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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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_身份证号码: 乙方:_身份证号码: 丙方:_身份证号码: 丁方: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法人代表: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代销酒水、中西餐饮等,具体以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为准。第四条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2、_ _元(人民币大写: 整 ),占总股份的 ; 乙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 ;丙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 ; 丁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 _年_ _月_ 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共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知晓。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_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

3、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营业额除去经营成本(房租、水、电费、原材料)、日常开支、工资、奖金、上交公司的管理费、需缴纳的各项税费、餐馆运转储备资金及其它各项费用等,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且由甲乙双方共同统计结算,并于每月 号至 号结算后由公共账户 转入甲乙丙丁各方所提供的指定银行或账户。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经营小店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决定

4、后另行约定。如有因甲乙丙丁各方家人或朋友来店就餐发生免单之情况的,当事人必须于3 日内签字确认,并于每月 号结算时按其所签单之相应金额在其分红中扣除,并存入公共账户 作为餐馆流转储备资金使用。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

5、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

6、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7、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和分工: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乙、丙三方主要分工为主厨、二厨、帮手等,丁主要负责财税和协调。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

8、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

9、、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

10、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

11、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作人签章处: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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