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范本、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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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不包括劳务合作。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规范分包行为,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3、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省公路管理局辅助省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管理、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监理人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4、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对分包工程的施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第十条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

5、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十二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第十三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六)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 .被省交通运输主

6、管部门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 .分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

7、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十六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未列入投标人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第十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附件

8、2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须在工程实施前,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

9、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三)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第十九条承包人实施工程分包时,所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要与分包人所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其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水保等方面必须满足承包人的投标承诺。必要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价款有关的成本、利润等数据及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的相关承诺或保证。第二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将分包合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第二十一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

10、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人应确保不能因合同纠纷而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的要求,并应确保发包人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

11、应当参照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合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及协调保障和预防机制,检查、监督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包单位的有关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

1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总包代发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第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公路工程违法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13、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S)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A)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十九条禁止公路工程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14、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二)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计取的是除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劳务合作:(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人;(二)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S)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作业的;(四)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5、违规劳务合作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第三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

16、分包的工程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

17、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二)进入施工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行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五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工作,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可先向发包人首先提出;投诉举报发包人的可

18、直接向有项目管理权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三十七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和分包人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后,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将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

19、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资格条件2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3 .吉林省公路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4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

20、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筠厢资格条件编号分包专项类别法人资格资质要求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施工设备要求(一)路基工程1路基开挖与填筑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有爆破工作的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填筑:压路机、推土机;开挖:挖掘机;爆破: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2软基处理:粉喷桩、薄壁筒柩、预应力管桩、塑料套管桩

21、、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等(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相应成桩(孔)或打柩设备不少于1台,3涵洞通道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附属构造拆除工程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I)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浆砌石工:砂浆搅拌机;拆除工程:风钻等拆除设备,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4技术复杂的爆破工程(如控制爆破等

22、)、IOm以上高挡墙,30m以上高边坡填筑工程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浆砌坛工:砂浆搅拌机;填筑:压路机、推土机;拆除工程:风钻或相应的拆除设备;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二)路面工程5沥青混凝土面层(含粘层、透层、封层)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

23、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座(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青混凝土的除外)、摊铺机、胶轮压路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6水泥混凝土面层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水泥路面设备各不少于1台。7路面基层、底基层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路面工程专

24、业资质(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稳定土拌和站(外购商品稳定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稳定土的除外)、摊铺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8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中央分隔带、土路肩、人行道板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施工要求。(三)桥梁

25、工程9桥梁基础(扩大基础、打入桩、挖孔桩等);桩径V2.5m、桩长V80m或水深度VlOm的钻孔灌注桩基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附属结构可适当减少人员配备。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钻机不少于2台,混凝土拌和运输设备(外购商品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混凝土的除外)满足施工要求。10浇筑高度V60m的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如墩、台、柱、系梁等起吊设备各不少于1台。11桥梁上部混凝土结构浇筑、

26、或预制及安装(跨径40m梁板预制安装等);桥梁附属结构、桥面系预制场:龙门吊、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架梁设备如单(双)导梁或汽车吊。12直径22.5m、长度280m或水深度2IOm的钻孔灌注班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钻机不少于2台,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不少于1台。13水深25深水承台基础运输车(输送泵),钢套箱(钢围堰)制作和吊装等设备

27、各不少于1台。14浇筑高度26Onl墩、台、柱、系梁等桥梁下部混凝土结构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滑模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15技术复杂大型桥梁上部混凝土结构:挂篮、移动模架等工艺施工的连续梁、斜拉桥、悬索桥、拱桥、桁架梁等上部混凝土结构运输车(输送泵)、起吊设备(塔吊、浮吊等)、挂篮(移动模架)等设备各不少于1台。16跨径40m的箱梁、T梁等大型混凝土构件预制、安装及其桥梁附属结构、桥面系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

28、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预制场:龙门吊、预应力张拉设备、运梁车。架梁设备架桥机、单(双)导梁、汽车吊、浮吊17复杂桥梁钢结构和钢构件:钢索塔、钢横梁、钢锚箱、钢箱梁、大型钢套箱;悬索、斜拉索、猫道;钢管拱肋及横梁、系杆、吊杆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桥梁工程专业资质(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钢结构加工、运输、起吊、安装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输

29、送泵);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四)隧道工程18隧道开挖、支护(管棚、小导管、钢拱架、锚杆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台车、钻机、空压机;钻机、压浆设备;19隧道衬砌喷射泵、台车、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20隧道附属工程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

30、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满足施工要求。(五)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21标志、标牌、标线和防撞护栏、防眩板等安全设施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I)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立柱护栏:打桩或者焊接设备;标线:标线车;标志:起重设备;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22声屏障、风障等/焊接设备不少于1台。23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公路

31、机电工程分项资质混凝土:拌和机(站)(外购商品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混凝土的除外);设备吊装:起吊设备;钢结构:焊接设备;检测: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24供电、照明、消防/25绿化工程/大型土方:推土机或挖掘机不少于1台备注:1.上述条件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的最低要求,发包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要求;2.表中未列的分包专项类别,可参照类似类别的要求,无类似类别可参照的,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要,由发包人依法确定。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将公路路面、路基、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

