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勤基建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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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阜师范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用房屋资源合理布局,积极为教学科研用房提供保障,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办公用房指校机关(含校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和院所(含教研部、期刊中心、研究所。下同)办公用房(挂靠学院的研究所、编辑部以学校下文、有编制为准)。(一)校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指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辅助用房指学校设置的校机关办公用资料室、档案室、值班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专门用房。各机关单位是否应配置辅助用房,须经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院所办公用房包括学院领导办

2、公室、团总支、辅导员办公室、学院行政、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用房。 (三)本细则所称使用面积,指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面积。第三条后勤部门是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后勤管理处和日照校区后勤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一)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协助后勤部门做好办公用房的核定、分配、调整等工作。(二)各单位办公用房若需调整,须向后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校机关、各院所的建制机构以人事处提供的建制为准。办公用房面积按组织部、人事处下达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实有人数、机构科室设置数、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以及实际需要进行核

3、算,具体用房面积限额标准如下:(一) 校领导正职不超过45人。 (二)校领导副职不超过30人。(三)正处级不超过25人。(四)副处级不超过20/人。(五)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不超过10人。(六)学生工作用房不超过20。(七)各单位借调、聘用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调剂解决,不单独核算。第五条根据限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的额定面积,超出额定部分的,学校按规定限期收回。 第六条由于建筑结构不同、房间面积不同以及房屋的不可分割性,依据该细则核定的各单位办公用房的额定面积,不作为各单位内部调配办公用房的标准,各单位可进行内部调剂。第七条机关各部门不再单独设会议室,学校公共会议室由学校办

4、公室、日照校区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各单位申请统一调配使用。机关各部处现有会议室由本单位进行管理,学校办公室、日照校区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第八条严禁挤占教学科研和教学辅助用房作为办公用房,已经挤占的限期整改恢复。 第九条教职工凡离岗、退休者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办公用房;返聘人员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解决,不单独核算;调研员暂按照相应级别核算面积。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办公用房另作他用,各单位办公用房不得相互调换,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他人或变相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将房屋进行合并、间隔,违者学校将收回其房屋使用权。对违规侵占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收回房屋,并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和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后勤部门根据人事处核定的机构设置及各单位人员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后勤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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