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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市商业银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三)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五)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纪录。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五条 我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我行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
3、款单独考核、单独管理,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进行专项统计,实行尽职免责。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并建立单独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借贷双方在贷款发放后将另行签订封闭管理协议。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贷款按以下原则使用:(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二)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三)按项目进度使用贷款。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贷款监督使用逐笔审查已发放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每月将贷款使用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财务状况以书面形式与我行沟通。 第十三条 不得向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信用贷款。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时,我行将如下处理: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我行将停止发放已签订未使用的贷款,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将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三)经借贷双方协商,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我行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