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分包合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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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合同条件目 录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2分包人的一般责任及义务43总承包合同5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5质量与检验76安全文明施工87材料设备供应98工程指令109合同价款、中期付款1210竣工验收、结算及保修1311违约和争议1412保险及担保1613其他18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赋予的定义:1.1.1 双方和人员(1) 发包人:指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 总承包人:指由发包人聘用承建本项目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

2、 分包人:指根据本分包合同文件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工程的分包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其他分包人:指承担并实施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5) 其他承包人:指除本分包人以外的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包括总承包人。1.1.2 合同(1) 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期间往来文件、分包合同条件、承包范围、开办费、工程规范、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发包人项目管理要求以及分包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中列出的任何补充文件。(2) 投标书:指由分包人填写的名为投标书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工程报价及工期、质量承诺等。(3) 投标文件:指投标书和合同中

3、包括的由分包人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的所有文件。(4)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签署的确定分包人的正式函件。(5) 分包合同条件: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适用于本工程合同的合同条款。(6)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按照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7) 图纸:指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分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8)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价格等的明细清单。1.1.3 日期、期限(1) 开工日期: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分

4、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 竣工日期: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应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3) 工期: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日及休息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日历天数。(4) 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均按公历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二十四时。1.1.4 款项和付款(1) 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包括缺陷的修复所应得到的价款。(2) 工程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

5、同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结算价,也即分包人实际应得的价款总额。(3) 费用:指分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规费、税金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4) 保留金:指工程竣工前为保证分包人完成后续工程而从已完成的工程款项中留存的保证资金。(5) 保修金:指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分包人完成保修责任而从工程总价中留存的保证资金。1.1.5 其他定义(1) 项目工程/本项目:指本项目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工程,包括总承包工程。(2) 合同工程/本工程: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工程。在行文上,“本工程”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

6、“本项目”。(3) 法律:指所有全国性或地方(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4)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合同前,不能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无法控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5) 不可预见:指对于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不能合理预测的情况,不包含合同期限内的建筑材料、设备及人工价格的涨跌及重大节日及政府的特殊事项等。(6) 现场: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设备和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7) 变更:指经发包人代表指示或批准对本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8) 样品:指投标时或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在施

7、工前提交给发包人以供认可的设备、材料、构件、施工方法、工艺成品等的样板。(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中所规定的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1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

8、序应如分包合同协议书所述。1.2.2 合同履行中,与分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补充文件。1.2.3 当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除另有约定外,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1.2.4 当分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出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的情况,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分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3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 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

9、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3.2 适用标准、规范(1) 合同文件中应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2)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分包人的工期。1.4 图纸1.4.1 发包人应按分包合同条件附件一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如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10、用。1.4.2 除另有说明外,若有需要,分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合理期限内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日历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分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1.4.3 倘若分包人在其制作施工详图时与原设计概念产生差异,一切因此差异所引致发包人损失、返工或导致工程有不善之处都须由分包人承担。1.4.4 本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应按照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满足要求的的竣工图纸,同时按照分包合同条件附件一约定的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及所有保修证书、试验检测证书和厂家使用说明等。1.4.5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本工

11、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必交还外,分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并交还给发包人。2 分包人的一般责任及义务2.1 分包人应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分包人应负责做好合约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担保修工作。为此分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2.2 分包人有责任检查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错误、遗漏或其它缺陷,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发包人并请求澄清。2.3 分包人承诺其具备

12、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施工经验,分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存在或将要发生质量缺陷的,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发包人请求决定。如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分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恶意地继续施工,导致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2.4 分包人须为其违反本合同负全责。此等责任包括因分包人原因而引致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其他分包合同所负的责任。2.5 分包人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

13、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其他分包人返工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6 未与其他承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7 分包人自进场到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止,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任何有关货物等。2.8 分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对其所用施工技术、方法、材料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9 分包人按政府有关要求办理包括夜间施工在内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缴纳所需费用。2.10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它后果对公

14、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2.11 分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分包人可得到的并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作现场的任何附加区域内。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分包人设备和分包人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区域。2.12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含本合同中或本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转让他人。2.13 除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

15、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其任何再分包人(包括再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及工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 总承包合同3.1 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有关总承包合同文件内容,分包人可于办公时间内到发包人之项目部查阅。分包人应细阅上述合同条件及规范并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上述总承包合同的价格细节除外)。分包人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上述总承包合同的价格细节除外)。3.2 分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总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负责本项目的整体管理与协调工作,分包人须在进场后服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各项管理措施及条例,合理使用及维护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所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

16、等。4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4.1.1 分包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日历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4.1.2 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计划,包括必要的抢工、提前插入后续工序,分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计划,并在接到修改通知后七日历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批。如果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日历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或分包人虽

17、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同时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4.1.3 分包人必须对合同工程受其他承包人实际进度影响导致无法实现连续、均衡施工有所预计,并在合同工程受到影响时及时调整人工和机具设备数量,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或加快进度以保证合同工程和项目工程及时完工、竣工。4.1.4 根据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分包人每月须向发包人提交详细报告供发包人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应说明上个月工程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同时提交下个月

