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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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各级通汇机构。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通汇机构与省联社支付系统连接, 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第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核算中心负责所

2、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第六条 为防范支付风险,核算中心应当在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一)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二)人员设置符合办理支付业务的要求,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支付系统功能。(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第八条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农村商业银

3、行总行以文件形式报至市联社,市联社审查认为合格后,要致函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或银监部门批文)复印件。(二)经省中心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并将函件转至科技部门,注明申报单位的行名、行号,由科技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九条 支付系统行号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识。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按照上述流程逐级上报省中心处理。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条 根据支付系统的要求

4、,大、小额支付系统每个工作日分为不同阶段。大额支付系统分为六个阶段: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业务处理、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分为两个阶段:日间处理、日切处理。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可以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为:受理业务时间:8:00至16:30业务截止时间:16:30至17:00清算窗口时间:17:00至17:30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系统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至17:00。第四章

5、 岗位管理第十三条 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通汇机构,应根据支付业务处理程序,按照便于操作、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岗位。第十四条 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一经任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五条 支付系统业务处理需设置录入员、复核员、授权员,各岗位不得兼任。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录入员在没有专职人员的情况下,可由对公记账员兼任;支付系统复核员可由记账复核员兼任;支付系统授权员由主任或会计兼任。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人员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录入员岗位职责1录入往账数据。录入前审核凭证,录入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凭证内容及报文格式逐项录入,做到录入准确,内容完整。2及

6、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对经审核的来账凭证,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审查有问题的记账凭证,进行查询处理;正确的记账凭证,及时将回单交给客户。3认真处理查询、查复。对查询、查复等事务类事项,录入员应及时处理,在收到的当日至最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进行处理。相应的事务类凭证按规定打印并配对保管。4监控系统状态及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二)复核员岗位职责1对录入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权拒绝复核。2对录入员录入支付业务信息进行复核。(三)授权员岗位职责主要是对各种账务类及事务类的往账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

7、得拖延。第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日终各通汇机构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实现账账相符。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变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通汇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的要求处理各项业务。操作人员发现核押错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第二十二条 省中心对各级通汇机构按月收取汇划费用,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通汇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

8、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实时收取汇划费用。第二十三条 各级通汇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时,使用的客户账号必须是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账号。各机构应告知客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第二十四条 各级通汇机构接收打印支付来账业务、往账冲账凭证、借记回执凭证时,应使用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结算专用凭证。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级通汇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没有及时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9、; (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三)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和止付没有使用规定格式报文,查询、查复不及时,或收到止付申请没有及时予以止付,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四)没有按规定处理业务退回申请和办理退回手续,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未及时向付款行作查询处理,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五)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或有疑不查、查而不复的。(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通汇机构在处理支付业务时,发现异常现象,应填写“系统推广运行问题单”,逐级反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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