有关法律规定。正确选择尾矿库库址的基本原则:1、尽量位于较大居民区、水源地、水产基地及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下游方向。2、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村庄。3、未经技术论证,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部。4、库区回水面积要小,纵深要长,纵坡要缓,可减少排洪系统的规模。5、库区口部要小、腹部要大,可使初期坝工程量小,库容量大。6、尽量避免位于有不良地质现象的地区,以减少处理费用。正确选择尾矿库库址极为重要,设计时要一般选择多个库址,进行技术和经济方面比较后予以确定。第四部分 关注常见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26、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目前发病率比较高和对劳动者健康影响比较大的几种职业危害主要有:尘肺、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硫化氢中毒,正己烷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等。尘肺。程菲是我过最常见的职业病,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发病工龄一般为20年左右,最短可在半年左右发病。病人常见的症状有咳嗽、咯痰、胸痛、气

27、短及肺功能减退。很多患者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或感染、气胸而死亡。目前尚无根治尘肺的治疗药物,只能改善病人的症状,延缓病变进展。根据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现有13种尘肺被定位职业病。在我国受尘肺危害的人群主要为煤炭、冶金、有色等矿山和建材、铸造、石粉加工、玻璃制造等工厂的粉尘工人。石棉矿和石棉加工、制品厂产生的石棉尘不仅引起石棉肺,还导致肺癌及恶性胸膜间皮瘤。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

28、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容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巡航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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