18、施工进度计划和安排;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设计、制造、供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的照片。无论发包人何时需要,分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参考。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4.2 开工分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没有约定时以发包人签署的开工指令中规定的日期开工。分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4.3 暂停施工和复工(1) 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分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四十八小时内

19、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责任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工程。(2)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导致分包人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3) 在发包人发出复工令后,分包人及发包人应共同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4.4 工期及工期延长4.4.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工期或各阶段工期内完成,或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4.4.2 工期延长申请在发生下述事项时,分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

20、工期延长申请:(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干旱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 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等引起的无法克服的事件等)造成分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分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2) 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造成分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分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3) 发包人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经分包人追讨后14日历天内仍未付款。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合同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时,分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4.4.3 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

21、所需资料后,原则上28日历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分包人应对其书面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明显不合理的申请,发包人都有权拒绝。4.4.4 减少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分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分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4.5 工期延误4.5.1 逾期竣工与赔偿如分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分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赔偿额按附件一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如有修订)相差的日历天数计算。赔偿额由发包人

22、在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4.5.2 阶段工期未能完成任何阶段工期的执行均适用于“逾期竣工与赔偿”条款。阶段工期未能完成,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款规定计算赔偿额,并在分包人应得的中期付款中暂时扣除,并在最终结算价款中扣除。4.5.3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的行动迟缓、遗漏、犯错造成分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应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由发包人的行动迟缓、遗漏、犯错造成分包人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时,将考虑分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5 质

23、量与检验5.1 工程质量5.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执行的较为严格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1.2 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5.1.3 样板工序不论发包人是出于验证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材料选择是否符合理想效果、各承包人之间工序安排是否存在矛盾的需要,还是检验分包人工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序质量能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发包

24、人有需要时,分包人有绝对义务施工样板工序,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样板工序工效低、材料消耗大、施工组织困难、对工期有不利影响等)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5.1.4 工序交接需要接收其他承包人已完成的工序来实施工本工程工序的,分包人必须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其他承包人移交的工序进行验收,并向发包人和移交工序的其他承包人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上道工序质量合格,分包人应对上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上道工序质量合格与否均不得成为分包人本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借口而向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出索赔。5.1.5 技术交底在任何工序实施之前,分包人必须向其操作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发包人需要向

25、分包人进行技术交底的,分包人的专业工程师和作业班组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承诺保证工序质量符合技术交底的要求。5.1.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2 检查和返工5.2.1 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5.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2.3 发包人有权在施

26、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并应尽可能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到施工正常进行,而检查检验的结果为质量不合格时,因影响正常施工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分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为发包人提供一切必要的验收资料和协助。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6 安全文明施工6.1 安全施工

27、6.1.1 安全施工与检查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6.1.2 分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分包人须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向其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物品。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分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身伤亡和损失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6.1.3 遵守总承包人安全产生管理规定分包人在施工现场

28、必须遵守总承包人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在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设备时,不得损坏其安全性能;不得损坏总承包人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否则由此引致的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伤亡与财产损失,由分包人承担。6.1.4 安全施工方案审批每当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要求时,分包人应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得到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审批前分包人不得进行施工。6.2 文明施工6.2.1 分包人应遵守一切由地方当局及发包人或总承包人颁布有关建筑施工的一切规定。如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通道的限制、工作时间的限制、灯光及噪音限制等。6.2.2 分包人应在合同金额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及夜间进行工作之额外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

29、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分包人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6.2.3 分包人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用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分包人雇用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分包人负责。7 材料设备供应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即甲供物资)7.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清单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净数量、损耗率、应供量、质量等级。7.1.2 分包人应按工程进度及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甲供物资供应计划,包括材

30、料供应的时间、地点及分批次数量。7.1.3 发包人按清单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清点方式在甲供物资管理工作程序中约定。7.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卸货责任视不同材料设备在附件一中约定(未有约定时则卸货责任均为承包人)。7.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人派人卸车并参加清点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包含在开办费中。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分包人清点,分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1.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包含在开办费中。7.1.7

3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在甲供物资管理工作程序中约定。7.2 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即乙供材)7.2.1 分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件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十四小时以前通知发包人检验。7.2.2 样品(1)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在定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分包人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2) 在施工前,分包人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之样品作认可之用。(3) 分包人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4) 发包人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

32、除分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7.2.3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2.4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分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7.2.5 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分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7.2.6 分包人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分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分包人被视为保证其所

33、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7.2.7 分包人的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发包人审批认可才可用于本工程内。7.2.8 若发包人有所要求,分包人须立即向其提交其要求之工程设备和物料的订购单以证明自己已按进度表订购所需之物料/设备。7.2.9 如果发包人提出要求,分包人须在七十二小时内提交任何材料/设备及分包工程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采购和分包合同、试验报告、证件、完税文件及已缴纳政府收费之文件等。7.2.10 分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