32、质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或公路工程总承包,设为甲、乙级,待资质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合同段:甲方(承包人):乙方(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1 .分包人情况1.1 分包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号:;

33、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复审时间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复审时间及有效期:;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1.2 分包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资格:;分包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资格:O1.3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附表3)L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见附表4)2.分包工程概况2.1分包工程名称及地点2.2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3 .分包价款3.1 本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安全生产费元),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由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质量合格的数量按本分包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单价进

34、行计算,并结合本分包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支付。3.2 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3.3 (税费内容约定)。4 .履约担保4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即:a.分包合同价的%履约保函;b.分包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计元。5 .2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应及时退还履约担保。5 .有关专项款项约定5.1 动

35、员预付款元,甲方在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并在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的一天内向乙方支付。5.2 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质量保证金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非乙方原因,乙方也应有相应的维修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5.3 安全生产费用按实投入使用,按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5.4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专用条款或发包人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5.5 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保证金、保留金等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5.6 (质量和进度考核相关条款)。6合同工期和要求5.7 根据甲方

36、的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一天,自年一月一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具体各工程的工期详见附表2。5.8 如甲方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9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照发包人同意的相应工期予以顺延。7工程质量及质量保修1.1 1乙方应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甲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1.2 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乙方原因质

37、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3 甲方委派质检人员对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质量管理,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予以配合。施工每道工序完毕后,先由乙方质检员自检,符合要求后报甲方质检员检验,检验通过后,再由甲方质检员通知监理人检验签认,通过并签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4 乙方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内容应到甲方的试验室或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其费用由方承担。试验检测的频率、方法、操作规程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1.5 甲方按照现行的验收办法、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等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专项工程涉及的交工资料(a.由甲方统一编

38、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b由乙方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1.6 乙方分包专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等同于发包人要求甲方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1.7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报告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事故,甲方应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1.8 (有关质量方面的其他要求)。8工程变更1.1 工程变更的申报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甲方统一办理。1.2 (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及结算等方面的其他要求)。9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支付9. 1中期支付10. Ll按分包工程量清单及其计量规则,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甲乙

39、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并扣除应扣款项。中期计量所需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准备,计量支付工作由甲方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办理。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取得发包人相应的支付款后的天之内支付。11.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从中期支付款的第一期开始按比例扣回,扣完为止。9.2完工结算9.2.1乙方承担项目完工,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结算。9. 2.2完工结算时,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生产费用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9.3 最终结算支付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甲方获得发包人竣工最终结算支付后一天内,甲方扣除缺陷责任期和审计中涉及乙方施工项目所发

40、生的实际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支付给乙方,并退还质量保证金。9.4 分包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账目和凭证。9.5 (有关工程款项结算与支付的其他要求)。10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10. 1材料1.1.1 1.1发包人和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名称、单价及允许损耗系数等应以材料清单明确。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若累计用量在图纸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以内的数量按材料清单单价扣回,超出允许损耗用量的材料款在乙方当月的工程款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的费用扣回。1.1.2 除上述甲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外,用于乙方施工的其他材料物资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

41、供,并负责其保管、检测、使用、运输等全部费用。1.1.3 (有关材料调差约定及其他要求)。10.2机械设备10.2. 1乙方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和租赁,并符合工程施工和进度的要求。10.2.2(有关机械设备的其他要求)。11安全生产管理11.1 甲方对本标段全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施工安全向甲方负责,并接受甲方和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11.2 乙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总包合同条款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承担其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11.3 乙方应配备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

42、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治理。11.4 乙方应按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11.5 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搭拆、保管和维护,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11.6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乙方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甲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12劳务管理12.1 乙方聘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实行标准班组化规范管理,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其应得

43、工资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1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12.3 乙方聘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在核定的人工费总额内需由甲方统一代为发放的,乙方需出具书面委托,并在每月月底报送员工考勤表及乙方签认的工资发放表到甲方。甲方以工资卡形式发放,费用在月结算计量款中抵扣。12.4 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垫付乙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后,将在乙方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并处以%的违约金。12.5 (有关劳务管理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其他

44、要求)。13保险1.1 1甲方负责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费用。若发生事故和损失,乙方应按要求和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由甲方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乙方有责任提供理赔所需的基础资料。甲方获得的理赔金额扣除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补偿给乙方,补偿款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 2除上一条款险种外,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投保并承担费用。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乙方必须投保。14现场管理14. 1(有关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14.2(有关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约定)。14.3(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约定)。14.4(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15违约责任15.

45、 1甲方违约责任1 5.1.1甲方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 .L2甲方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但不得影响项目发包人的工期要求。15. 1.3(有关甲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15.1 乙方违约责任15.1.1 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15.1.2 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a.乙

46、方的主要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严重制约了工程的施工;b.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c.进度滞后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10%的;d.不遵守甲方的管理,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15.1.3 乙方应按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按元/天偿付甲方逾期违约金,限额为本分包合同的签约合同价。15.1.4 (有关乙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16附则15.2 合同生效:本分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5.3 合同终止日期: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15.4 本分包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按(a.向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6. 4本分包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各一份。17其他17. 118. 2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1.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2 .分包工程分项进度计划表(附表2)3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附表3)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表4)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5 .其它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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