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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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钦州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暂行)(二八年三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管理(一)组织管理1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要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校长、园长必须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三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能坚持正常工作;负责学校、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能按规定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工作。3培训机构

2、有教学(教务)、学生(教育)、后勤(总务)管理部门;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兼管)校长。(二)依法办学1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办学手续齐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以及相关业务证件。3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招生、收费等工作;招生广告符合实际,不夸大其词。4准确使用校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层次、类别、范围办学;校外办学有教学点的或与他校联合办学的,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同意,方可正式办学。(三)规章制度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及校内各部门管理制度齐全;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好。2民办

3、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有今后三年发展规划等,每年报送审批机关一份备案。(四)档案管理1有专人管理培训机构的文书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档案。学籍管理材料齐备,分类装订保管,符合学生注册和学生结业工作要求。2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专项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规章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各学科、各专业有总的教学计划和年教学总结,有学期授课安排等。(五)教学管理1培训机构各专业、各学科按有关规定开足课时。2教师授课不能有随意性,须认真备课(有教学参考书,分课时备课并写有教案)、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3学校对每届培训都必须进行教学检查;教学管理人员应亲自上课或深入课堂听课

4、每届5次以上;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学术)研究,不断提高教学培训质量。(六)学生管理1培训教材及辅导资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物。2教育培训的每个班级都须配有班主任,班主任对班级履行管理职责。3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学校或班级对学生进行专门的遵纪守法教育。(七)后勤管理1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配备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按事业单位要求建立会计账簿,会计档案资料齐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要制作财会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2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医务人员要有行医许可证;电工、锅炉工、司机等岗位人员要有从业执照。3学校治安保卫、

5、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有专人负责,并签定责任书。二、办学条件(一)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和校舍(如系租赁,则有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校舍无危房,面积能满足办学需要;校园环境良好。2有与培训教学相适应的教室、图书馆、电脑室、语音室、实验室(体、艺专业训练房)等教学用房;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厨房、食堂、宿舍、寝室、医务室、开热水室等生活用房;有体育活动场地。3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均有办公室,有相应的办公设备。(二)设备设施1有满足所设专业教学的仪器设备(体、艺专业相应的器械、器材、乐器等)、电脑、语音设备按教学要求设置。2学校图书室藏书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和报刊。

6、3有能满足教学、生活要求的符合安全标准的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医务卫生等设施设备。(三)教师队伍1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教职工要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证受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2任课教师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其教学受学生好评,教学效果好。3教师为人师表,讲究师德,教书育人;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三、办学成果(一)办学质量1学生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按照教育部门要求完成学业,并取得合格成绩。2参加培训的学员能按预定要求结业;参加各种专业竞赛成绩显著。3学生身体健康,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二)社会效应1结业学生就业(含升学后),受用

7、人单位(学校)好评;学校声誉好,参加培训学生踊跃。2学校稳定,无学生、家长、教职工集体闹事或集体上访现象;无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3学校与周边关系处理好,无社会纠纷;上下联系畅通,准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布置、交办的工作。四、法律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处罚。在办学和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办学和管理当中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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