34、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分包人承担。8 工程指令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工程变更,分包人不得拒绝,若分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派其他承包人执行,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分包人不能擅自做出工程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分包人可先按照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进行相应的工程变更(但该等口头指令应在随后四十八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如发包人未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要求确认,否则由此带来的任何工期损失或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任何发包人要求的或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工程指令均视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若分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

35、面申告,发包人收到发包人申告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8.1 工程设计变更8.1.1 合同内“设计变更”指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其供应材料设备的类别和标准的改变、已完成工作的拆除(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封闭的隐蔽工程的拆除除外)及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的迁离(不合格的工作或材料设备除外)。8.1.2 如果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分包人提出一份变更建议书,分

36、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交:(1) 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 对进度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3) 分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在发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前,分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8.1.3 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后,如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对此给予补偿;如导致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分包人相应费用

37、;如更改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不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分包人与发包人平等分享。8.2 确定变更价款8.2.1 分包人应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四日历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包括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和按照8.2.2款确定的单价,上报发包人审批,正常情况下发包人应在二十八日历天内完成审批,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分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四日历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8.2.2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38、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如合同中相同项目单价不一致,发包方有权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单价。(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类似单价,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及程式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4) 若变更中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价格调差材料,则按照合同规定的调差办法执行。9 合同价款、中期付款9.1 合同价款9.1.1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按照图纸、承包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总价包干性质,合同价款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如暂列金额

39、、暂定项目、暂定数量、暂定单价、工程指令、工程签证、甲供材节超、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等调整)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合同价款(如算术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分包人承担。9.1.2 承包范围(1) 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承包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招标图纸和承包范围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补充;只要招标图纸或承包范围中有的(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分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及图纸完成本工程。(2) 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分包人必须完成。(3) 发

40、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份工程或部分项目,增加或取消部分按实结算工程款项,但发包人不会因增减分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分包人相应的利润补偿。9.1.3 工程量(1) 除暂定项目、暂定数量项目、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外,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还是分包人计算,也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设计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2) 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该项目直接取消,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也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

41、照减少(或取消)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3) 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4) 承包范围、图纸(除明确说明不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外)或工程量清单中有列明的项目(含开办费项目),承包人均应按规范完成;如应由承包人完成之项目而其未完成,则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价款。9.1.4 单价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管理费、保险、规费、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引起的费

42、用;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费用;隐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9.2 中期付款9.2.1 付款方式详附件二。9.2.2 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及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提出中期付款申请。9.2.3 在收到分包人中期付款申请后,若发包人认为中期付款申请所述的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理的中期付款金额或要求分包人重新申请。9.2.4 中期付款审批期限为二十八日历天,自分包人提出或经发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发包人将在此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本期应得款项。9.2.5 中期付款申请及批准证书中所示的付款金额,是分包

43、人截至申请当日累计已完成的工程总值减去保留金、应扣回的预付款、其他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及发包人累计已支付款项后的数额。9.2.6 发包人在完成付款申请审批后的十四日历天内,支付分包人当期应得工程款项。除非另有说明,发包人以转帐方式支付分包人,而不论分包人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入帐。9.2.7 如发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十四日历天视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分包人不得行使任何追讨的权利,包括停工方式,而应维持正常施工。9.2.8 如发包人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分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追讨通知。如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十四日历天内仍不付款,分包人可以暂停执行本工程直至收到欠款。暂停的时间作工期延长

44、处理,而不当作分包人应负责的延误。9.2.9 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扣除或抵消分包人按合同应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9.2.10 发包人在支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前,可要求分包人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均用于本工程,如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设备款、分包人工程款、管理人员工资等,而不是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可拒绝支付任何款项,而不受9.2.8条约束。10 竣工验收、结算及保修10.1 竣工验收10.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存档所需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45、10.1.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二十八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四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0.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七日历天内向分包人签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合格通过当日视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0.1.4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进行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0.2 竣工结算10.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发包人认可后五十六日历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

46、目的实际价款,分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其他数据,分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附件一内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结算程序详见合同结算管理工作程序。10.2.2 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确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所载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工程总价,证明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因素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除非结算协议书所列的价款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1) 与本工程或其他部份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2) 本工程进行时或证

47、书发出前,合理的检查和试验不能发觉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10.3 质量保修10.3.1 保修期及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在附件一中约定。10.3.2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签署的约定,分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与发包人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0.3.3 在保修期内出现下述情况则保修期应作适当延长:(1) 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即同类缺陷出现三次及三次以上;或(2) 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承包工程决算总价的10%及以上;(3) 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10.3.4 若分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发包人指明的缺陷的修复工程,或经发包人证实分包人在维修期间无故拖延,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

48、机构或人士进行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分包人将负责补偿所有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工期和经济损失,从分包人在本工程剩余的保修金中扣除,如剩余的保修金不足,则发包人有继续追偿的权利。10.3.5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修日期,分包人应在此日期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分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保修金,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分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分包人仍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修期继续履行保修责任。11 违约和争议11.1 违约11.1.1 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及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1) 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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