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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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购协议书集中采购协议书 篇一: 集中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经公平、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以下称“标的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合同。 1. 标的产品采购信息 甲方向乙方采购标的产品的详细信息见附件1。 2.标的产品价格 2.1 附件1所列标的产品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标的产品的加工制作费、劳务费、保险费、运输费、税费、产品出厂检验费、安装调试费、赶工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和/或

2、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或报酬。 2.2 乙方须将甲方所购的标的产品的配套产品及维修中可能更换的零配件列入附件2。 2.3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上/下调幅度超过本协议约定价格的10%的,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3.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付款时间及方式 4.1与分期分批交货对应,标的产品价款以各次订单结算、支付。 4.2甲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将采购的标的产品信息用订单形式(附件3)提交乙方,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标的产品型号、数量、与交货地点。 4.3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单后,先

3、预付该笔订单总额的 %作为首付款,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标的产品运卸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总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产品质量无问题或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各项质保义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4.4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开户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需得到甲方书面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甲方不负担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 4.5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订单款项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该笔订单总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

4、能提供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余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5. 标的产品交付期限 5.1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后 日内完成交货。 5.2 乙方负责标的产品的运输,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保险费用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5.3 在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自行承担标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产品交付给甲方后,乙方仍须对标的产品的移动等安全保护事宜给予甲方充分的书面提示。 5.4在标的产品运抵至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甲方因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已通知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进行临时调整,因调整增加的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交增加费用的合理说明及单据由甲方确

5、认。 6. 标的产品包装 6.1乙方所供标的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海运或陆运)并具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完好安全的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标的产品锈蚀、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2 乙方应在每件标的产品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明确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进口机器符合国际法规相关标示,以进

6、口产品外箱标示为标准。) 6.3 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其他特殊要求: 。 7.装运标志 7.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目的地; (5)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6)毛重/净重;(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2 如果标的产品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标的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7、7.3 其他: 。 8. 标的产品质量标准 8.1 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两者取较高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8.2 标的产品应同时满足的甲方的如下质量标准: 8. 2.1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 8. 2.2 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8. 2.3保证其销售的标的产品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 8. 2.4 其他: 。 8.3 乙方须同时提供 份标的产品检测报告、标的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口产

8、品或产品中包含进口部件的还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的原件一份,及中文说明一份),以上资料详见附件4。 9. 标的产品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一次验收: 标的产品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一次验收 (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委派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若一次验收时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48小时内采取补足、更换或其他另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交货期限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收。 9.2 二次验收(最终验收): 乙方同意,自标的产品投入使用之日起7天内为标的产品的质量测试期,测试期内如出现

9、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导致标的产品无法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办理退货或者换货或者采取其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测试期结束之后,甲方认为标的产品合格的,应在验收单(详见附件5)上签字确认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测试期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但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标的产品所有权在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归甲方所有。 10.标的产品质保期 10.1 标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简称“质保期”)为 个月,自标的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个订单标的产品独立计算。质保期内,非甲方人为使用不当原因致使标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电话

10、通知后2小时内给与响应,负责自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人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包括维修所需的任何零配件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维修,一般故障在2日内完成维修,重大故障在5日内完成维修。如在质保期内更换了标的物零部件,则该零部件的质保期自更换完成后重新计算。以上响应及维修时间不分节假日。 10.2如乙方未能在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故障标的产品的维修工作,乙方应免费借用同等型号、质量的标的产品给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 如甲方提出需要乙方就标的产品的使用操作及其他事项进行培训的,乙方应免费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对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人员能熟练掌

11、握标的产品的基本原理、操作规范,以及使用、维护和常见故障排除等基本技能。 10.4 质保期满,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质保服务的,乙方应提供产品的终身保修,并按上一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工作,乙方可收取更换的零配件费用(费用以附件2中为准)和维修服务费,维修服务费不高于¥ 元(大写: 人民币 )/次(不限人数,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费等)。 1 1. 违约责任 1 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款项,如甲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则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另行确认具体付款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按照新的付款日期付款,而不构成违约。经乙方的书面催

12、告后,甲方仍无法按照协商后的付款日期支付,则从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0%。 1 1.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产品的交付,逾期未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延期7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订单10%的违约金。如乙方连续三次延期交货或连续两次延期交货达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且甲乙双方之前发生的所有订单质保金,甲方不予返还。 1 1.3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进行质量保修服务的,甲方可决定自行维修

13、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该笔维修费用,如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的,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乙方追偿。 1 1.4 如标的产品使用地消防部门须对标的产品进行消防检验的,如标的产品无法通过消防检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1 1.5 如因标的产品质量或性能问题导致任何甲方和/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 不可抗力 1 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 1 2.2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

