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合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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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院(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校院(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院(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的医院(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简称校院(企)合作。第三条 机构学校成立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医院(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院(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2、(三)负责校院(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院(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院(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二章 合作第四条 条件(一)合作医院(企业)的基本条件院(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三)不宜引进的院(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院(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五条 审批(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二)审查由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院(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务会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第三章 管理第六条 日常管理校院(企)合作单位每学期末向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院(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院(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院(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第七条

4、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院(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一)校院(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校院(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院(企)合作单位申请,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第八条 资产管理校院(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

5、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医院(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一)奖励校院(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院(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惩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医院(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在校院(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学校与国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招生就业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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