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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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2: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申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附件5:资产资金情况登记表附件6: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附件7:拟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拟聘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9:拟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登记表附件10:拟聘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1:拟聘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办学场地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3:主要设施设备及图书清单附件1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15: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附件17: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18:不准予行政许可决

2、定书附件19:办学许可证的填写要求附件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项目申请表附件2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升办学层次申请表附件2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核准表附件23: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附件2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25:准予(不准予)延续许可证审批表附件2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7: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附件2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9:联合办学协议书附件30: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备案表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职业培训教学经验。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第四条 学校应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第五条 民办

4、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确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发证机关审核新校址,达到标准后方可变更办学场所。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校舍。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第七条 招收住宿学生的学校,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开办

5、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1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

6、证书。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办学单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

7、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设立时的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学校成立后,学校资金不得拆借、抽逃或用于非办学支出。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国家职业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应达到其要求。第十七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8、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经黑劳社发200526号文件发布的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附件2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申办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 系 人法人资格批准机关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申办单位分管办学负责人注册资金申办单位主营项目申办单位资产状况(附资产有效证明材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填):年 月 日 注:1、填写本登记表的同时,须将申办单位资格证明(属企业单位的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属社会团体的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

9、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3申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民族 政治面貌片职务职称本人签名文化程度何年毕业于何学校何专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 话家庭详细住址邮政编码个 人 简 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兹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特此证明 (盖章)经办人 : 年 月 日注:1、多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并将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2、 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4黑龙江省民

10、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说明:1、本示范文本所列条款,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的必列内容,学校可在此文本所示的框架内列入自定条款,但不得与必列条款有悖。2、“”内的文字是所在条款的注释内容或章程的制定要求,在章程的正式文本中不应书写。3、“”是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而定的内容,章程的正式文本中应填入的内容,应去掉下划线。4、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设理事会。设理事会的学校的章程应将此范本中“董事”字样的文字的改为“理事”。职业培训学校章 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邮政编

11、码:,电话:。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

12、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

13、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

14、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九)罢免、增补董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五条 董事

15、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

16、定的事项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

17、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有2年以年职业培训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人,其中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

18、名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校财务;(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等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一); (二);

19、(三);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职务为本学校的。举办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举办者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者本人担任;多方举办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20、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

21、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第三十九条(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第四十条(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第七章 教师管理第四十二条 本

22、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第四十四条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六)参加进修和培训。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

23、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按质量、按数量完成工作任务;(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第四十五条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八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第四十八条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

24、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学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学员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3、按学

25、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遇不可抗力;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26、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附件5资产资金情况登记表资产来源受捐赠校产,举办者投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27、识产权、其他财产。资金情况办学拟投资总额 万元其中国有资产数额 万元已投入资产数额 万元注册资金数 额 万元验资 报告详见 会计师事务所 年 月 日第 号验资报告。建筑面积: M2普通教室 间,面积: M2专用教室 间,面积: M2实验教室 间,面积: M2教室办公室 间,面积: M2图书室 M2其他用房 M2 产权单位租用合同期限 年年租金注:1、附由审批机关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2、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3、附征用土地和自建建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或者租用土地和建筑的租用协议、 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复

28、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校舍平面图复印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 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附件6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职务(董事会或理事会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年限是否在职原工作单位和职务出资金额注: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7拟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照片民族 政治面貌职务职称本人签名文化程度何年毕业于何学校何专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 话家庭详细住址邮政编码个 人 简 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

29、(镇)政府证明兹证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特此证明 (盖章) 20 年 月 日举办者对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资格意见: (盖章) 20 年 月 日注: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附件8拟聘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职称 健康状况联系电话从教年限校长任职年限本人签名何年何月毕业于何学校何院(系)何专业学历(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个 人 简 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举办者对担任其校长资格意见: (章) 20 年 月 日原工作单位意见: (章) 20 年 月 日 注:须将身份证、学历、职称、校长任职

30、资格证明和聘用或举办者自任意向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9拟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登记表姓名性别年龄 职 称拟任何部门何职务学历何年何月毕业于何校何系何专业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注:1、“主要行政负责人”指副校长及各部门负责人。2、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和聘用意向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10拟聘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教龄任教学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是否专职本人签名注: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聘用意向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11拟聘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职称财务人员任职年限联系电话何年何月毕业于何学校何院(系)何专业学历(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31、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个 人 简 历时 间工作单位及职务证明人 注:须将身份证、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明复印件附于本表后。附件12办学场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学 校 名 称办学详细地址 办 学 规 模教学班: 个 在校生: 人占地面积: M2生均占地面积: M2绿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活动场地面积: M2环形跑道: M普通教室 间,面积: M2专用教室 间,面积: M2实验教室 间,面积: M2教室办公室 间,面积: M2图书室 M2生活用房 M2 产权单位注:1、附土地使用、校舍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举办者所有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属租赁校舍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

32、赁契约或协议及房屋产权证件);2、拟办学场地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的证明文件; 附件13主要设施设备及图书清单设备名称数量(单位)价值(万元)产权单位租用期限合计注:在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学校,审批机关对办学条件评估时,应备齐所有表内设备购买凭证以及本表。 附件1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申办学校名称法 人 代 表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填 表 说 明1、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3、 本表一律用钢笔或

33、碳素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申请单位(个人)地址办学地址邮 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申 请 内 容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序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目标培训时限选用教材人 员 情 况教职工总数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姓 名职 务职称(等级)文化程度专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姓 名文化程度职称(等级)教龄(专业工龄)承担课程专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培 训 场 地 及 设 施 情 况培训场地教 室实习场地工位数自有 租用 培训仪器设备实习设备设施办学经费来源办学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意见印 章年 月 日审批部门意见印 章年 月 日机 构 名 称许可证编号有 效 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备 注附件15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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