14、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1 3. 保密条款 1 3.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 3.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3年内,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 篇二: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代理集中采

15、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 甲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十八,二十条规定,将本单位 (项目名称)委托乙方实施采购,乙方根据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编制以及相关报批手续,落实采购资金; 2、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具体的采购需求及有关文件,资料,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条款; 3、出具法人授权代表书,指定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4、配合乙方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遵守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评标,谈判或询价内容 及有关商

16、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5、确认相关文件及中标(或成交)结果,接受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履行合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如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进行变动,须报批的应首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发布公告、组织预审、编发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 2、在采购过程中鼓励有效竞争,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负责

17、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须由甲方确认的采购文件及时交甲方确认; 4、负责发布采购信息,抽取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协助甲方制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5、项目评审结果经甲方确认后,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6、见证甲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依据授权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条 甲方如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详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应进行复核,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应首先寻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8、双方可以通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进行调解。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篇三: 集中采购合同样稿 集中采购合同 合同号: 兹由买方企业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各方同意买卖有关商品并遵守各项条件如下: 1. 商品 商品代码: 说明: 备注: 2. 原产地 原产地: 生产厂商: 3.

19、 质量 3.1卖方应按照买方认可的产品供货。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产品本身或生产场地有任何改变。 3.2卖方应严格按照经买方认可的,体现于相应的图样、菲林、样本、CAD软件及品质协议等中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或供应货品。如有任何改变,买方负责告知卖方更新有关图样或菲林等,卖方严格跟进相关的变化。 3.3卖方应不断改进品质,愿意配合买方不断提高各自的品质体系,达到品质目标。 3.4买方提出来的任何质量投诉,卖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买方 3.5卖方应主动、积极地参与买方发起的改进活动,如质量免检等,以利于共同进步。 3.6卖方应保持所有生产或供应的货品均符合有关环

20、保法规要求。 4.订单安排 4.1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P)采购货品,卖方应严格按其时间和数量交货。实际购销的货品数量由买卖双方定期依据实际收货数量核对确定。 4.2卖方对采购商提供的订单应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通过传真可电子邮件反馈给买方。 4.3卖方不断改进其企划表现,确保100%的供应可靠性,缩短供应时间,提高供货或订单变化的灵活性,愿意配合买方一起通过引入计算机系统等不断提高其企划系统。 4.4卖方应主动、积极地参加买方发起的有关企划改进活动,如JIT(即时供应)等,以利于共同进步。 5.价格及条款 5.1买卖双方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等来降低成本及价格,并让利给用户。双方确认

21、努力保持这种降低成本的趋势,每年至少重新审视一次价格 5.2买卖双方同意在 5.4条款各 8.2条款所明确的交货与付款条件下遵循: 代码 说明 单价 币种 数量 范围 总计 以上单据含税 % 5.3任何价格变化必须经双方同意,确定生效日期。有关的订单或销售通知(如有的话),应与最新的双方同意价格一致。 5.4付款条件: 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正本发票后天内用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此条件等同于 天结算。 6.支持与合作 6.1买卖双方确认依据采购商的采购方针,通过共同努力,向合作伙伴的方向发展目前的型关系 6.2卖方确认配合买方发起的供应商考核、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及供应商改进会议等不断保持进步,达到有关

22、质量、企划及价格等目标。 6.3买方将每季度评估一次供应商的表现,更新其认可供应商名册及供应商关系(商业型、优先型、合作伙伴型),如卖方表现不符合要求,买方将会反馈给卖方督促其改进。 6.4为发展新业务,买方鼓励合作伙伴型供应商早期介入买方的产品开发进程,卖方不得因此合作而收取费用。 6.5如买方提供了有关的设备、工具、测试仪器、模具等给卖方,卖方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及维护,如有任何严重损坏应在24小时以内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正式知会买方,并经买方同意立即采取正确措施予以修复。 7.包装 7.1所有货品应按照标准或买方认可的包装规格,用强度足够的卡 通箍、塑料袋或桶、瓶等容器包装,适应长途海运、邮

23、寄、空运或汽车运输以及气候变化的要求,防潮、防震。 7.2包装说明 代码 说明 每件数量 包装 方法 7.3交运货品时应同时随货提供一份完整的装箱单或发货票,标时订单号、商品代码、数量及货品说明等。 7.4货品说时、代码及数量应清楚地标注在每件外包装及必须的内包装外面 8.发运及交货 8.1所有货品发运应严格符合买方发出的订单中明确的要求。 8.2交货条款: 卖方必须在装船/运完毕后24小时以内,以电报或传真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船名航班号及起运日期、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等。 对于工厂交货的情况,买方应通过订单提前知会卖方提货时间等,卖方按要求做好发货准备。 8.3对于买方提供的需循环

