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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参米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编号:WTJG-20140301甲方:乙方:第一条:总则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第二条:本协议应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货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三、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三条:委托加工订单一、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
2、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四、订单货物加工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第四条:项目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之产品为食品系列产品,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要求进行交货.二、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BOM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包装等产品加工
3、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对乙方工程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三、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唯一验收标准。四、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五、乙方所加工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
4、知悉。第五条: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一、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赔偿。二、乙方所交付的成品,材料损耗率为:0.5%。二、玉米加工玉米面的出品率50%。下角的饲料按约定的处理。三、乙方承诺,加工好的成品保质期为12个月由于乙方制造原因造成产品不良,在保质期内的,乙方负责赔偿。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提供材料有误,则由甲方负责费用。四、如果产品涉及专利、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类知识产权,甲方应授予乙方该类知识产权许可。若发生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五、如属在
5、生产过程中,由工艺所造成的产品品质问题则由乙方按产品的总成本赔偿;如属于来料问题而导致品质异常,乙方不负责处理,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需处理,则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第六条:订货与供货一、交货期:1、每次生产前,甲乙双方通过协议后,由甲方向乙方下具体订购单,乙方收到甲方下的具体有效的订购单后立即安排生产事且,按订购单的要求制作和交货期限内交货。二、关单期: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尾数产品。三、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及加工费,乙方同时确定加工及完成时间。四、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五、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
6、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七、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第七条: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一、因甲方产品的特殊性,专用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通用周转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最终产品的包装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二、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已方送到甲方公司。三、乙方为接送原材料及成品而提供的免费送货,需办理产品运输保险,否则应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第八条:付款方式一、甲、乙双方的
7、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为准。二、付款方式:订货甲方先付乙方总订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将产品完成并送货给甲方验收合格后 30内。 一次性付清余款。三、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第十一条:仲裁原则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第十二条:协议有效期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第十三条:其他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