24、使用的包装、运输材料、工具或设备等,卖方应予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与维修。 9.保险 9.1在FB条件下,货品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2在CIF条件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10.检验 10.1卖方应随货或提前将有关的出货检验报告或证明提供给买方以备检查。 10.2买方按上面所述各方同意的质量、技术规格、订货及包装要求等进行收货并做来货检验 10.3若来料不符合要求并确定退货,退货需按要求由卖方拉走或买方退出,本地货一周内、国外货品一个月内退订。 10.4若来料不符合要求,使用紧急而被确定挑选,则卖方应立即组织挑选或由买方直接组织挑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 1.索赔 1 1

25、.1除应由保险企业或货运企业承担的赔偿外。对任何涉及质量、技术规格或数量等不符合双方同意的有关条款要求的情况,买方有权索取赔偿。因此发生的费用如检验、退货运输、补货费用、保险、仓储、装卸等应由卖方负担。 1 1.2有不符合的情况发生,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有责任立即采取改进行动,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1 2.不可抗力 1 2.1若卖方因不可抗力,包括罢工、火灾、水灾、政府行动或禁令或其他不可合理控制的理由,不能按商定要求按时供货,卖方应在事发14天内邮寄由当地政府签发的事发证明给买方。 1 2.2即使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恢复供货。若卖方在事发后两周内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

26、,买方有权按合同弃权处理。 1 3.违约或取消会员篇四: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 合同编号: 】 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的正确方法参考指引: 协议供货实行电子合同的管理方式,供货商申请签署的每一个合同在系统中都会生成 “ 唯一的 ” 电子合同编号,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陆电子合同系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输入合同号核查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若需进一步查询请直接与采购中心联系。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中央国家机关201X年第一期(总第十期)政府采购

27、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 GC-H0519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等,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 财政集中支付( );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 二、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产地。 注: 1、 采购价格不高于中标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时按照中标价计算; 2、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 当前媒体价 (中标人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报价) 中标折扣 ;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

28、付款方式、价格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或组织多家供货商进行竞价,货比三家,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除外。 3、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4、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 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抑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牌价计算。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

29、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的使用场所内; 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 此外: 1、供方应在交货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2、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

30、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 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产品样本; (3)该批次货物的招、投标文件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4)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98% 。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

31、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

32、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 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 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 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 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4、 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

33、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货物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5、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

34、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6、 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 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

35、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需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 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需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5日内免费

36、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8、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9、需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需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五、质量标准及保修: 1、 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201X 年联合发布的 24 号令)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投标货物生产厂商

37、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 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3、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

38、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需方的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 4、投标货物生产厂商提供的 售后服务条款-投标产品质量保障和服务表详见附件一。 5、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需方 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特别约定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整套试车、整套运行的货物,该类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

39、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6、如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需方负担。 7、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需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供方承担。 8、在合

40、同货物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供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供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负责赔偿。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采用需方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后 7 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应当遵从财政部规定付款。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 帐 号: 其 它: 1、供方在收到需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需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 2、 如供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需方在书面通知供方后, 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 该等额款项。 七、违约责任: 1、

4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

42、重新起算。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供方承担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需方,并由供方承担需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此外,上述情形下需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2、若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或类似的其它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

43、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留相当于需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包括违约金。若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供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支付责任。 3、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

44、合同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4、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5、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 赔偿未达到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篇五: 201X年度集中采购供货合作协议 201X年度集中采购供货合作协议 编号: (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地址: 电话: 传

45、真: 发包人: 承包人: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一、定义 1、招标单位: 下属有关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委托(以下简称发包人代表)组织 进行201X年度集中采购供货事宜。 2、发包人: 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其名单如下: 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新北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恒弘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认可的,在产品供应及安装工程中承担具有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二、合同条款 根据 中华人

46、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1X年度集中采购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承包人是指五金件供应单位及经发包人许可的承包人下属公司或机构,包括承包人授权的经销商; 2 发包人是指范围内的各项目公司及指定的塑窗加工单位。 3 协议期内,在沈阳范围内如有新增的开发项目,可由发包人书面通知发包 人后纳入本协议合作范围。 4 发包人指定中标的承包人为的国产品牌采购供应商,发包人可根据在建工程的需要决定是否选用中标承包人的产品,但若发包人工程定位于国产一线品牌五金件,则中标承包人的产品为唯一可选品牌。承包人负责协议期内发包人在建工程的供货。发包人己经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除外,本协议书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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